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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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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國家商標申請
§1.正式要求
商標注冊申請以特定申請表提交。表格和任何附件應以印刷形式填寫。
§2.申請內容
該申請應包括:
申請人的姓名或企業名稱和地址,以及(如適用)代表的姓名或企業名稱和地址
有關優先級的信息(如果要求),請參閱。第13至16條
商標的表示形式,請參見。第8節
申請商標注冊的商品和服務清單,請參見。第10節。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或其代表簽字。
§3.通訊地址
除非申請中另有規定,否則根據第2節第1號給出的地址。1是《挪威商標法》第77條規定的通知和服務等地址。如果申請人指定了代表,則代表的地址是在授權書允許的范圍內的相關地址。如果有多個申請人或代表,則除非另有說明,否則首先列出的人員的地址為來函地址。申請人可以隨時將新地址通知挪威工業產權局以進行通信。
§4.集體商標的附加要求
如果是集體商標注冊申請,則還應包含為使用該商標而制定的規定。法規應包括以下規定:
有權使用該商標的人和使用條件
非法使用或違反法規中規定的使用條件可能給用戶帶來的后果
所有人有義務對違反商標使用規則的商標所有者承擔責任
與用戶有關的所有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監督權,可能使用特定的監督機構。
§5.申請日期
即使不滿足《挪威商標法》和本細則所規定的申請要求,且該申請中包含所提出商標申請的商標的表示,該申請也將具有商品清單符合第6節中的語言要求的應用程序和適用的服務,以及可以識別并聯系申請人或代表(如果有)的信息。
§6.語言要求
申請書(包括第4節中指定的任何法規以及商品和服務清單)應使用挪威語。
其他文件應使用挪威文,丹麥文,瑞典文或英文。
如果申請書或其他文件使用的語言不是第一款規定的語言,則挪威工業產權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挪威工業產權局設定的期限內將其翻譯成挪威語。
挪威工業產權局可以要求翻譯由國家授權的翻譯人員進行認證。
在個別情況下,挪威工業產權局可以接受第一款中未指定的語言。
§7.適用于多個商標的申請
注冊申請只能適用于一個商標。
如果一項申請涉及多個商標,挪威工業產權局應將這一事實通知申請人,并為申請人設定一個時限,以請求根據該申請處理其中一個商標。
申請人可以要求在新申請中處理未基于原始申請處理的商標,請參見。第17節
§8.商標在申請中的表示等
在應用程序中必須指定要注冊的商標的類型,例如它是文字商標,圖形商標,組合商標還是三維商標。還必須指定商標是否為彩色。
如果申請涉及圖形或組合商標,申請人應附上清晰的商標復制品,但不得超過8.0 x 8.0厘米。復制是指可以電子方式記錄,存儲和復制的任何圖形表示。
如果申請涉及三維商標,申請人應附上展示商標整體設計所必需的復制件數量。挪威工業產權局可以決定所提供的圖像中的/哪些將被包含在后續出版物中。如果認為需要評估商標是否可以注冊,挪威工業產權局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商標模型。模型應由耐用且無害的材料制成,并且在任何方向上均不得超過30厘米或重量不得超過4千克。
如果申請涉及其他商標,例如聲音標記,由顏色或顏色組合組成的標記或移動標記,則申請人應提供該標記的詳細說明,例如以注釋的形式或在色標中指示色號。國際顏色代碼系統。對于聲音標記和移動標記,挪威工業產權局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存儲在適當介質中的商標樣本。
