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第一例動態商標是1957 年申請注冊的在平面上旋轉的硬幣(帶音效)動態標志。21 自上世紀50 年代發展至今,美國已有多個動態商標獲得注冊保護,但直到2003 年動態商標的官方術語才在法律修訂時被采納。美國非傳統商標注冊保護的規定主要體現在《蘭哈姆法》、《美國商標審查程序指南》(TMEP)與《美國商標法案例操作規則》(U.S.Trademark Law Rules of Practice&Federal Statutes)中。《蘭哈姆法》僅對商標的顯著性作出要求,沒有對商標構成要素予以任何形式限制,后兩部法律條文則分別對立體商標、顏色商標、聲音商標、動態商標等的申請注冊程序進行詳盡規定。
為順應網絡環境下商標法的發展趨勢,英國知識產權局于2019 年7 月4 日更新了審查指南,將動態多媒體、全息圖與聲音要素正式擴充至可注冊商標的范圍。英國動態商標提交格式與歐盟商標審查規定大致相同,且將聲音與運動過程相結合的商標歸類為多媒體商標,而非動態商標。除此之外,英國對提交靜態圖樣時所必須包含的文字描述規定予以細化,根據《英國商標審查指南》2.4.7 條規定,文字描述中必須包含:圖像描述的內容介紹,外觀變化的方式,完整的運動圖像涉及的樣態數目,圖像的運動順序等。動態商標的運動序列只有一種且不可變(a single sequence of movement not variable),文字描述必須與動態過程相一致,不可在描述中擴大商標構成要素范圍。若申請注冊多媒體商標,則不接受商標的紙質申請,必須提交視頻文件,但不必附加額外的文字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