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人物小黃人,應該小朋友們都知道,根據小黃人制作了很多的動漫以及電影,也受到了很多人的喜愛。所以很多的商家也就把小黃人和一些物品聯系在一起,這樣就會得到更多人的關注,但是小黃人商標卻遇到了商標糾紛,這是怎么回事呢。

2015年,尤尼維瑟電影制片廠有限責任公司在第28類獲得“小黃人”“DESPICABLEME”等商標的核準注冊,并于2017年授權環球影畫公司在中國內地、臺灣地區、香港和澳門非獨占使用該注冊商標,并授權其以其自己的名義單獨提起訴訟并獲得賠償的權利。
該授權包括涉案電影《DESPICABLEME》(《神偷奶爸》,另譯作《卑鄙的我》)和《Minions》(《小黃人》)電影系列。
汪昊天在拼多多注冊“果嶺里時代玩具店”銷售多種涉及小黃人相關的玩具,通過公證處進行電子證據保全后,統計其總銷售金額為:1,268,369.61元。
同日,義烏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現大量侵權玩具,并采取扣押措施,現場電腦顯示拼多多“果嶺里時代玩具店”,執法地址為義烏市風都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經營地址,且汪昊天為風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投資人及實際控制人。
本案中被訴侵權音樂陀螺系玩具產品,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中的“玩具”屬同種商品。被訴侵權音樂陀螺產品外包裝上突出使用的標識,起到了標示產品來源的作用,系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將上述標識與涉案第11782515號注冊商標相比對,兩者字母的排列方式雖略有不同,但字母組成相同,兩者的主要識別部分均為“DESPICABLEME”,為電影《神偷奶爸》(《卑鄙的我》)的英文名稱。
經比對,兩者主要識別部分的字母組成、含義、讀音均相同,在字形上相近似,鑒于涉案注冊商標已經具有很強的顯著性和較高的知名度,一般消費者以普通的注意程度易對兩者產生混淆,或者認為兩者存在某種特定聯系,故應認定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的標識侵害了涉案第11782515號注冊商標專用權。
關于上訴人所稱其對“小黃人”字樣的使用不構成商標性使用的問題。
上訴人在拼多多網店的產品標題和產品圖片中使用“小黃人”字樣,是用于商業目的,其主要作用是方便消費者能搜索到該產品,吸引消費者進行購買,增加交易機會,其使用方式起到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應認定上訴人對“小黃人”字樣的使用屬于商標性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p>
上訴人所提證據雖能證明其向其他商家購進被訴侵權產品,但從被訴侵權產品的相關價格看,款式為“小黃”的“小黃人音樂陀螺”進貨價格為1.00-3.25元/個,其銷售價格為7.19元/個,“小黃人”遙控飛行器的銷售價格為12.9元/個,而小黃人遙感飛行器玩具授權正品店的價格為59元,鑒于小黃人商標具有的較強顯著性及較高知名度,上訴人作為銷售者,在購進及銷售有“小黃人”標識的產品時,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但從已查明情況看,被訴侵權產品的進貨及銷售價格明顯低于市場正品價格,可見上訴人并未盡到應有的審查義務,存在主觀過錯,其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
因被上訴人所提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上訴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具體利益,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上訴人的經營時間、銷售總額較大、侵權行為的性質、法律后果、被上訴人為制止本案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開支中的合理部分等因素,酌定賠償數額為30萬元(含合理開支),并無不當。
雖然在市場中是避免不了商標侵權的事件發生,但是商標一旦被侵權了我們還是需要采取積極的措施來維護商標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