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法包括了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和保護商業秘密、商號、地理標志、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計算機軟件等的法律法規。其中某些知識產品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而逐漸出現的,因此,各具體類型的知識產權法律在歷史上出現的時間和發展都有很大不同,有的甚至相差幾百年。世界上,最早出現的第一部最接近現代專利制度的法律,是1474年由威尼斯頒布的。②之所以不能將之稱為專利法,是因為它的出發點是把工藝師的技藝當做準技術秘密加以保護,③而獲得專利權的前提是要公開有關信息。但從現在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來看,這一法律無疑是知識產權法的最初萌芽。專利制度的系統形成則以英國1624年頒布的《壟斷法規》(TheStatue of Monopolies)④為標志,它規定了發明專利權的主體、客體、可以取得專利的發明主題、取得專利的條件、專利權的有效期以及在什么情況下專利權將被宣告為無效等,確立了現代專利制度的基本原則和框架。其后,英國的壟斷法規經過進一步發展完善,對后來各國專利制度的建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18世紀末、19世紀初,歐洲大陸各國和美國等相繼實行了專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