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底,KWM的知識產權訴訟小組在“ Ariston案[1]”和“ John Deere案[2]”中為其客戶贏得了良好的判決。”,這是兩個關于普通商標對馳名商標的侵權的典型爭議。這兩起案件分別被列入“ 2016年江蘇省法院審理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和“'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示范案”之際。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這兩個案例的基礎上,本文介紹并解釋了與馳名商標保護有關的司法解釋和實踐的演變和發展,并由此得出了有關中國某些裁決規則的結論和趨勢。
在約翰迪爾案件中,法院還應用了第13條商標的知名律師和解釋的第11條商標被告之間的沖突后來的注冊商標與原告的馳名商標。與Ariston案相比,John Deere案揭示了另一項關于馳名商標司法保護的裁定規則,即《商標法》第13條第3款(以下簡稱“第13C條”)也可能適用于相同或相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之間的權利沖突。在此案中,法院認定注冊有原告商標的農用機械,拖拉機和其他商品,以及注冊有被告商標的工業用油均為類似商品。盡管如此,法院仍承認原告的“ JOHN DEERE”和“約翰。迪爾”這三個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并裁定被告使用“佳聯迪爾”注冊商標構成侵權。第13C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