挪威工業產權局針對各種商標類型等建立了詳細的存儲格式準則。
§9.已申請注冊的商標變更
根據《挪威商標法》第13條已申請注冊的商標變更請求應提交挪威工業產權局,其中包括:
申請人的姓名或企業名稱和地址,以及(如適用)代表的姓名或企業名稱和地址
第3節中的任何單獨的通訊地址
變更商標的申請號
所需商標的變更
根據第8節的規定,以變更的形式表示商標,并根據需要提供任何其他圖像。
表格和任何附件應以印刷形式填寫,并由申請人或所有人或其代表簽字。
變更請求只能包含一個新商標。應始終對原先申請注冊的商標進行評估,以評估是否已滿足根據《挪威商標法》第13條第1款申請了注冊的商標變更的條件。
新商標應在注冊簿中輸入,并注明商標變更日期。
§10.商品和服務清單
商標注冊申請應包括商品和服務清單。
商品和服務應清楚,明確地標明。在挪威工業產權局的挪威語版本中使用“尼斯協定”最新版本的名稱。關于有效的國際商品和服務分類的1957年6月15日第1號始終被認為符合第一款的要求。商品和服務應在其所屬的類別中列出。分類應按數字升序排列。
商品或服務的清單隨后可能不會擴展到適用于提交申請時未在申請中指定的商品和服務的清單。
§11.免責聲明
如果挪威工業產權局認為應該對商標的一部分作出免責聲明,則應將此事通知申請人。建議的免責聲明應包含在通知中。通知還應包括申請人發表評論的期限。
如果申請人不接受免責聲明,則挪威工業產權局可以在異議之后拒絕注冊申請或取消注冊。
§12.處理申請過程中的異議
如果在注冊商標之前,挪威工業產權局收到對申請評估的重要異議,則挪威工業產權局應將其通知申請人。
反對商標注冊不授予任何當事方權利。如果不遵守異議,則應將提出異議的權利告知已提出異議的一方。
第二章優先
§13.申請優先權
根據《挪威商標法》第19條第1款提出的優先權要求必須在優先權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并且必須在申請中說明。在此時間之后,無法提出優先權請求,或者在提交申請后無法用這種請求補充申請。
如果優先時間限制在公共假日或挪威工業產權局關閉的那一天到期,則該時間限制將延長至下一個工作日。
如果根據《巴黎公約》第1號的締約國的法律,要求向地區商標局提交的申請要求優先權。1883年3月20日第1號保護工業產權或WTO協定。1994年4月15日的1成立世界貿易組織或根據《巴黎公約》或《世貿組織協定》當事國之間締結的雙邊或多邊協定,相當于提出國家申請。
優先權請求應指明提出被調用的申請的商標授權,提出申請的日期和申請號。如果申請號未知,則應在申請人知道后立即將其轉發。如果缺少這些信息,挪威工業產權局應給予申請人一個月的期限以糾正該缺陷。如果未遵守糾正期限,則優先權將失效。
挪威工業產權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三個月內提供優先權證明。優先權證明應包含第三款第一句中規定的信息,申請人的姓名和申請書的副本,并應由提出申請的商標局予以證明。如果不遵守時限,則優先權將失效。
可以通過書面通知挪威工業產權局撤回優先權要求,直到決定了注冊申請為止。
§14.展覽優先權
根據《挪威商標法》第19條第2款提出的優先權請求必須在提出優先權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并且該申請必須顯而易見。在此時間之后,無法提出優先權請求,或者在提交申請后無法用這種請求補充申請。
如果優先時間限制在公共假日或挪威工業產權局關閉的那一天到期,則該時間限制將延長至下一個工作日。
優先權要求應標明首次展示商標的展覽名稱,展覽舉行的狀態以及在該商標首次展示商標的時間。如果缺少這些信息,挪威工業產權局應給予申請人一個月的期限以糾正該缺陷。如果未遵守糾正期限,則優先權將失效。
挪威工業產權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三個月內提供優先權證明。優先權的證明是,負責展覽的管理者宣布展覽是國際性的,以及在展覽中首次展示帶有商標的商品的時間。如果不遵守時限,則優先權將失效。
第13條第5款也相應適用。
§15.部分優先
