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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知識產權公共服務調整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階段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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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世紀70年代美國經濟衰退

歐洲、日本的戰后重建促進了美國經濟的繁榮。但由于受到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的影響,美國政府管制太多,市場競爭活力不充分,導致了70年代美國經濟處于持續衰退(盡管也有短暫恢復階段),并且呈通脹與高失業率并行的滯漲。

在知識產權方面實施“弱保護”策略實施。長期以來,美國各界一直對天生具有壟斷性質的專利權持有“制約”而非“鼓勵”的基本態度,1933年,美國執政黨認為當時的世界性經濟蕭條的禍首是壟斷,而專利制度同樣罪責難免。政府運用財政和金融手段,直接對經濟進行干預,并對企業經濟活動采取嚴格管制。知識產權方面主要表現為對專利權的控制,防止專利濫用造成的后果。美國司法部反壟斷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成立專門小組處理反對專利權的訴訟案。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沒有引起政府的關注。政府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忽視,不僅讓美國經濟發展缺乏先進科技創新成果在支撐,還導致美國的科研能力和成果雄霸全球,但其產品卻沒有相應的國際競爭力,甚至難以對抗德國和日本。

(2)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末期美國經濟復興

進入20世紀80年代,里根總統積極推動經濟復興計劃,美國經濟開始慢慢復蘇,國際競爭力也得以恢復。90年代,美國經濟真正復興。美國各界認識到,美國在經濟競爭中最大的資源和優勢在于科技和人才。由于知識產權保護不利,使得外國能夠輕易模仿,并憑借勞動力和制造業的廉價成本優勢實現了經濟快速發展。1996年克林頓總統在美國國會講演時指出:“保護知識產權就是要加強美國最大的兩個優勢。第一是我們居世界首位的高等教育體系,我們在知識密集型產品和服務的競爭中占優勢;第二是我們經濟的靈活性,這使企業家在美國比在其他國家能更迅速地發明出新技術并以此建立新企業。如果我們出口的產品與服務中包含的知識產權不能得到妥善保護,這些優勢就會削弱?!敝R產權成為美國經濟發展的最主要推動力。這一時期,政府提供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建立有利于專利保護和商業化實施的制度環境

對內,美國政府修改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和《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空間和保護力度都達到了空前的程度。1981年開始實施的《拜杜法案》,允許小企業和非營利性質機構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保留執行政府合同所產生發明的專利權,即有權就其完成的聯邦資助項目所產生的發明以自身名義申請專利并享有專利權,而政府只保留一種介入權(March-inRight)。只有當專利權人不采取有效步驟實施發明或政府出于公眾健康或安全考慮的情況下,政府才有權責成專利權人向合理的申請者以實施許可方式轉讓該項權利。這有效激起了美國大學的專利保護意識,掀起了大學創新成果專利化和技術轉移潮流。之后聯邦政府制定了《技術創新法》《聯邦技術轉移法》《技術轉讓商業法》《技術轉移商業化法案》等多項有關技術創新和技術轉移的法律,構成了完整的鼓勵科技創新和技術轉移的知識產權體系。上述體系一方面鼓勵企業通過創新和利用知識產權,形成市場競爭優勢,并有利于美國在全球范圍內維護本國利益;另一方面,也保證了美國大學、研究機構和企業在合作過程中有序推進和實現技術轉移。對外,將保護美國在海外的知識產權列為美國對外政策的重要目標。不僅在1984年制定《貿易和關稅法》中規定301條款,而且在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中使知識產權保護美國化,并積極主導和推動TRIPS協議的簽訂,構筑美國式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

