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就金茂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稱金茂投資公司)起訴北京搜房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四川金茂置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金茂置業公司)、四川聯森興業有限公司(下稱聯森興業公司)、成都金茂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金茂物業公司)侵犯商標權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金茂置業公司、聯森興業公司、金茂物業公司立即停止侵權,金茂置業公司、聯森興業公司賠償金茂投資公司經濟損失 240 萬元,金茂物業公司賠償金茂投資公司經濟損失 20 萬元等。
金茂投資公司起訴稱,其為“金茂 JIN MAO”“金茂”(手寫體)的商標專用權人,經過長期大量使用,上述商標已經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商業價值。金茂置業公司、聯森興業公司、金茂物業公司未經許可,在其開發、建設、銷售、管理的地產項目“金茂·悅龍山”上,使用含有“金茂”文字的項目名稱,并在建筑樓頂、售樓處、宣傳材料等多處突出使用“金茂”文字,構成商標性使用,且使用“金茂置業”“金茂物業”作為企業簡稱,足以導致相關公眾混淆和誤認,構成商標侵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聯森興業公司、金茂置業公司對“金茂”“金茂·悅龍山”的使用,已經構成對金茂投資公司相關商標專用權的侵犯。該案中,被告企業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簡化的企業名稱或僅使用字號“金茂”,足以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已經構成對金茂投資公司相關商標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法院據此作出一審判決。目前,該案還在上訴期內。
經過多年發展,不少企業在相關行業、地域累積的商譽往往與企業名稱或315" >注冊商標等建立了密切聯系。在不同主體之間的民事權益發生沖突時,應對各方的行為進行合理規制,遵循誠實信用、保護在先合法權益的原則,促進各方利益的均衡,最終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商標核準注冊后,如果存在企業名稱與相關商標發生沖突的情形,相關商標權利人應在合理期限內主張權益。企業名稱是由企業所在地的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等部分組成,相關企業在經營中亦應規范、準確使用企業名稱,避免與他人注冊商標相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