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深圳中院就該案作出的(2020)粵03民初1668號民事判決書可知,該案的事實和理由為:大疆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云臺相機”的外觀設計專利,并于2018年12月25日獲得該專利的公告授權,專利號為ZL201830345094.5。大疆公司系該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外觀設計專利按時繳納年費,至今合法有效。大疆公司發現被告飛米公司制造了名稱為“PALM Gimbal Camera 掌上云臺相機”的云臺相機,并在其官網許諾銷售、銷售。被告九天縱橫公司在1688.com電商平臺許諾銷售、銷售由被告飛米公司制造的上述云臺相機產品,大疆公司將上述侵權事實進行了公證保全。大疆公司將該被控侵權產品與大疆公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進行比對,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大疆公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構成近似,落入大疆公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大疆公司認為,大疆公司作為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利人,其權利應受法律保護。根據我國專利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被告未經大疆公司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落入大疆公司外觀設計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產品,侵害了大疆公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關于賠償經濟損失數額的確定,由于被告實施了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侵權行為,給大疆公司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