第二,設立國家層面專利技術轉移機構

1974年美國700家聯邦實驗室組成全國新技術轉移網絡組織:聯邦實驗室技術轉移聯合體(FLC),1986年《聯邦技術轉移法案》要求聯邦政府大部分研究機構加入該聯合體,并正式向FLC授予特許狀。FCL旨在促進和協助聯邦實驗室的科研成果和新技術向美國產業部門快速轉移。其主要職能包括:加強各聯邦部門及其實驗室的交流,鼓勵州和地方政府、企業、大學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對話,使技術轉移實踐經驗、成功方略大眾化;探索創新型技術咨詢服務和其他技術轉移活動的有效途徑,降低聯邦實驗室技術轉移的成本和風險;通過評估和分析聯邦各部門技術轉移政策、程序和實踐活動的優劣,完善和創新技術轉移過程,并向有關人員提供基本和高級培養和培訓,以提升技術轉移能力。1989年由國會撥款,成立美國國家技術轉移中心(NTTC),該中心為非營利性的獨立機構,提供整合性技術交易信息網站及專業咨詢服務,為美國民間產業獲取聯邦技術資源提供支持。具體包括專業咨詢、技術交易事項輔導、技術商業化輔導、教育培訓等專業服務。該中心的美國國家技術交易網絡已連接全美700個聯邦實驗室與100所大學,并建立6個區域技術轉移中心,形成覆蓋美國產、官、學、研各界的技術交易網絡。聯邦實驗室技術轉移聯合體(FLC)、美國國家技術轉移中心(NTTC)與國家技術信息中心(NTIS)和聯邦實驗室研究與技術應用辦公室(ORTA)共同形成美國國家層面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強化技術轉移體制,極大地促進了知識、技術、人才流動。

第三,綜合運用財政、金融手段

一是加大對基礎研究的財政直接投入。1971—2000年間,美國聯邦政府研發經費增加3.6倍,其中多數增長經費投向大學等科研機構。二是運用財政資金對專利等費用進行補貼,1999年對所有的團體和成員都降低了專利申請費。三是綜合運用財稅、金融及政府采購政策,例如利用稅收信貸鼓勵企業技術創新和實施專利。1993年,美國制定《購買美國產品法》,規定聯邦政府機構除在境外使用、價格過高、對本國產品優惠不符合公共利益、本國產品數量不夠或者質量不高等特殊情況外,必須購買本國產品,工程和服務必須由國內供應商提供。美國政府逐步引導創新型知識產權融資活動。一方面針對專利、商標、版權等自身的特點,開發評價方法,比如專利評價中的設計回避方法與可比較的交易法等。另一方面推動創新型專利融資活動的具體實踐。早在1997年美國便已開創了世界上首個知識產權證券化案例,當前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對象資產已經非常廣泛,從電子游戲、音樂、電影、休閑娛樂、演藝、主題公園等與文化產業關聯的知識產權,到時裝的品牌、最新醫藥產品的專利、半導體芯片,甚至專利訴訟的勝訴金等。在知識產權保險方面,早在1973年美國ISO的CGL保單將專利侵權責任保險首次納入普通商業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相關制度的研究與執行方面也十分成熟。整體而言,對于專利資產證券化、專利保險等知識產權融資活動,美國政府采取市場主導機制。此外,政府還聯合民間力量成立信用保證基金,如知識產權創新金融服務公司等,以提供直接資助或全額擔保的方式,評定知識型企業的知識產權處分價值,進而提升知識型企業的債信能力,為其發展提供信用保證。

第四,扶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知識產權發展

從20世紀40年代起,美國就開始設立扶持小企業發展的官方機構。政府還專門建立了與信息高速公路相連的中小企業服務網,小企業信息中心等社會中介組織,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服務。進入80年代,美國先后頒布了《史蒂文森———懷特勒創新法》《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法》《技術創新發展法》等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這些法律法規將中小企業的科技計劃的設立與實施、技術轉移、技術推廣、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進行了全面的規范,建立了一個涉及多方面、多角度的法律體系。近年來,政府在制定新的政策法規時,盡量避免其對小企業產生不利影響,爭取對小企業起到有利的扶持作用。政府還制定了“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和“小企業技術轉讓計劃”,并于1983年設立了小企業技術創新和轉移獎勵項目,用以支持小企業的技術進步。政府還積極幫助小企業在聯邦政府采購中獲得“公平份額”,規定政府應該在各種采購中給予小企業不少于23%的份額。

