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日商評委駁回復審決定書:第21428565號“啟動成功”商標屬于日常用語,用于指定使用的廣告、廣告宣傳等服務上,消費者不易將其作為商標看待,缺乏顯著特征。因此,申請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
一、決定書內容
關于第21428565號“啟動成功”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035590號
申請人:佛山市啟動成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1428565號“啟動成功”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對原有注冊商標“啟動”的延伸保護,具備商標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企業商號名稱相對應,且經過申請人的積極使用,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故,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微信公眾平臺宣傳推廣截圖、啟動成功伸縮門安裝工程的案例、企業發展動態日志、公司門店照片、參展照片、宣傳冊等證據。
我委認為,“啟動成功”屬于日常用語,用于指定使用的廣告、廣告宣傳等服務上,消費者不易將其作為商標看待,缺乏顯著特征。因此,申請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已通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的不同商標享有各自獨立的商標專用權,先后注冊的商標之間并不當然具有延伸關系。申請人提出的“啟動”商標注冊的情形,不是申請商標準予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楊少文
劉胤穎
覃莎莎
2018年03月02日
備注:商評委還以同樣的理由駁回了申請人的第21428410號“啟動成功”商標、第21428284號“啟動成功”商標。(Ps.啟動成功,還沒啟動就被商評委來了個下馬威,這樣真的好么)
二、“啟動成功”與“啟功”
1、被駁回的“啟動成功”
2、準予注冊的“啟功”
點評:“啟動成功”簡稱“啟功”,同樣都注冊在35類上,命運差別為何如此之大???原諒企紅網小編看不懂
三、企紅網小編來點評
1、看理由
商評委認為:“啟動成功”屬于日常用語,用于指定使用的廣告、廣告宣傳等服務上,缺乏顯著特征。不符合《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
2、《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是啥?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3、其他缺乏顯著特征怎么解釋
所謂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是指除上述兩個方面的標志以外,依照社會通常觀念其本身或者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備表示商品來源作用的標志,包括過于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過于復雜的文字、圖形、數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組合,一個或者兩個普通表現形式的字母,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數字指定使用于習慣以數字做型號或貨號的商品上,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裝、容器或者裝飾性圖案,單一顏色,非獨創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特點的短語或者句子,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常用的貿易場所名稱,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通用的商貿用語或者標志,企業的組織形式、本行業名稱或者簡稱等。
4、說“人話”
“啟動成功”用的太普遍了,太口語化了,標識本身的顯著性較弱,不能作為商標注冊;
相反,“啟功”用的不多,很少有人這樣簡稱,其更接近“臆造”詞,標識本身的顯著性較強,能作為商標注冊。
點評:
1、字越多不代表標識越復雜:如本案的“啟動成功”;
2、標識的顯著性排序:臆造詞(打面)>名詞(局面)>動賓結構(打開局面),具體性詞匯(如熊貓)>抽象性的詞匯(可愛、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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