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商標所有人單方面發布的《不起訴公約》,最高法院一致確認駁回了對商標有效性的質疑。在Already,LLC訴Nike,Inc.,耐克(Nike)指控Already侵犯了其Air Force 1運動鞋的商標,對此Already作出回應,稱耐克的商標無效。耐克決定單方面發布“不起訴約”,放棄其主張,并承諾不會基于已經存在的任何鞋類設計或任何未來已存在的鞋類設計而針對Already或其任何關聯實體提出任何商標或不正當競爭主張。構成了Already當前產品的“彩色模仿”。耐克依靠其“不起訴約”要求駁回已經有效的反訴,因為該約消除了任何案件或爭議;已經希望維持其對無效性的主張。最高法院同意耐克的說法,確認下級法院駁回已經提出的反訴的決定。法院裁定,鑒于耐克發布的《公約》,與當事方之間的爭議權利有關的爭端沒有合理的機會。結果,法院得出結論,已經缺乏質疑耐克商標合法性的資格。從業者和客戶應注意耐克公約的內容,不要在制定類似公約時尋求指導,以防止以后對其知識產權的攻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