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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混淆多因素量化分析方法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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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因素測試方法的應用和結果中,法院間產生了過多的差異。盡管多因素測試具有重要的意義,但對于如何統一多因素檢測方法、平衡法官之間的差異性、弱化法官的主觀判定而增強裁判案件的客觀性是這種方法亟待改進的內容。
多因素量化分析方法中,實際上是解決哪些因素會真正推動測試的結果,這些因素如何相互作用。最重要的是,在相同的事實下,不同的測試是否會產生不同的結果。通過利用統計學、管理學的一些方法,建立多因素的量化分析方法,從之前只是能夠對“是否會發生混淆”的判斷,變成對“混淆程度有多少”的判斷,更全面地反映法律多因素決策的性質。多因素量化分析方法中常見的有4個因素:商標的相似性、貨物的類似性、實際混淆的證據以及原告商標的強度,還有第5個因素,就是被告的意圖,這些在美國除聯邦巡回法院外的所有測試中都存在。除了5個核心因素之外,還考慮了很多其他因素[6]。以往的多因素檢測方法實際上是法官制定的經驗法則,并正在慢慢地退化為僵化而正式的教條。大多數法院采用多因素測試都遵循一種高度常規化和機械化的方式,使它特別容易受到經驗法則與法官主觀判斷的影響。通常情況下,法院在對具體案件進行多因素分析時,首先引用調查報告和調研數據,然后按數字順序列出調查報告中考慮的因素。同時,因素清單也并非詳盡無遺,有些因素可能比其他因素更重要,而有些因素可能無關緊要。測試的結果不應僅僅由決定哪一方贏得了最多的因素來決定。然后,多因素量化分析要求法院應當有條不紊地對每一個因素進行分析,并通常說明這些因素是有利于還是不利于混淆的可能性,在一個簡要的判決分析中,這屬于一個事實問題。在考慮了每一個因素后,法院往往明確地平衡這些因素并總結其分析的結果。在這一過程中,法院應當嚴格遵循一種基本的加權分析策略,借助一些管理學中的方法,例如:層次分析方法(AHP方法)、綜合評價法等,并最大程度地在此基礎上解決多因素分析風險。從理論上講,多因素量化分析方法是一種成熟的平衡測試。實際上,它本身就是一個復雜的規則。但是,僅僅依靠某些主要因素是無法得出最終結論的,應當綜合考量并賦予各因素權重。
1.商標混淆多因素的提煉
多因素量化分析法是對能夠引起混淆的因素進行提煉,然后根據所提煉的因素進行分類。這種分類一般按照因素的特征來進行,例如根據消費者、商標和商品3個類型進行分類。分類以后是對因素進行檢測的過程,檢測中一般采用“想象測試”和“需要測試”的方法。“想象測試”關注的是消費者將給定的商標與它識別的商品或服務聯系起來所需的想象力。如果消費者必須使用超過正常指標的想象力來建立聯想,那么這個商標是有啟發性的,而不是描述性的。“需要測試”實際上是競爭對手識別他們所需的貨物或服務的關注程度[7]。這兩個測試是相關的。因為一個商標與一個產品或服務聯系起來需要更多的想象力,那么競爭者描述他們的產品或服務時使用的詞匯就越少。目前對于兩種測試中的哪一種有助于確定市場上的競爭實力與占有率更密切還在探索當中。強度因子是指商標混淆可能性量化評定一個因素所具有較強的混淆可能性比重。盡管美國巡回法院對強度因子下特異性學說有很大的多樣性,但很多研究顯示,在強度因子的應用中尚處于穩定狀態。如果與強度因子有關的因子特異性結果是研究中變化最大的,那么與實際混淆因子有關的結果是最令人不安的。法院一般考慮兩種實際混淆的證據形式:第一,調查證據;第二,直接證據。如消費者對被告所使用的商標感到混淆或相似之處的證人證言,或者能夠表明這種混淆存在的事實資料等。一般認為調查證據是實際混淆的最好證據,而且比較客觀,一個好的調查有可能取代其他多因素分析。美國律師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提出了代表性觀點:“一般來看,調查證據是最經典、最具說服力和最具信息性的庭審證據之一,即商標律師在起訴和捍衛各種各樣的商標主張時都使用了這一證據。”[8]
2.對混淆因素進行量化分析
這種量化考量可以減少法官的主觀性,增加案件審理的客觀性和有效性。量化的目的實際上就是判斷哪些因素對整個案件起到主導作用,哪些因素處于輔助作用,同時也從整體上考量每一個因素所帶來的影響,不會出現因為某個因素不被法官認可而忽視判斷的情況。量化的手段就是通過對每一個因素賦予權重,然后計算其影響因子,進而達到對混淆因素的綜合判定過程。在實際的混淆因素下,將原告是否出示調查證據以及法院是否記入證據進行編碼,并對被告進行統一編碼。進一步編碼的意見是否明確、原告提供實際混淆的調查證據,以及法院是否明確從原告缺乏實際混淆的事實和(或)調查證據中得出不利推論。根據意圖的因素,在案件中,法院是否確定了基于被告意圖的直接證據。在質量因素下,法院判決的基礎理論是相似導致混淆,還是被告較低的質量損害了原告或雙方。在強度因子下,是否明確使用了“雙檢驗”來確定強度,或者法院是否提供了商標強度分析。此外,關于固有的獨特性,指出法院認為標記本身是強是弱,發現固有的因素是一個事實問題,還是沒有處理固有因素[9]。最后,注意到法院是否發現第三方使用該標記來否定強度,以及法院是否能夠確認該標記的無可爭議性。為了評估某些因素的使用影響和測試的結果,調查問卷中還應當包括專家和消費者的一些信息等。
3.根據所提煉的混淆因素賦予權重
通過計算最終的混淆因子確定混淆程度。當總體混淆程度達到60%的情況下則認定為具有混淆可能性,法官可以據此判定侵權。如果總體混淆程度未達到,但是某單個因素達到60%,則要判斷該因素是否屬于強度因子,是否商標混淆的核心因素等進行綜合判定,當然這個過程需要法官根據最終的結果來進行判定,最后完成商標混淆可能性多因素量化分析[10]。法官根據有限的核心因素來決定測試結果,然后調整其他的因素以符合該結果。這在法庭上有力地證明了基于連貫的推理。通過分析各核心要素的具體特征,并特別注意這些因素在應用中的相互作用。很多調查都顯示[11],關于意圖、強度和實際混淆因素的數據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對各因素的賦權采用了多層次分析法,通過專家打分、調查問卷、評價等方式,充分地體現計算因素比重時的客觀性。在對因素權重賦予和排序中采用了編碼模式,針對商標亦進一步記錄有關是否涉及字詞/圖像標記、聲音、譯文等,以及被告是否有擬寫、仿作的行為。對于多因素測試的每個因子,量化中使用啞變量(一系列二進制1/0變量),通過調查問卷的方式將因子編碼為以下幾種情況:(1)發現傾向于混淆的可能性或不支持混淆的可能性;(2)不發生混淆的可能性;(3)處于兩者之間;(4)不相關的;(5)被發現是事實問題或者不成熟的;(6)法院不受理的;(7)不清楚。對于某些因素,編制了與該因素相關的其他信息。在商標因素相似的情況下,注意到標記中的情況有幾種不同特征,例如:“相似的”、“相同的”或“實質上的相同”。在商品/服務因素的相似性下遵循同樣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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