如果申請涵蓋不止一種商品或服務,則申請人可以請求一項或多項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優先權(部分優先權)。
也可以根據不同的應用要求部分優先權。即使應用程序以不同的狀態提交,這也適用。每個申請都應符合第13和14節的條件。
§16.在《巴黎公約》或世貿組織之外的國家中的申請
可以根據在1883年3月20日《巴黎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或1994年4月15日WTO協定不是締約國的國家提出的申請,請求根據《挪威商標法》第19條要求優先權。如果世界貿易組織(WTO)根據挪威在挪威提出的商標申請授予了這種優先權,
第13節至第15節中的規定也相應適用。

第三章分離,劃分和合并申請與注冊
§17.在新申請中商標的分離
如果根據第7條第2款提出了分居請求,則申請人應提交新的申請表,分立商標的代表以及商品或服務清單。挪威商標法第23條第1款,第3款和第4款也相應適用。應當支付規定的費用。
在原始申請中提交的文件,包括直到實施分離的文件,都應視為新申請中的文件。分離的應用程序保留其原始應用程序的優先級。
如果不滿足第一和第二款的條件,則分居請求將被拒絕。
如果實行分居,則將這一情況通知申請人并告知新申請的編號。
§18.申請分案
申請人可以要求將先前提交的申請分為幾個獨立的申請。
分案請求應注明原始申請的編號,并包括有關商品和服務的信息,以及相關類別編號,該信息由原始申請涵蓋,并由新的一個或多個申請涵蓋。每次新申請應支付規定的費用。一個新的應用程序稱為分割應用程序。
在對原始申請做出最終決定之前,應提交分案申請。分割后的申請可能不涵蓋分割前原始申請未涵蓋的商品和服務。分開的申請可能無法涵蓋與原始申請或另一份分開的申請相同的商品和服務。
如果不滿足第二和第三款的條件,則分案請求將被拒絕。挪威商標法第23條第1款,第3款和第4款也相應適用。
被認為是原始應用程序的延續的應用程序保留其原始應用程序編號。為每個分割的應用程序分配一個新的應用程序編號。
如果實施了分案,則將這一情況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分案申請的編號。
§19.分案申請
在原始申請中直至該分案的實施并包括該分案的實施而提交的文件,均應視為分案申請中的文件。分割后的應用程序保留原始應用程序的優先權。
§20.注冊分工
所有人可以要求挪威工業產權局將一個注冊分成幾個注冊。
分割請求應注明原始注冊的編號,并包括有關商品和服務的信息,以及具有相關類別編號的信息,這些信息應包含在原始注冊中,并應包含在新的一個或多個注冊中。每次新注冊均應支付規定的費用。新注冊稱為分割注冊。
原始注冊終止前,應提出分割注冊的請求。分案注冊可能不涵蓋分案之前原始注冊未涵蓋的商品和服務。分開的注冊不能涵蓋與原始注冊或其他分開的注冊相同的商品和服務。
如果不滿足第二和第三款的條件,則分案請求將被拒絕。挪威商標法第23條第1款,第3款和第4款也相應適用。
原始注冊保留其注冊號。為每個分開的注冊分配一個新的注冊號。
如果實施了劃分,則將這一情況通知所有人,并通知所劃分的注冊編號。
§21.分案登記
在原始注冊之前(直至實施分案)提交的文件,應被視為分案注冊中的文件。分開的注冊保留與原始注冊相同的申請日期和注冊日期,并在適當時保留與原始注冊中轉讓的商品和服務相同的優先級。
§22.合并分開的申請和注冊
申請人可以要求挪威工業產權局完全或部分合并以前分開的申請,請參見。第18節。
該請求應指明申請號,將與之合并的申請號以及合并的申請所涵蓋的具有相關類別編號的商品和服務。要求部分合并的,申請人應指明將轉讓給商品和服務的申請中應包括的帶有相關類別編號的商品和服務。應當支付規定的費用。如果不符合本段的條件,則合并請求將被拒絕。挪威商標法第23條第1款,第3款和第4款也相應適用。
如果合并了包括原始應用程序在內的先前劃分的應用程序,則具有原始應用程序號的應用程序將始終繼續。
如果實施全部或部分合并,則通知申請人此信息并通知合并的申請號。
