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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另定。”這一規定沒有修改,是對這次修改前的《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保留。
(一)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繳納費用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需要為申請人提供商標注冊的審查、核準、發證等一系列專門服務。行政機關為這類服務的特定當事人的利益提供的服務,當事人應當付費。參照國際通行作法,《商標法》明確規定: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費用應按標準選行
關于收費標準,修改后的《商標法》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仍然肯定過去的關于“另定”的規定。自1982年8月《商標法》頒布以后,國務院和有關部門陸續頒布了一些規定。為了學習、使用上的方便。在此作一簡要介紹:
1.《商標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根據該細則的規定
(1)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展注冊、變更、補證、評審及其他有關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2)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收費標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公布。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直接收繳商標規費的通知》1990年5月11日發布)。根據該規定:
國家規定申請商標注冊等事宜應當繳納商標規費。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在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書件和商標規費后,才視為該項申請手續齊備,予以受理。為了正常開展商標工作,理順商標規費繳納辦法,決定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代收商標規費為商標局直接收繳。主要規定為:
(1)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同時,應通過銀行將商標規費直接匯至商標局。在1個月內商標局收不到商標規費者,視為手續不齊備,其申請不予受理。
(2)申請人填寫匯款單時必須做到商標申請人同匯款人名稱完全一致,書寫工整,字跡清楚,并將此單據復印1份附在申請書上,一并送商標局。
(3)申請人申請的商標被核駁,商標局在下發核駁通知書的同時,將注冊費退匯申請人(申請費不退)。
(4)商標局收到通過銀行匯來的商標規費后,根據審查結果,給申請人開出上繳商標規費收據。
(5)按照上述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現行一級核轉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以代繳商標規費。每次核轉商標注冊申請書的同時應如數代繳商標規費。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收繳商標規費的補充通知》(1990年10月16日)。根據該規定:
(1)銀行信匯憑證上必須填寫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縣行政區劃名稱及申請人名稱,并注明商標規費用途和項目。
(2)信匯憑證上字跡不得潦草,復寫或者復印的必須清楚。
(3)銀行信匯憑證、申請書及申請書上附的信匯憑證復印件的企業名稱必須一致。
(4)不準用電匯商標規費,應通過銀行信匯商標規費。
(5)除已批準轉交商標規費的省、市外,一般地方工商局不得轉交商標規費。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代繳商標規費的,必須附3份清單,寫明申請人名稱、申請的商標、類別,以便記賬進行登記。(6)雖蓋有商標局規費收訖章,但手續不齊,予以退回的商標申請書件,在申請人補齊手續,報送新的申請書件時,必須附送原申請書件。
(7)駁回商標重新申請注冊的,申請人應按規定信匯商標規費305元,該駁回商標的注冊費及印花稅245元我局將按規定退回原申請人。
4.《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增加商標注冊管理收費項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195年5月29日財綜字〔199588號)。主要規定為: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擴大商標注冊管理范圍,按照下列規定收費;受理集體商標注冊,向集體商標注冊申請人收取集體商標注冊費;受理證明商標注冊,向證明商標注冊申請人收取證明商標注冊費;受理商標異議,向商標異議人收取商標異議費;受理撒銷商標申請,向申請人收取撒銷商標費;受理認定馳名商標申請,向申請人收取馳名商標認定費;受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并予以公告,向商標使用許可人收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費。
(2)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商標管理按照下列規定收費:對申請印制商標企業進行資格審查,向認定的印制商標企業發放《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并收取證書工本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每兩年對《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商標注冊證》進行一次驗證,向持證者收取驗證費。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收取商標注冊管理費,收費標準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另行制定。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收取商標注冊管理費的,應使用北京市財政局統一制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商標注冊管理費,應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5)商標注冊管理收費屬于行政性收費。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商標注冊管理費,應按財政部財預字〔199527號《關于下達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分別上繳中央和地方金庫,納人同級財政預算內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商標注冊管理經費使用的有關規定和收費入庫情況,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撥付商標注冊管理經費。
(6)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財務會計核算制度,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有關商標注冊管理收費的預決算,接受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5.《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商標業務收費標準的通知》(1995年12月29日計價格[1995]2404號)。主要規定為:
(1)為適應我國商標管理工作的發展,解決目前商標業務收費偏低、中外企業收費標準不一致的問題,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決定適當提高商標業務收費標準,并實行中外企業統一標準。具體收費標準為:受理商標注冊費100元(限定本類10個商品.10個以上商品,每超過一個商品,每個商品加收100元),補發商標注冊證費1000元(含刊登遺失聲明的費用),受理轉讓注冊商標費1000元,受理商標續展注冊費2000元,受理續展注冊遲延費500元,受理商標評審費1500元,商標評審經期費500元,變更費500元,出據商標證明費100元。
(2)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增加商標注冊管理收費項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字(1995)88號),新增商標業務的收費標準核定為:受理集體商標注冊費3000元,受理證明商標注冊費3000元,商標異議費1000元,撤銷商標費1000元,受理馳名商標認定費5000元,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費300元。
(3)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工本費以及《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和《商標注冊證》驗證費,收費標準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通知所規定的收費標準,接受物價、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5)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商標注冊費收費標準及其使用范圍的通知》([1992]價費字3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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