經常在查詢商標的時候會遇到商標狀態顯示:商標注冊申請等待駁回通知發文。這個狀態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其實這是指所申請的商標被駁回或者部分駁回,表示申請失敗了。這個時候作為商標申請人就需要等待接受駁回通知書,上面會有詳細的駁回理由。如果是部分駁回則需要申請分割,分割以后還可以獲得已通過部分的商標權。比如10個產品獲得其中1-9個產品的商標權。被駁回部分和全部駁回,還可以通過做駁回復審來爭取奪回商標權。
一般情況下中國商標網顯示:商標注冊申請等待駁回通知發文,以后一個月左右就能收到駁回通知。注意喲,收到通知以后必須在15天之內回復商標局,也就是說如果需要做復審,必須在15天之內做。過了這個村可沒這個店了,預期的話商標局按照默認處理。如果實在沒有時間可以申請延后提交復審資料,可延后3個月。
商標駁回的理由有哪些?
一、《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二、第十一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三、第三十條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四、第三十一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