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貨們都是知道哪家店好吃的,現在各種網紅店是特別的多,只要有些人吃過后發在網上漸漸的就成了網紅店了,就會吸引很多的顧客。上海肇周路的“耳光餛飩”是當地小吃界的金字活招牌,而后又因一眾明星打卡品嘗,讓這家市井煙火氣的餛飩店頓時擁有網紅屬性。

沒有想到的是這家“耳光餛飩”點最近卻陷入了商標糾紛的漩渦中。
2012年10月,美亞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下稱美亞公司)申請注冊了純文字“耳光”商標。2018年10月,上海爾廣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爾廣公司)對該枚商標提起無效宣告。2019年10月,這枚商標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無效宣告,理由在于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美亞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查認為,爾廣公司與“耳光餛飩”相關權利的原始權利人存在事實上的授權關系,符合提出無效宣告的主體條件。
法院經審查認為,爾廣公司行政程序中提交的店面照片、宣傳報道等使用證據,可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已將“耳光餛飩”作為商標使用在“餐館”服務上,并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同時,訴爭商標“耳光”與“耳光餛飩”在文字構成、含義、呼叫等方面近似,應認定為近似標識。
此外,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飯店;餐館”等服務與爾廣公司在先持續經營的“餐館”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美亞公司自認其在上海地區經營多家直營店,即與爾廣公司同為上海地區餐飲行業的經營者。
綜上,結合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耳光餛飩”商標積累的知名度,美亞公司應當知曉爾廣公司在“餐館”服務上已經使用了“耳光餛飩”商標。
在此情況下美亞公司申請注冊訴爭商標,且其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或理由表明其行為具有合理依據,可以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據此,北京知產法院判決駁回了美亞公司的訴訟請求。
目前,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