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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商標法律、法規與商標理論研究——許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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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著名企業家,許冠群先生在從事藥品生產的同時,還潛心研究經濟管理法律法規,特別是在商標法律法規、商標行政管理、商標專用權保護、商標廣告宣傳、制止假冒偽劣產品商標等各有關領域,均取得令人注目的成績。

(一)我國近代商標法律、商標理論研究概況

在敘述許先生對于商標法律法規的研究之前,有必要簡單介紹一下我國近代商標法律法規的制定,商標法規的不斷修改完善及商標理論研究的發展等大致過程。

我國近代商標理論,包括商標法律法規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20世紀初。它是隨著我國第一部商標法規的誕生而逐步發展起來的。早期我國的商標理論研究內容均較為狹窄,且大多是圍繞著當時清末政府對外頒布的我國第一部商標法規《商標注冊試辦章程》的起草和多次修訂,發表一些修改意見、看法及議論等。而對于最早提出制定商標管理法規,及后來提出要求對《商標注冊試辦章程》進行修改、修訂的意見等,并不是首先由中國人自己提出來的,而是由外國商人和外國駐華機構公使所提出的。

據我國近代商標史料介紹,當時,旅居我國的如英、德、美、意等國公使、外國洋行和外國商人,在得知清末政府的《商標注冊試辦章程》對外頒布后,由于他們在華所處的各自利害關系不同,紛紛要求清末政府對這個明顯偏向于英國的商標法規進行修改。之后,我國的一些工商界業內人士也對這部商標法規提出不少修改建議,當時有些對商標法規的修改文章,還發表在《新聞報》、《時報》和《東方雜志》等國內著名報紙雜志上。這實質上就是我國商標法規、商標理論研究的一個開端。

1911年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執掌統治大權。當時,對商標法規的理論研究,也同樣是停留在對商標法規的修訂之上。20年代后,隨著北洋政府農商部即將正式頒布《商標法》,我國對商標法規的理論研究才逐步發展起來。如1923年4月,即《商標法》正式對外頒布前夕,當時的商標法規研究學者章圭球先生編著的《商標法要義》一書,由商務印書館對外發行。這是我國商標史上較早編著出版的商標法規研究書籍。但這本書只是對我國商標歷史、商標法規歷史和商標條款作了較為詳細的講解,并不是將商標理論研究作為重點來介紹和闡述。

在20年代末,我國近代知名律師朱鴻達先生也編寫出版過《商標法釋義》等有關商標法律方面的著作。該書的重點,也是對《商標法》具體條文的講解,并沒有完全上升到商標理論研究的高度來進行商標理論的論述。但鄭飛先生撰寫的發表在《工商半月刊》上的《我國商標法制沿革及注冊商標之統計與分析》等論文,還是有很多新意。另外,1930年5月,國民政府工商部商標局為了制定新的《商標法》,在這期間還成立了商標法研究委員會,并為起草新的《商標法》作了準備。

到了30年代,我國商標理論研究有了較大發展,從報紙、雜志上都可看到許多有關商標理論的文章,無論從數量上還是從質量上來看,確實有了很大提高。除了我們看到的一些修改商標法律法規的理論文章外,其他商標管理方面的文章也時常發表于報紙等新聞媒體,如刊登在《商標公報》上的由商標局局長何焯賢撰寫的《對于修改現行商標法之管見》。在其他報刊上,還有陳栩園撰寫的《對司法院解釋商標之意見》,潘仰合先生撰寫的《大可注意之商標法字形與讀音問題》,上海市商會商標法規研究委員會委員李文杰會計師撰寫的《對于修改商標法之意見》等,此外還有許冠群先生撰寫的《商標注冊手續和怎樣叫做取得專用權》,均是質量較高的商標理論文章。

(二)針對商標官司應對自如

20世紀30年代,在國內對于商標法律法規、商標理論的研究方面,業內人士認為取得較大成就的突出人物,應該還是許冠群先生。這里就許先生當時的一些工作情況,特別是他打贏商標官司,再補充一些內容。

許冠群先生因受家庭影響,小時候就對工商業、經濟管理等法律、法規比較關注。大學畢業后,他便從事財經管理工作。從20年代中期開始,他又專門對商標法規、商標理論等進行系統的研究。但由于當時他籌建的上海新亞化學制藥廠正處在剛剛起步階段,工廠的事務性工作較多,這段時間他所編寫的商標理論文章并不是很多。

但到了30年代初,隨著新亞制藥廠生產的“星”牌藥品逐步走向市場,“星”牌藥品商標在國內市場上的名聲日趨響亮,“星”牌藥品商標便經常受到同行中一些無恥之徒的仿冒和非法使用。另外,國貨“星”牌藥品,尤其是“星”牌針劑藥水等,因產品價廉物美,逐漸占領國內市場,同類洋貨針劑藥水便漸漸失去我國市場。這樣一來,“星”牌商標又遭到同行業中一些洋商的嫉恨。當時,“星”牌商標還曾多次被洋商誣告為侵權,并一度被告到上海地方法院,要求新亞制藥廠賠償“大洋一分”。這實際上是對新亞制藥廠的一種侮辱,意在打擊新亞制藥廠和“星”牌藥品商標的市場聲譽。幸虧許冠群先生對我國當時的商標法規條款較為熟悉,對洋商在法庭上提出的商標行政訴訟,他能熟練運用當時政府頒布的商標法律法規,進行據理力爭,說出自己的理由。最后,法院經過裁定,駁回了洋商的上訴。

通過順利打贏商標官司,許先生深深得知這樣的道理,只有努力學習并熟練地掌握好國家頒布的商標法律法規,這樣才能維護好自己使用的產品商標的合法權益,使自己創立的“星”牌藥品商標,不被其他同行輕而易舉地仿冒。如早年新亞制藥廠與德商拜耳制藥公司等世界著名大型制藥公司,也有過經濟、法律的糾紛,特別是產品商標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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