所有人可以要求挪威工業產權局完全或部分合并以前分割的注冊,請參見。第二十條第二至第四款的規定相應適用。

第四章異議與行政復議
§23.異議的形式和內容
根據《挪威商標法》第26條提出的異議應向挪威工業產權局提出,其中包括:
對方的名稱或企業名稱和地址,以及在適當情況下代表的名稱或企業名稱和地址
異議適用的注冊
反對派的依據
如果僅要求部分取消注冊的請求,有關異議適用的商品或服務的信息,或不受異議影響的商品和服務的信息
支持反對派的因素的必要記錄。
反對派必須由反對黨或其代表簽字。實施細則第3節相應地適用于與對方當事人通信的地址,請參見。挪威商標法第77條。
§24.異議通知
挪威工業產權局會盡快將異議副本發送給商標所有人,并有期限發表評論。如果商標所有人答復,則挪威工業產權局將決定在案件處理之前雙方之間是否需要進一步溝通。
§25.繼續處理異議的通知
如果撤回異議,則如果有特殊原因,挪威工業產權局仍可以繼續處理異議,并且在挪威工業產權局收到異議已被撤銷的通知后兩個月內,已通知商標所有人。取消。
§26.異議案件結果的通知
挪威工業產權局應將異議案件的結果,上訴權和上訴期限通知商標所有人和異議方。
§27.行政復議
根據《挪威商標法》第40條提出的行政復議請求應向挪威工業產權局提出,其中包括:
提出請求的人的姓名或企業名稱和地址,以及在適當情況下代表的姓名或企業名稱和地址
請求所適用的注冊
要求依據的依據
如果要求僅對注冊進行部分審查,則表明適用審查請求的商品或服務的指示,或不受請求影響的商品和服務的指示
支持請求所調用的因素的必要文檔。
行政復議的請求應由提出復議的一方或其代表簽署。實施細則的第3節相應地適用于與要求復審的一方進行通信的地址,請參見。挪威商標法第77條。
§28.處理行政復議請求
進行行政復議的請求應進展順利。應相應設置回復時間限制和其他時間限制。通常情況下,應在收到商標所有人的答復后做出決定。代替進一步書面處理未解決的問題,應考慮是否適宜召集會議各方。
行政復議請求書的副本應隨附該請求的通知,請參見。挪威商標法第40條第3款第1句。
如果撤消了行政復議的請求,則該請求的處理應被關閉,并通知當事各方。挪威商標法第51條第4款第3句在處理上訴過程中適用。
挪威工業產權局應將案件結果,上訴權和上訴期限通知商標所有人和要求行政復議的當事方。

第五章商標注冊
§29.商標注冊簿
挪威工業產權局備有注冊申請和商標注冊的登記簿。第30條適用于指定了挪威的國際注冊。所有人均可獲得商標注冊簿中的信息。
登記冊應包含有關申請和注冊的以下信息:
申請號和注冊號
申請人或所有人的姓名或公司名稱及地址
代表的姓名或公司名稱及地址
任何單獨的通訊地址,請參閱。挪威商標法第3條和第77條
申請的提交日期
是否要求優先權,如果需要,優先權的依據和第2章中指定的信息
申請或注冊是否是根據《第7號議定書》進行國際申請或注冊的基礎1989年6月27日第1號公約,關于1891年4月14日商標國際注冊協定(馬德里議定書)
商標的表示形式,包括商標的類型,以及商標的補充說明(如果根據第8節的規定)
商品或服務清單
該應用程序是單獨的應用程序還是分開的應用程序,如果是,則為原始應用程序的編號
注冊是否為分割注冊,如果是,則為原始注冊編號
申請或注冊的分離或分割是否產生了新的申請或注冊,以及有關新申請或注冊號的信息
申請或注冊是否與另一申請或注冊合并,如果合并,則原始申請或注冊的編號和提交日期
商標注冊的日期
公布注冊的日期
登記期屆滿日期或(如適用)續展期
該案的其他決定和案情
免責聲明的措辭(如果商標已在免責聲明中注冊),請參見。第11節
如果商標是集體商標,則為商標使用制定的法規,請參見。第4節
案件收發文件
已付,未付及酌情退還的費用
提出異議以及異議案件的裁決
商標是否已根據《挪威商標法》第33條進行了續展或終止日期
商標權是否已根據《挪威商標法》第21條或第28條進行了轉讓
所申請或注冊的商標是否已更改,請參見。第9節和第57節
是否已根據《挪威商標法》第30條或第45條取消注冊,或根據第36、37、43或46條刪除注冊,以及取消或刪除的日期
是否已提交不符合規定期限的不生效請求,以及與該請求有關的決定,請參見。挪威商標法第80條
已經提起行政復議的請求以及該案的決定
