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地方都有屬于地方的地理標志商標,是經過商標局一致認可的,但是現在這種冒然使用這些地理商標的企業也是大有存在的,但是一經發現的話是要受到懲罰的。

2001年,原國家質監總局正式批準“龍井茶”為原產地域保護產品,即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其使用有嚴格限制。
2021年6月2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聯合金山、閔行、松江、靜安區局執法大隊,出動執法人員110余人次,分20個行動小組,開展冒用“西湖龍井”地理標志商標專項執法行動。
經初步調查,15家企業涉嫌侵犯商標專用權,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相關規定,擬立案調查15起,共查扣印有“西湖龍井”字樣的包裝盒及包裝袋9萬多個,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調查過程中。
前期,上海市場監管執法部門收到舉報線索,反映上海部分企業未經授權擅自使用“西湖龍井”地理標志商標,隨即啟動指揮協調調用機制,與相關區局執法大隊成立專案組,研究檢查方案。同時,聯系“西湖龍井”注冊商標權利人,配合對商標的真偽進行鑒定。
執法人員發現被檢查的企業中,有8家存有“西湖龍井”包裝盒及包裝袋,數量共計9200余個,但要求其出具索證索票時,發現其銷售的茶葉并非“西湖龍井”。
其中,在對“某茶茗軒”檢查中發現其包裝材料從“某茶葉包裝店”進貨,由溫州某公司快遞到本市。經查,今年以來溫州的這家公司共對本市多家企業發過包材類快遞。市局執法總隊立即采取措施,聯合靜安區局執法大隊對涉案企業進行檢查,查扣印有“西湖龍井”字樣的包裝盒及包裝袋8萬余個,同時第一時間將相關情況通報浙江省市場監管部門。
時間上來看,2021年的新茶,茶標上標識為“2021年”,如果生產日期是2021年3月開茶日之前的,則只能用“2020年”的標識。
此外,由于“西湖龍井”茶屬于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所以屬于西湖產區的“西湖龍井”茶都會在產品外包裝上使用新的GI地理標志(舊標志在2020年底已不能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