(3)21世紀美國經濟頹勢初顯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美國主要金融機構受到重創,失業率大幅攀升,這也導致政府的公共服務投入大幅度削減。面對困境,奧巴馬政府提出美國經濟要從過去維系在金融信貸之上的高消費模式,轉向出口推動和制造業推動的增長模式。

在知識產權方面,美國社會形成共識,美國經濟對知識產權具有很大的依賴性。根據美國商務部估算,2010年美國知識產權密集產業增加值的直接貢獻為5.06萬億美元,占美國GDP的34.8%,為美國提供了2710萬個工作機會,占全部就業的比例為18.8%。2013年,美國商務部公布了新的國民生產總值(GDP)統計方式,將知識產權、研發支出、文化產業支出等指標納入新的GDP統計體系之中,將長期以來無法被傳統GDP統計所識別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有形化”和“資本化”,真正體現了美國以創新經濟為主導的新興經濟形態。近年來,美國對經濟結構“過度虛擬化”進行糾偏,推行再工業化,引導制造業回流,以重振實體經濟。然而,即使美國部分制造業環節出現回流,在現行全球生產網絡下,美國中間品和終端產品制造環節仍將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倚仗海外供給。而且,美國本身的經濟也多依賴于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2016年9月,美國商務部經濟和統計管理局(ESA)、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聯合發布了《知識產權與美國經濟:2016更新版》研究報告指出,2014年美國共有81個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創造產值6.6萬億美元,對國內生產總值(GDP)的貢獻率達38.2%。知識產權密集型行業直接提供的就業崗位2790萬個,占全部就業崗位的18.2%。上述數據進一步證明,創新和知識產權已經成為美國經濟增長新源泉的現實。

從知識產權公共服務角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完善知識產權政策和法律體系

美國在知識產權法律方面進行了一系列的修訂和擴充。2008年10月13日,美國總統布什簽署《優化知識產權資源和組織法案》,旨在加強民事和刑事法律對假冒和盜版的懲處力度,以更好地構建美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2011年美國專利法改革,主要內容涉及由“先發明制”改為“發明人先申請制”、修改寬限期、擴大現有技術范圍實行絕對新穎性、刪除對在國外完成發明創造的限制、賦予美國專利商標局更大的財政自主權等。美國在法律政策上的重視,為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創新的激勵機制,形成一個整體的知識產權創新體系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美國還積極在世界上建立有利于美國的知識產權大環境。2005年美國國會通過立法,擴大了全國知識產權執法協調委員會的職責范圍,包括確定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執法的政策、目標及戰略,制訂在海外保護知識產權的戰略,協調并監督政府部門實施這些政策、目標、重點及戰略;2005年7月,美國政府又設立國際知識產權執法協調員(CoordinatorforInternationalIntellectualPropertyEnforcement),其職責是協調聯邦政府的資源,在美國國內外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奧巴馬政府時期,美國借助《反假冒貿易協定》和《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運用區域貿易機制安排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特朗普執政美國后,奉行實用主義貿易政策,要在全球貿易中獲得現實利益,而不是成為推動全球貿易自由化的領導者。特朗普認為過往多邊、諸邊貿易規則下形成的“特惠型貿易網絡”并沒有使得美國受惠,反而導致美國貿易逆差太高,搶占了大量美國藍領工人的飯碗。特朗普需要把崗位留在美國國內,生產大量美國商品,并且輸出到世界各地。沒有一種現存的多邊規則能夠滿足特朗普的這一需求,所以把過去的規則推翻,與相關國家逐一進行雙邊貿易談判,重以期創造更多制造業就業機會。在“美國優先”貿易政策下,特朗普執政后即宣布退出的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在談中的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伙伴協定,重啟北美自由貿易區談判。退出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并不意味著美國在國際上從堅持強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后退,而是標志著美國貿易政策或將從奧巴馬執政期間所致力于構建的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為代表的多邊貿易機制,向雙邊貿易機制轉化。在國際知識產權談判中,美國憑借其強大的國家實力,占據著優勢地位,同時也精于談判策略的運用。一個典型的例子,烏拉圭回合談判之所以納入知識產權新議題,作為服務業和高科技行業的市場領導者的美國跨國公司發揮了極為關鍵的作用,并得到美國政府的大力支持。美國政府一方面通過北美自由貿易區談判在該自貿區內鎖定了同樣高標準的知識產權保護并分化了拉美國家對TRIPS協定的反對,另一方面通過國內立法在1988年制定了一個授權對被認為保護知識產權不力的發展中國家進行單邊貿易制裁的特別301條款,這迫使巴西不再反對TRIPS協定而印度遭到孤立。而伴隨多邊貿易機制向雙邊貿易機制轉化,美國的談判優勢可能更加明顯,美國可憑借其強有力的內部市場利誘和單邊制裁來推進知識產權嚴格保護戰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仍然是美國的主導性政策取向,而且可能在雙邊化機制中進一步得到落實,甚至超過《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已經確定的框架和標準。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制定了面向21世紀的知識產權戰略。戰略目標就是建立保持美國發明人在全球競爭優勢所需要的專利商標制度,將USPTO成為以質量為核心,對市場變化反應靈敏的市場驅動型知識產權機構。2013年出臺新的《美國知識產權執法聯合戰略計劃》,旨在尋求更為周到、專業和高效的知識產權執法方法,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提升美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2018年,美國專利商標局正式發布《2018—2022戰略規劃》提出了系列戰略目標,旨在改善美國國內及國際的知識產權政策、執法和保護現狀,提升美國的領導力。

