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討論的商標搶注是指明知是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業標識而以自己的名義搶先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商標搶注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被搶注的對象是他人的商業標識,包括但不限于未注冊商標,有一定影響的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和企業名稱中的顯著部分(商號),知名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第二,申請注冊行為未經標識所有人許可;第三,搶注人明知該標識屬于他人,卻以自己的名義申請注冊,即主觀上具有將他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通過注冊據為己有的故意。
除此之外,也有將申請大量商標注冊而并未及時投入商業使用的行為,即所謂搶占公共資源的注冊行為,稱為商標搶注的。這個問題與本文界定的商標搶注法律性質不同,處理的政策也應當有所不同,不在本文的討論范圍之內。
我國商標法明確禁止的搶注行為包括: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申請注冊,容易導致混淆的(第13條第2款);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在不相同、不類似的商品上申請注冊,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第13條第3款)。代表人、代理人未經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表人、被代理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與在先商標使用人具有合同關系、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他人商標,而將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第15條);在非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商品上搶注地理標志(第16條);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第32條)。[2]此外,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6條規定,擅自將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申請商標注冊;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等申請商標注冊,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的,也可以歸入搶注的范圍。
除《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禁止的以上搶注行為外,一切商業標識都可能成為搶注的對象。只要明知是他人的商業標識,未經標識所有人許可而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都屬于搶注行為,都在禁止行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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