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的缺失是商標搶注猖獗的重要原因
商標搶注行為是一種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擾亂競爭秩序和商標注冊秩序、管理秩序,有百害而無一利的違法行為,但是,我國商標法對于搶注行為只有宣示性和禁止性規定,沒有責任規定。
關于宣示性規定見諸《商標法》7條。該條規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但是,商標法并沒有違反該原則性規定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的原則規定,也沒有在商標注冊申請、異議、無效等具體制度中作出相應規定,使該原則條款的指導作用大打折扣。
關于禁止性規定,見諸《商標法》9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和第32條。第9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第13條第2款是關于禁止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搶注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規定,第3款是關于禁止在不相同或者不類似商品上搶注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規定。第15條是關于禁止代理人、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搶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標的規定。該條還規定,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第16條是關于禁止搶注地理標志的規定。第32條規定,申請注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第45條則是違反上述規定的商標注冊無效的規定。
綜合上述,在商標法上,搶注行為的法律后果是:
1.駁回申請、不予注冊;
2.已經搶注成功的商標注冊被宣告無效。
兩項法律后果的實質是,搶注者沒有得到本來不屬于他的東西,除此之外,他沒有任何損失,甚至可能已經在市場上收獲頗豐——如搶注成功,雖然之后可能被宣告無效,但是,這期間他利用被搶注商標的聲譽,可能已經取得可觀的收益。而被搶注者即使打贏了官司,也僅僅是拿回了本來屬于自己的東西,他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特別是市場機會喪失的損失沒有任何補償。
搶注者搶注一個商標,所花成本極低,而且許多地方政府為鼓勵商標注冊還為申請人承擔申請費,甚至還給予獎勵。而在先使用人為了拿回自己的商標,不得不啟動異議、復審甚至無效程序,將商標局、商評委甚至人民法院拉入處理搶注糾紛的程序之中。經營者增加了大量的維權成本和經營成本,社會浪費了寶貴的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搶注者即使被認定為惡意搶注,最壞的結果也不過是搶注不成或者搶注的商標被宣告注冊無效。而目前這個結果對于被搶注者來說已經是最好的了。這是何等的不公平啊!這實際上是對搶注行為的放縱和鼓勵,對守法經營者的打擊。我們有理由認為,法律責任的缺失是我國商標搶注猖獗的重要原因。但我國立法和理論研究的關注點在侵權,對如何治理搶注問題尚未給予應有的重視。我們認為,商標搶注問題已經嚴重干擾了誠信經營者正常的經營活動,嚴重擾亂了商標注冊和管理秩序,其社會危害性不亞于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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