第二,優化專利質量和審查及時性

創新是美國經濟增長和國家競爭力的基礎。美國專利商標局認識到,只有提高專利質量,特別是授權專利的可靠性,同時提升專利審查效率,才能及時向市場提供創新產品和服務,促進經濟增長。美國專利商標局開展了許多創新的審查模式以提高服務質量。主要包括加快審查、Track1優先審查程序、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同行評議試點項目、再審的集中審查、綠色科技試點項目、項目互換試點項目、特殊申請預警體系、基于年齡/健康的特殊加快審查程序等。2015年,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改善專利質量倡議”,包括訴訟服務、客戶服務以及質量檢測三部分內容。美國專利商標局還與歐洲專利局合作,開發“合作專利分類體系”,使美國創新者能夠比以往更容易地在國外取得知識產權保護。2018年,美國專利商標局正式發布《2018—2022戰略規劃》中提出:“優化專利審查效率,提高專利的可靠性”,具體措施包括為專利申請的分類進行定義并提供相應的流程,并確保有足夠數量和水平的審查人員來滿足客戶的需求;豐富和加強對審查人員的培訓,并確保審查人員在審查過程中能獲取最先進、全面的現有技術以供參考;完善專利質量標準,利用質量評估的數據來確定需要改進提升的領域,同時不斷提升標準制定的透明度。