已經針對商標的無效,刪除或轉讓提起法律訴訟
已向挪威工業產權上訴委員會提起上訴
法律訴訟是根據《挪威商標法》第52條提出的
裁決的筆錄已發送至挪威工業產權局,并且該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
該商標已被附加或扣押
與該代表有關的條件變更有關的新代表
關于任何轉讓或許可
申請人,所有人,代表或被許可人的姓名,企業名稱或地址是否已更改。
編號下的變更通知第33至36條應以挪威工業產權局確定的另一種格式提交。
表格和任何附件均應以正楷填寫。
§30.國際注冊
在第29節中指定的注冊簿中輸入指定挪威的國際注冊。
寄存器中的信息可供所有人使用。
該注冊簿應包含有關國際注冊的以下信息:
國際注冊號
所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任何代表的姓名或公司名稱及地址
任何單獨的通訊地址,請參閱。挪威商標法第54條和第77條
國際注冊日期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通知指定挪威的日期
是否要求優先權,如果要求的話,被調用的申請在哪里提交,加上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挪威的指定日期或進一步指定日期
決定在挪威生效的日期
商標的表示形式,包括商標的類型,以及商標的補充說明(如果根據第8節的規定)
免責聲明的措辭(如果商標已在免責聲明中注冊),請參見。第11節
商標已在挪威生效的商品或服務的英文清單
國際注冊的公布日期,以及挪威的保護決定
登記期屆滿日期或(如適用)續展期
如果商標是集體商標,則為商標使用制定的法規,請參見。第4節
更換國家注冊或轉換為國家注冊的通知
與第29節中指定的信息相對應的信息。20至22、24、26至32和34至36
從國際局收到的有關國際注冊的其他信息,該信息對挪威的商標權,權利或保護很重要時,適用于挪威。

第六章出版物
§31.公布注冊
商標在注冊時即被發布。但是,將使用由挪威工業產權局確定的字體發布文字標記。根據《挪威商標法》第22條發布的商標注冊,應包含第29條第2款(no。)中指定的信息。1至16、18和19。
§32.國際注冊的公布
當國際注冊在挪威取得全部或部分效力時,應予以公布。出版物應包含第30節第2款第3項中指定的信息。1至15
§33.收到反對意見
根據《挪威商標法》第26條的規定,出版物應包括:
注冊號,商標和商品類別
所有人的名稱或公司名稱和地址,以及(如適用)代表的名稱或公司名稱和地址,以及第3節下的任何單獨的通訊地址
對方的名稱或企業名稱和地址,以及(如適用)代表的名稱或企業名稱和地址,以及根據第23條第4句的任何單獨的通訊地址,比照。第三節
異議日期
發行注冊的Norsk Varemerketidende(挪威商標雜志)的版本。
§34.在異議案件中公布最終裁決
公布挪威工業產權局已就異議做出最終決定,請參見。挪威商標法第29條應包括:
注冊號,商標和商品類別
所有人的名稱或公司名稱和地址,以及(如適用)代表的名稱或公司名稱和地址,以及第3節下的任何單獨的通訊地址
對方的名稱或企業名稱和地址,以及在適當情況下代表的名稱或企業名稱和地址,以及根據第23條第4句第4節指定的任何單獨的通訊地址,比照。第三節
異議日期
異議案件的結果
挪威商標雜志(Norsk Varemerketidende)的版本,其中公開了注冊和異議。
最終決定的日期。
如果部分取消,則完整發布新的商品或服務清單。
§35.公布行政復議請求
根據《挪威商標法》第40條的規定,出版物應包括:
注冊號,商標和類別
所有人的名稱或公司名稱和地址,以及(如適用)代表的名稱或公司名稱和地址,以及第3節下的任何單獨的通訊地址
要求進行行政復審的當事方的名稱或企業名稱和地址,以及在適當情況下代表的名稱或企業名稱和地址,以及第27條第4句規定的任何單獨的通訊地址,比照。第三節
要求進行行政復審的日期
發行注冊的Norsk Varemerketidende(挪威商標雜志)的版本。
§36.公布行政復議的最終決定
在行政復審案件中公布最終決定應包括:
注冊號,商標和商品類別
所有人的名稱或公司名稱和地址,以及(如適用)代表的名稱或公司名稱和地址,以及第3節下的任何單獨的通訊地址
要求進行行政復審的當事方的名稱或企業名稱和地址,以及在適當情況下代表的名稱或企業名稱和地址,以及第27條第4句規定的任何單獨的通訊地址,比照。第三節
要求進行行政復審的日期
發行注冊的Norsk Varemerketidende(挪威商標雜志)的版本
行政審查的結果
最終決定的日期。
如果進行部分審查,則會發布新的商品或服務清單。
§37.根據《挪威商標法》第80條發布決定
根據《挪威商標法》第80條的規定,出版物應包括:
有關未遵守的時限的信息,并且已確定不遵守時限將不會產生任何影響
第29條第2款第1項中指定的信息。1到2
§38.續展的公布
根據《挪威商標法》第33條發布的續展應包括:
第29節第二段中指定的信息。1到4
續訂期滿的日期。
§39.公布商標權的轉讓
商標權轉讓的公布應包括:
商標權已根據《挪威商標法》第21條或第28條轉移的信息
申請號或注冊號
姓名或公司名稱和地址,以及(如適用)代表的名稱或公司名稱以及任何單獨的通訊地址,請參見。第3節,針對轉讓案件中的雙方
關于轉讓的決定成為最終決定的日期。
§40.發布新的商品或服務清單
公布對注冊商標中的商品或服務清單的修改,請參見。第58條應包括:
注冊號,商標和商品類別
所有人的名稱或公司名稱和地址,以及(如適用)代表的名稱或公司名稱和地址以及第3節中的任何單獨地址
貨物或服務清單修正案的輸入日期
新的商品或服務清單
發行注冊的Norsk Varemerketidende(挪威商標雜志)的版本。
§41.其他出版物
挪威工業產權局還應發布:
劃分注冊,并標明原始注冊編號,劃分的注冊編號以及原始注冊所涵蓋的與相關商品類別相關的商品和服務的信息,以及所覆蓋的一個或多個注冊的內容
合并注冊,并顯示已劃分注冊的編號和新注冊編號,以及有關注冊所涵蓋的商品和服務以及相關商品類別的信息
根據《挪威商標法》第30條或第45條已取消注冊,根據第35條無效或已根據第36、37、43或46條刪除注冊
根據《挪威商標法》第33條的規定,該注冊已經停止
根據《挪威商標法》第34條對商標進行的更改,并注明注冊號和更改后的商標
轉讓通知
許可證通知
更改申請人,所有人,代表或被許可人的名稱或企業名稱和地址的通知,以及對單獨通信地址的任何更改的通知
任命,更換或刪除代表的通知
商標的扣押
終止指定挪威的國際注冊的效力
用國際注冊代替挪威商標注冊,請參見。挪威商標法第73條
按照第一段第1項的規定發布通知。6到9,應包括挪威工業產權局收到通知的日期。

第七章商標國際注冊
§42.國際申請
國際注冊申請應通過國際局的正式申請表向挪威工業產權局提交。表格和任何附件均應以英文填寫。申請還應符合《挪威商標法》第67條和《通用規則》第9號協議第9條的條件。1989年6月27日簽署的1891年4月14日商標國際注冊協定(馬德里議定書)。
第13至15節中關于優先權的規定也相應適用。
§43.國家申請或注冊為基礎
國際注冊申請應基于并完全對應于一個或多個涉及同一商標,具有相同申請人或所有人的挪威申請或注冊,并且單獨或共同覆蓋國際申請中的商品或服務清單,請參閱。挪威商標法第68條。
§44.將申請轉交國際局
當挪威工業產權局根據《挪威商標法》第42、43、67和68條找到正確的國際申請時,應將其發送給《馬德里議定書》規定的國際局。
§45.要求注冊在其他州生效
當挪威工業產權局收到《挪威商標法》第69條規定的申請時,挪威工業產權局應記錄收貨日期并簽署申請。如果發現申請是正確的,則應在挪威工業產權局收到申請后的兩個月內,及時將其發送給國際局。《馬德里議定書》《共同實施細則》第24條的規定在其他方面也適用。
§46.停止基本申請或基本注冊等時的通知
如果作為國際注冊基礎的國家申請或注冊在國際注冊之日起五年內未全部或部分失效,未獲準或終止,則挪威工業產權局應將此事通知國際局。第六條,沒有。《馬德里議定書》第3條和《議定書》共同實施細則第22條。
挪威工業產權局應在《馬德里議定書》規定的其他方面通知國際局。
§47.要求國際注冊在挪威生效
