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員兩次拒絕了Forney的商標,發現該商標本質上不是獨特的,并且Forney沒有提供使用證據。在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TTAB)肯定了考官的拒絕,在依靠最高法院的裁決Qualitex一公司訴雅各布森刺。Co.,514 US 159(1995)和Wal-Mart Stores,Inc.訴Samara Bros.,529 US 205(2000)裁定,產品或其包裝上的特定顏色永遠不可能具有固有的獨特性,而只能是在獲得獨特性的展示上注冊。進一步,TTAB發現,由包含在產品包裝上的顏色組成的色標不能固有地與眾不同,因為它們與良好定義的外圍形狀或邊界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