第三,加大對創新的投入力度

美國政府通過財政專項補貼、財政低息貸款、政府財政擔保等為企業科技創新提供資金支持。同時,注重運用風險投資機制,充分動員社會閑置資金的力量,為創新型企業發展注入資金。美國政府高度重視對基礎研究和試驗發展研究的投入。根據《2009年美國復蘇與再投資法案》,有高達7870億美元的資金投入到基礎設施投資、教育投入和新能源、生物醫藥投資等。通過政府主導的清潔能源革命、生物醫藥創新,推動相關領域的創新活動及發展,確保美國在上述領域處于世界領先地位。此外,政府還積極推動稅收制度改革,從而激勵創新。2017財年聯邦研發預算為1523億美元,比2016財年的1461億美元增加了4.2%。其中,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預算共728億美元,占48%,較之2016財年增加了39億美元,增幅5.7%。預算案提出繼續增加國家科學基金會、能源部科學辦公室和商務部國家標準技術研究院三大基礎研究資助機構的預算,三大機構的總預算為146億美元,比2016財年的實際水平多出9億美元。此外,開發研究預算為767億美元,占總研發預算的50%,增長22億美元,增幅3%;研發設施設備預算為28億美元,約占總研發預算的2%,較上年增長2.2%;針對提高和擴大國民科學、技術、工程和數學學習的能力教育預算為30億美元,與2016年基本持平。美國稅法規定:無論企業、非營利機構或個人,如果捐款給下列3種研究機構,都屬于公益性慈善捐款,可以獲得相應的減稅待遇。這3種機構分別是政府下屬的基礎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其中包括研究型大學)、獨立的“公益研究機構”。美國還采取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多種優惠方式激勵企業自主創新,或者對研究實驗設備投資。美國政府2015年新版《創新戰略》強調聯邦政府投資要為創新過程提供基本保障,加強美國創新生態系統的四大基礎要素———基礎研究、高質量的STEM(科學、技術、工程和數學)教育、21世紀先進的物質基礎設施和下一代數字基礎設施方面的投資力度。

第四,促進專利成果的轉讓

美國一向重視科技成果的產業化,政府制定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以保障科研成果轉化和技術開發等各項政策的有效實施,包括《國家競爭力技術轉讓法》《國家技術轉讓與促進法》《技術轉移商業化法》《開啟未來:邁向新的國家科學政策》《走向全球———美國創新的新政策》等。為了使科技成果轉化適應市場經濟規則,建立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美國還制定了一系列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法案,如《反壟斷法》《投資法》《工業產權法》和《資本市場規范法》等。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為美國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奠定了穩定的制度環境和牢固的政策基礎。其中1980年由美國國會通過并頒布的《專利和商標法修正案》(即《拜杜法案》)修改了過去由政府資助的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歸政府的規定,只保留了政府可以優先使用該項成果的權利,成果的全部知識產權歸項目完成單位所有。自1980年以來實施的效果看,這項規定的改變,不僅調動了大學、科研機構和大企業主動申報政府資助的研究項目的積極性,還大大促進了技術成果的市場化流動和技術交易與技術轉移,加快了國家產業發展急需技術的研發進程。當前美國市場共有3種專利成果的轉讓方式:一是將研究者的專利成果一次性轉讓給企業,企業擁有該項成果全部的知識產權,研發者直接獲益。目前,美國大學、科研機構研究成果約40%是以這種方式轉讓給企業的。二是研發者將專利成果以折價入股的方式與企業合作開發,實現成果的產業化、商業化。這種方式將研發者與企業緊密結合起來,成為該項成果的利益共同體,轉化成功就是雙方共贏,轉化失敗就是雙方虧損,使雙方對轉化過程更加重視,對由成果轉化開發的新產品更加關注,因此轉化開發的成功率更高。同時,也激發了研發者與企業開展長期合作的積極性,促進了技術的發展與進步,也為在大學工作的研發者參加生產實際、了解企業最新的生產技術情況提供了機會。這是美國大學提倡鼓勵的一種方式。三是研發者以自己的專利成果直接創建新企業,開發新產品,實現科技成果產業化、商業化的目標。美國大約有10%的專利成果是以這種方式實現轉化的,且主要集中在生物、化工、藥品和醫療器械制造等領域。

第五,大力推動中小企業創新發展

美國政府先后制定、完善了《小企業法》《小企業經濟政策法》《小企業創新發展法》《小企業擔保信貸法》等系列的法律體系,為中小企業創新提供保障和引導。為了支持中小企業創新,美國政府實施“小企業研發創新計劃(SBIR)”,該計劃規定各級政府要拿出不低于2.5%的研發預算投入到中小企業創新項目。該計劃向全國所有的中小企業公布,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項目批準后,中小企業將獲得立項資助。為了使資金使用效率提高,資助分為三個階段:首先進行可行性分析,此階段最高可獲1.5萬美元資助;通過可行性分析后,進入第二階段,進行產品創新和市場銷售,最高可獲100萬美元資助,為期兩年;如果產品市場反應良好,則進入第三階段,全面銷售,通過金融機構以更大的資金量對企業進行扶持。這項計劃經過多年的發展,非常成熟。每年資助中小企業達到3000多家,立項數目超過5000件,資助金額超過25億美元。每年數千個發明、專利投入市場,創造了新需求,成為市場新的熱點。

