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運行期開始后,舊制度下的商標權利人應當按照新制度的安排及時對已登記和公告的商標重新提交申請。重新提交申請需要的文件包括:請求書(Letter of Representation,又稱TM-2表格),官方將在今年12月公布聲明書的格式文本;委托書一份,需經申請人簽字蓋章,并完成中國公證機構的公證和緬甸駐華使館的認證程序;舊制度下已登記的權利人聲明書;權利人和已登記商標的基本信息;主張在先使用權的,同時提交在先使用權的證據。證明在先使用權的證據包括能夠顯示重新提交的商標和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宣傳冊、稅票、進口文件證據、在緬甸市場上貼有商標的產品照片、通關材料等。關于警示性公告能否作為實際使用或意圖使用商標的證據目前還未能確定,即將出臺的相關商標法實施細則或將對此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