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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的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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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的理論基礎在哪里?這些問題都不免要涉及到知識產權的正當性理論。這就是說,如果知識產權是正當的,那它們就是值得社會來保護的東西。
另外,知識產權保護的理論基礎還涉及知識產權的自身特點及其保護程度。相對于其他傳統的有形財產權,知識產權在各方面均有著眾多的特殊之處,其中最為基本的特征即為知識產權客體(即知識產品)的無形性。知識產品的創造是個人的行為,但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卻使知識產權的取得大多需要經過國家公權力的法定授權程序(當然,有些知識產權類別,或者說某些知識產權類別在某些國家或地區是創作完成后自動產生的),同時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也使知識產權在取得后,在其存在和行使過程中更為容易受到侵犯。在這樣的情況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就存在現實的必要性,而從理論角度來看,知識產權的正當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從法哲學角度來看,根據洛克的自然權利理論,勞動是獲得私人財產的重要途徑以及勞動是人們獲得私人財產權的合理性。洛克明確指出:其一,勞動歸勞動者所有。每個人對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種所有權,因此每個人的身體所從事的勞動和他的雙手所進行的工作,是正當地屬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東西脫離自然所提供的和那個東西所處的狀態,他就已經摻進他的勞動,在這上面摻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東西,因而使它成為他的財產。其二,財產是一種物化的勞動。洛克認為,誰把橡樹下拾得的橡實或樹林的樹上摘下的蘋果果腹時,誰就確已把它們撥歸己用。勞動使它們同公共的東西有所區別,勞動在萬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業上面加些東西,這樣它們就成為他的私有權利了。推及到知識產權之上,智力成果是創造者的智力勞動,其成果當然應當由勞動者所享有。但是如何用法律手段對這種所有權進行保護呢?答案就是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通過知識產權保護合理地分配權利,達到既保護知識產權創造人充分利用自己的智力成果獲得報酬的權利,又保護社會公眾能夠充分合理接觸到知識,從而在前人知識的基礎之上繼續創造的權利。
其次,從法經濟學角度來看,同樣可以證明知識產權保護的正當性和合理性。首先,是考特、尤倫的公共產品理論。美國經濟學家考特和尤倫在其經典著作《法和經濟學》一書中系統地闡述了知識的公共產品問題:第一,知識產品的個人消費并不影響其他人的消費,無數個人可以共享某一公開的信息資源。如同一輛公共汽車,出資者與未出資者都在乘車,公共汽車公司必須為每個人提供便利。換言之,無形的知識產品以有形的載體形式公開,即可構成經濟學意義上的“公用性”。第二,知識產品的生產是有代價的,但知識產品的傳遞費用相對較小,對于知識產品的生產者來說,難以通過出售知識產品來收回成本。一旦生產者將其知識產品出售給某個消費者,那個消費者就會變為原生產者的潛在競爭對手,或是其他消費者成為享用該知識產品的搭便車者。后者在知識產權領域即是無償仿制或復制他人知識產品的情形。第三,知識產品的生產者很難控制知識創新的成果。如果創造者將其知識產品隱藏起來,那么他的創新活動就不會被承認,從而失去社會意義。如果創造者將知識產品公之于眾,他對知識這一無形資源事實上又難以有效控制。在這種情況下,私人市場提供的公共產品(包括知識產品)數量可能小于最優值,即出現信息不足現象。第四,鑒于消費者對知識產品的需要,政府有必要在市場上進行干預,即采取特殊的公共政策,以增加所生產的信息數量。信息市場的政府干預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政府自己提供知識產品,二是政府對私人生產知識產品給予補貼。后者的重要舉措就是通過知識產權制度授予知識產品的生產者以獨占權。在這個意義上說,著作權就是為了發給作者獎金而對讀者征的稅。考特和尤倫的公共產品理論,從公共產品與私人產權相互關系的角度,闡述了知識產權制度的社會功用在于解決公共性資源的搭便車問題,以保障生產者收回對知識產品所付出的投資;建立知識產權制度的經濟動因在于對財產權的法律保護有其創造有效使用資源的誘因。正是農夫能夠獲得土地作物的財產權,才有誘因促使農夫支付并盡可能節約耕種土地所需要的成本;正是創造者能夠取得無形財產的壟斷權,才有誘因激勵其在知識、信息的生產方面的投資。
最后,知識產權法可以被看成是一種調節知識產品創造者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對知識產品合理分享的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工具。耶林曾經將利益分為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等部分,促使利己主義和利他主義、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相結合,使它們之間保持平衡的手段和工具就是法律。知識產權是一種壟斷私權與社會公權的混合,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的重要特征為“知識是公開的,權利是壟斷的”(摘錄于吳漢東教授視頻公開課),因此必須對這兩者的關系進行協調。否則,將產生一個悖論———沒有足夠的壟斷就沒有足夠的發明產生出來;有了足夠的壟斷,發明又不會被充分地使用。這對于實現知識產權制度設置的最終目的,即實現整個人類社會文明的進步是沒有益處的,因此,必須存在知識產權制度來調節社會公權與個人私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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