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sley案也透露出FTDA中不包含丑化這一形式的意味。盡管對于鼓吹言論自由者來說,Mosley案中的實際淡化原則是言論自由保護下的必然(在2004年的聽證會上,ACLU(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的代表Marvin J.Johnson依然呼吁:“我們迫切希望你們繼續在任何訴訟中堅持實際淡化標準,并且進行其他的一些修正,使言論自由可以得到更多的保護”并且引證WWFv.Bozell案據以說明丑化以及商業使用的定義很難明確,極易導致商標權人利用防止丑化而禁止他人抗議或者批評。參閱Statement of Marvin J.Johnson,Before the Subcommittee on Courts,the Internet,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mittee on the House Judiciary,April22,2004,2004WL871093(F.D.C.H.).),但傳統的對于淡化的理解至少包含了弱化、丑化的類型。而如果堅持實際淡化原則,丑化似乎無從發生,因而喪失了存在的必要。斯坦福大學法學院教授MarkA.Lemley認為:“Mosley案意味著對商標聲譽的丑化這樣一種淡化模式,可能在FTDA里根本就不存在,盡管丑化早就被視為淡化的根源之一。”他同時指出,這樣的一種理解對于商標權人的保護是不利的。“舉例而言,著名的網絡拍賣網站如ebay網,面臨上百個公司注冊使用包含(bay.com)的域名以吸引其用戶的現實。這些域名中,有些是中性的,比如‘umbrellaBay.com’、‘bargainBay.com’、‘blingBay.com’等,這可能導致商標的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