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發揮工業產權在發展中國家發展商業和工業方面的作用保護知識產權,幫助發展中國家建立現代商標保護制度,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 United International Bureau for the Protection ofIntellectual Property, BIRPI)于1966年起草了《發展中國家商標、商號、原產地標志和不正當競爭示范法草案》,分送給76個發展中國家的政府,以供研究和提出意見;同時還送交巴黎公約聯盟成員國政府,以及聯合國和其他許多政府間和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以便征求意見。1966年11月7日至11日,保護知識產權國際局在日內瓦總部召集了由發展中國家和政府代表組成的專家委員會,進行審查并通過了《發展中國家商標、商號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示范iE )(Model Law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on Marks, TradeNames, and Acts of Unfair Competition)以下簡稱《示范法》。 《示范法》第6條“因第三者的權利而不被承認的商標”規定(一)下列商標不能進行有效的注冊:(1)與第三者就相同商品或服務或就在商標使用中可能會使公眾產生誤解的其他商品或服務上已經有效申請或注冊的,或已由有效要求優先權的人后來申請的商標相似,以致容易對公眾引起誤解的商標;(2)與第三者在該國用于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的早已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似,以致容易引起公眾誤解的商標,而且申請人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這種使用情況的;(3)與第三者在該國已經使用的商號相似,以致容易引起公眾誤解的商標,而且申請人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這種使用情況的;(4)全部或部分模仿、翻譯、抄襲第三者所有的已在該國為大家所知的商標或商號的復制物,而容易引起公眾誤解的商標(5)侵犯第三人權利或者違反公平競爭規則的商標;(6)由在另個國作為商標所有人的第三者的代理人或代表提出申請,而未經該所有人同意的商標,但該代理人或代表有正當理由的除外。(二)在決定商標是否應予以承認時,可以考慮前款1至5項所提到的第三者的同意。” 顯然,如果一個在先商標未經注冊,但是使用與其相似的商標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那么這個商標應當具有定的知名度,可能會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因此,可以認為,這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是對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根據第4項的規定,不論申請人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是否與第三者所有的已在該國為大家所知的在先商標所應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只要它與這個在先商標相似,就應當拒絕注冊。因此,這條包括了對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