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湿?好紧?好多水好爽自慰,久久久噜久噜久久综合,成人做爰A片免费看黄冈,机机对机机30分钟无遮挡

主頁 > 知識庫 > 各國商標法對商標的定義

各國商標法對商標的定義

熱門標簽:電話外呼系統怎么舉報 新鄉高頻外呼防封系統 南陽外呼系統平臺 中恒照相館地圖標注 ai電銷機器人有效果嗎 重慶銷售電話機器人的公司 58同城電話機器人江西 上海crm外呼系統招商 電銷機器人有弊端嗎
現代各主要國家商標法關于商標的認識與內涵把握充分體現在商標立法與判例中。立法是民主集中的過程,反應了各利益集團對于商標功能、商標價值、商標保護等方面的利益需求與平衡;司法過程則反映了商標法制的基本政策導向,是國家知識產權政策在商標法上的綜合運用。雖然英美等判例法國家沒有法典化傳統,但是也都有相關的商標法,以規制商標的構成、注冊、權利行使及其保護等基本問題。
各國商標立法或直接或間接地規定了商標的基本內涵。有些國家規定了商標的完整定義,比如英國、美國、德國、法國、西班牙等;有些國家所謂的商標定義只是揭示了商標圖樣的范圍與外延,比如日本;有些國家則在注冊商標的限度內揭示了商標呈現方式與構成要素的基本形態,比如意大利、我國大陸與臺灣地區等;所以,商標的文本觀察只有立足于具體,理解各國商標法的內涵,才能產生正確認知。
《美國商標法》第1127條規定,商標或者服務商標是某人或者在商業使用中具有誠信意圖并且在主簿上進行登記的人使用的,以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包括獨特的商品或者服務,與他人生產、出售的商品或者服務或者他人的服務予以識別、區分,并指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即使來源是未知的———任何文字、名稱、符號、圖案及其組合。廣播電視節目的名稱、角色名稱與其他顯著特色的部分有權作為服務商標注冊,無論上述標記或者節目是否為贊助商的商品或者服務做廣告。在補充注冊部分的第1091條規定,一個標記可以包含任何商業標志、符號、標簽、包裝、商品或者服務形狀、名稱、文字、宣傳用語、詞組、姓氏、地理名稱、數字、圖案、整體上不具有功能性的任何事物及上述標志的任意組合,但是這些標記應當能夠區分申請人的商品或者服務。
《英國商標法》第1條規定,商標是指任何能夠清晰具體地表示(be representated graphically)并能夠將某主體的商品或者服務與其他主體的相區別的標識。商標尤其可以由包含個人姓名的文字、圖案、字母、數字或者商品或者服務及其包裝的形狀等組成。
《德國商標法》第3條規定,一個標識,尤其指包括個人姓名在內的文字、圖案、字母、數字、音響標識,包括商品或者服務或者包裝形狀在內的三維構造以及包括顏色、顏色組合在內的其他包裝裝潢,能夠將某主體的商品或者服務與另一個主體的相區別,均有權作為商標保護。第8條規定,無法清晰具體地表示的標識,不得作為《商標法》第3條規定的作為商標給予保護的標識予以注冊。
《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第711-1條規定,商標或者服務商標是指用以區別自然人、法人的商品或者服務能夠清晰具體地表示的標識。尤其可以構成此類標識的是:各種形式的名稱,如文字、文字組合、姓氏、地名、假名、字母、數字、縮寫詞;音響標識,如聲音、樂句;圖形標記,如圖畫、標簽、圖章、邊紋、浮雕、全息圖像、徽標、合成圖像;形狀,尤其是商品或者服務及其包裝的形狀或識別服務特征的形狀;顏色的排列、組合或色調。
《意大利商標法》第16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一個能夠清晰具體地表示的新標識,尤其指包括個人姓名在內的文字、圖案、字母、數字、音響、商品或者服務或包裝的形狀、顏色組合或色調組合等,能夠將一個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與其他企業的相區別的,有權作為商標注冊。
《西班牙商標法》第4條規定,商標是指任何能夠清晰具體地表示的,在市場上用于將一個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區分開來的標識。這類符號尤其指包括區別個人的文字及其組合在內的文字及其組合;圖形、圖像、符號、圖示;字母、數字及其組合;包括商品或者服務包裝、形狀或者商品或者服務描述在內的三維形式;音響;為宣傳目的,上述標志的任意組合等。
《日本商標法》第2條規定,商標是指文字、圖形、符號或者立體形狀及其組合,以及其與色彩的組合,系指以生產、證明或轉讓商品為業者在其商品上所使用的標志或者以提供服務或者證明為業者在其服務上所使用的標志。
我國《商標法》第8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我國臺灣地區“商標法”第18條規定:(第1款)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第2款)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者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并得與他人之商品或者服務相區別者。
我國澳門《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97條規定,透過商標證書而可成為本法規之保護對象者僅有:能表示形象之標記或標記之組合,尤其是詞語,包括能適當區分一個企業之商品或者服務與其他企業之商品或者服務之人名、圖形、文字、數字、音響、商品或者服務外形或包裝。
《歐共體商標法》第4條規定,共同體商標可以由任何能夠清晰具體地表示的標識構成,尤其指包括個人姓名在內的文字、圖案、字母、數字、商品或者服務,或者商品或者服務包裝的形狀等,能夠將某主體的商品或者服務與其他主體的相區別的標識。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協定)第15條第1款規定,任何能夠將一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區分開的標記或標記組合,均應能夠構成商標。這類標記,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數字、圖形要素、色彩的組合,以及上述內容的任何組合,均應能夠作為商標獲得注冊。即使有的標記本來不能區分有關商品或者服務,成員亦可依據其經過使用而獲得的識別性,確認其可否注冊。成員可要求把“標記應系視覺可感知”作為注冊條件。TRIPs協定對商標作了最一般的規定,只說明了商標的功能要素,且允許成員只將可視性標志作為商標予以注冊,其目的顯然是為了調和不同國家關于商標構成要素的矛盾。

標簽:泰安 中衛 林芝 廈門 石家莊 德陽 阜新 清遠

巨人網絡通訊聲明:本文標題《各國商標法對商標的定義》,本文關鍵詞  各國,商標法,對,商,標的,;如發現本文內容存在版權問題,煩請提供相關信息告之我們,我們將及時溝通與處理。本站內容系統采集于網絡,涉及言論、版權與本站無關。
  • 相關文章
  • 下面列出與本文章《各國商標法對商標的定義》相關的同類信息!
  • 本頁收集關于各國商標法對商標的定義的相關信息資訊供網民參考!
  •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