挪威工業產權局收到國際局的通知,要求在挪威進行全部或部分生效的國際注冊時,挪威工業產權局應檢查《挪威商標法》第14條至第16條的條件是否符合被滿足,比照。挪威商標法第70條。第11節和第12節中的規定也相應適用。任何集體商標法規,請參見。第4節應為英文。在審查《挪威商標法》第14條至第16條中的條件時,相應地適用《挪威商標法》第20條。
如果不符合《挪威商標法》第14條至第16條的條件,則挪威工業產權局應在按第1款通知挪威工業產權局后的18個月內,將其通知國際局。為此,根據《馬德里議定書》《共同實施細則》規則17發出臨時拒絕。如果不遵守時限,國際注冊將在挪威生效。《馬德里議定書》共同實施細則第4條適用于18個月期限的計算。
§48.要求重新評估
第47條第2款規定的臨時駁回應聲明,國際注冊的所有人可以在發出臨時駁回通知后三個月內,要求重新評估該注冊是在2009年全面生效還是部分生效。挪威。適用《挪威商標法》第23條和第80條以及本法規的第53條和第54條。
§49.國際注冊在挪威生效
如果挪威工業產權局認為已滿足《挪威商標法》第14條至第16條中的條件,則在挪威進行國際注冊的情況下,只要挪威工業產權局進行了處理,就可以對其進行任何修改。
§50.反對
當挪威工業產權局在第47條第2款規定的18個月期限內收到反對在挪威生效的國際注冊的異議時,挪威工業產權局應在該期限屆滿前將此事通知國際局。限制。根據《馬德里議定書》《共同實施細則》第17條的反對,該通知應表示為臨時駁回。
如果在18個月的期限屆滿后可以對在挪威生效的國際注冊提出異議,則在期限屆滿之前,挪威工業產權局應按照規則6第6條的規定。根據《馬德里議定書》的《共同實施細則》第1條,字母a和b通知國際局,在18個月的期限屆滿后,由于以下原因,可能決定在挪威不進行注冊:反對派。提出異議的,挪威工業產權局應在異議期限屆滿后的一個月內,將異議通知國際局。根據《馬德里議定書》《共同實施細則》第17條的反對,該通知應被表述為臨時駁回。
在18個月的期限屆滿后,基于異議的臨時拒絕可能不基于異議中所述的理由。
第23節和第25節中的規定也相應適用。
§51.轉換為國家商標注冊
根據《挪威商標法》第75條提出的轉換請求,應在根據第1章進行的國家注冊申請中向挪威工業產權局提出。除第1章中指定的信息外,該申請還應指定針對該注冊的國際注冊。轉換請求適用,并按照第二段的規定終止或終止時間。
根據《挪威商標法》第75條第1款提出轉換請求的時限,不得遲于國際注冊在國際局注冊之后的三個月。根據《挪威商標法》第75條第2款提出轉換請求的時限不超過《馬德里議定書》終止生效的兩年。

第八章雜項規定
§52.關于上訴
如果撤回了上訴,如果在挪威工業產權上訴委員會收到上訴已撤回的通知后兩個月內已將此事通知當事人,則上訴的處理仍可繼續進行。
§53.后續文件的語言要求
與商標注冊有關的文件,包括在異議,轉讓,行政復議或上訴等情況下的文件,應使用挪威語,丹麥語或瑞典語。
這同樣適用于與國際注冊有關的文件,但與國際局無關,包括根據第48條進行的重新評估的文件。如果文件是另一種語言,則挪威工業產權局要求將其翻譯成挪威文。挪威工業產權局設定的期限。第六節第二段,第二句和第三段的規定也相應適用。
§54.與所有人通信的地址
第3節相應地適用于與國家或國際商標注冊所有人的通信。
§55.文件格式,提交時間,期限和費用
申請和其他文件可以按照有關費用等的規定,以紙件形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給挪威工業產權局和工業產權上訴委員會。
挪威工業產權局和工業產權上訴委員會有關費用等的規定中提供了有關時限,費用以及何時認為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文件的規定。
§56.續簽和續簽
挪威工業產權局應在期限屆滿前兩個月將《商標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的期限通知所有人。沒有發出通知的事實不授予在期限屆滿后要求續約的任何權利。
如果續展請求不符合《挪威商標法》第33條第1款的條件,則挪威工業產權局應給予所有人糾正該情況的期限。如果在時限內情況沒有得到糾正,則該請求將被拒絕。