政府為了鼓勵研發機構向小企業轉移技術,提高小企業參與聯邦政府研發活動的能力,采取了多種措施。1980年的《拜杜法案》以大學、非營利機構和小企業為對象,允許大學、非營利機構和小企業對政府資助的研發成果擁有知識產權,并通過技術轉移實現商業化。1980年的《史蒂文生懷特技術創新法案》則以聯邦實驗室為對象,明確規定聯邦實驗室的成果向產業界轉移。為了鼓勵小企業參與聯邦政府的研發活動,促進研究機構技術向小企業轉移,1992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加強小企業研究與發展法》,其中規定:凡聯邦部門研究與發展經費超過10億美元的,需按0.15%劃為研發基金,供小企業與非營利研究機構技術轉讓項目和技術創新合作使用(即STTR項目)。STTR是一個高度競爭性的計劃,小企業必須與大學、非營利研究機構、教育機構等進行合作,項目由雙方共同向美國國防部、能源部、衛生部、國家航空航天局、國家科學基金會5個機構提出申請。每年,STTR計劃要求5個聯邦部門和機構留出一定比例的RD資金,資助小企業/非營利性研究機構合作研究。這些機構來設計RD主題和接受提議。

美國政府對小企業創新進行多種優惠政策,以補貼、稅收減免、財政低息貸款、擔保等多種政策給予小企業最大程度的資金實惠。通過設立“中小企業創業基金”,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向該基金申請創新資金,資金直接用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政府對符合項目規定的中小企業進行不同幅度的財政補貼。政府運用財政專項補貼政策、低息貸款政策、財政擔保政策和稅收扶持政策等工具,幫助中小企業解決資金困難。小企業管理局為小企業的普通商業用途的貸款向放款機構(通常是地方銀行)擔保,對15萬美元以下的貸款可擔保85%;對15萬美元以上的貸款可擔保75%;最高可對200萬美元的貸款提供50%的擔保。如果貸款逾期不還,小企業管理局保證支付其所擔保的貸款額。貸款的期限根據其用途而定,最長可達25年。小企業管理局還為有特別需求的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一是周轉資本貸款擔保。為小企業提供短期貸款作為周轉資金,貸款額最高可達200萬美元,擔保額達100萬美元。二是出口流動資本貸款擔保。為出口企業己達成的出口交易提供短期貸款,用于支付生產加工費用或購買貨物或服務。擔保最高可達貸款額的90%或100萬美元。三是國際貿易貸款擔保,為從事及準備從事國際貿易的小企業,或因進口的競爭而受到影響的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用于流動資金或設備購置,擔保金額最高可達125萬美元。還有能源保護貸款擔保和控制污染貸款擔保等。此外,企業管理局向地區的中介放款機構擔保,為小企業提供不超過35000美元的貸款。中介機構在放貸的同時,還要向小額借款人提供管理及技術支持。美國政府還設立了小企業管理局(SBA),由該機構專門負責為小企業提供各種咨詢和服務。該機構在全國各州有100多個分支,為全國的中小企業提供服務。其中對中小企業創新提供各種引導和支持是其工作的主要內容。建立了商業信息中心,為小企業免費提供最廣泛的信息和資料服務。它們還利用私營企業中有經驗的經理人員,通過自愿的或合同的方式向小企業提供各項咨詢和建議。小企業管理局還通過商會、貿易協會、大專院校和成人教育小組等向小企業提供技術、營銷及決策等管理知識方面的培訓,開辦講座和研討會,并配合發行各種書籍資料。此外,小企業局管理局還設有企業技術支持處,幫助進行高科技研究和發展的小企業,加強其在市場中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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