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成功之后,注冊人在使用商標的時候容易忽略商標的使用證據,而會導致在之后碰到商標糾紛的時候拿不出有利的證據而導致敗訴,所以我們對于商標的使用證據還是應該要好好保存著,只要知道哪些證據是可以作為使用證據的,那么保存起來也是比較簡單的。

商標使用證據的意義在于證明商標的正確使用,因此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夠顯示出使用的商標標志。
2、能夠顯示出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等。
在商標相關行政和司法實踐中,商標的使用必須通過證據體現,商標使用的證據是使用商標的事實的表現形式,沒有商標使用的證據,當事人就不能證明商標使用事實的存在。
在實踐中,經常出現有些商標權人雖然存在使用行為,但由于不重視保存原始資料而提交不出有效的使用證據,結果導致商標權喪失的情況。
此外,在涉外注冊過程中有些國家的注冊管理部門也要求提交使用證據,或者在雙方有爭議的情況下根據使用證據來確權。因此商標權人特別是經營管理不太規范的中小企業更要注意保存使用證據。
對于商標使用證據的保存
商標使用證據并非唾手可得,管理不規范的商標權人甚至無法提供使用證據。較為常見的情況包括:實際使用的商標標識與申請商標不同;
在保存媒體宣傳使用證據時,只搜集報道內容,不保留該報道刊登的媒體、發表時間,或過于依賴網絡信息,不保留媒體報道原件只保留網絡鏈接;
在保存廣告中的使用證據時,有廣告合同無廣告發票和付款憑證,也沒有保留廣告實樣,使廣告合同成為孤證;
在保存市場活動證據時,所保留的市場活動證據均無法體現申請商標;
在保存展會使用證據時,但沒有保留展會的參展商名錄,邀請函,發票等證據,僅保留展會的照片等等。
因此商標使用證據形成時應當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證據內容的完整性、準確性和有效性。比如對于票據、單據的內容應注意填寫完整、無瑕疵。有些商標權人在開具發票時,只填寫了商品名稱,沒有填寫商標,或填寫不準確或不全面,甚至開具的不是商標權人本身的發票等。這些錯誤都會導致證據效力的喪失,是國內企業尤其應當加以注意的。
注意使用證據鏈的完整收集。孤證的效力往往不被認可,比如,單獨的商品買賣合同,如果沒有相應的能夠證明合同已履行的其它證據,即便是合同內容極其完備,也被認為是效力很差。但是,如果有合同,又有相應的與合同內容一致的款項收據,有供貨方與合同內容一致的出貨單、購買方相應的入庫單,則客觀上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各個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其證據效力就遠超單一的合同。
以上就是今天為大家所整理的一些知識了,如果有另外需要了解的可以在中牌商標網站中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