如果續簽,挪威工業產權局應簽發續簽信,其中應包括:
注冊號
注冊日期和續訂期滿日期
東主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以及在適當情況下其代表的姓名或名稱。
續簽信應寄給所有人或其代表。如果列出了一個以上的注冊商標所有人,則應向每個所有人發送續簽信。第3節在其他方面應相應適用。
§57.變更注冊商標
第9條相應地適用于根據《挪威商標法》第34條更改注冊商標的請求。如果批準了變更請求,則應將新的注冊信發送給所有人。
§58.對注冊商標商品或服務清單的更改
所有人有責任確保注冊中的商品或服務清單與1957年6月15日關于國際商品和服務分類的尼斯協定不時生效的版本一致,參見。第10節。
所有人可以要求商標注冊的商品和服務的規格或限制。商品或服務清單的規格或限制的通知應以另一種形式向挪威工業產權局提交,并以大寫字母填寫。該通知應包括注冊編號和新的商品或服務完整清單,或指定該注冊不再涵蓋的商品和服務,并由所有人或其代表簽字。
挪威工業產權局可以在所有者有機會就預期的更改發表意見后,自行建立新的商品或服務清單(重新分類)。新的商品或服務清單應記入登記冊,并頒發新的登記證。
§59.商標等的存放
所提供的商標,三維商標的模型,聲音樣本等應以其原始形式存儲在挪威工業產權局,直到停止注冊以來已經過去了五年。
所提供的標記,模型,聲音樣本等均視為該文件中的文件。每個人都有權在挪威工業產權局研究它們,并在實際可行的范圍內,有權在適當的介質上獲得它們的副本或圖片。案件中的此類商標,模型,聲音樣本等僅在對商標的可注冊性或專有權范圍不重要的情況下才可以退還。
如果已將模型提供給挪威工業產權局,并且所有人未要求在第一款規定的時間內退還該模型,則挪威工業產權局將決定如何處理。
§60.在原籍國的注冊權
根據《巴黎公約》第6條規定的條件,申請人可以要求將商標在挪威注冊,因為該商標是在申請人為其住所的外國,其是公民或在該國經營的外國注冊的。是《巴黎公約》的締約一方的工業或商業企業。1883年3月20日第1號關于保護工業產權或1994年4月15日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WTO協定,比照。挪威商標法第79條。
向挪威工業產權局提交申請時,該請求應包含在申請中,并具體說明被援引商標的注冊商標機構,注冊日期,注冊號和有效期。挪威工業產權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將其通知發送給申請人后的三個月內提供注冊文件。
登記信或經核證的登記冊打印件的復印件被視為適當的證明文件。
如果請求不符合第二款第一句中的條件,挪威工業產權局應設定更正期限。如果不遵守第一句或第二句第二句中指定的期限,則原產國一樣要求注冊的權利被沒收。

第九章最終規定
§61.生效等
該實施細則將于2010年7月1日生效。1996年3月29日第309號公約,以及《挪威集體商標法和實施細則》。1996年3月29日第315號關于商標和集體商標注冊等進一步規定的規定應予廢除。
除《挪威商標法》第83條規定的例外外,本條例還適用于在本條例生效之前提交的申請和進行的注冊。
§62.其他法規的修正案
實施細則應當對其他實施細則進行下列修改:
應對第1號法規進行以下修改。關于植物品種權的1993年8月6日第832號:---
應對第1號法規進行以下修改。挪威外觀設計法,2003年4月4日第418條:---
應對第1號法規進行以下修改。2005年6月24日第718號關于責任標志注冊的規定:---
應對第1號法規進行以下修改。2007年12月14日第1417號挪威專利法:---
應對第1號法規進行以下修改。2009年3月25日第376號,關于向挪威工業產權局等收取的費用:---

標簽:湖州 日喀則 淄博 成都 許昌 長沙 三亞 萊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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