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4日,李琛與南社布蘭茲有限公司有關“奔富”商標糾紛案的二審行政判決書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正式公示。根據判決書,李琛上訴被駁回,奔富商標的歸屬最終回到了南社布蘭茲有限公司手中。二審判決后即刻起效,這場曲折坎坷的商標爭奪戰似乎已經落下了帷幕。
南社布蘭茲坎坷的商標申請之路
2011年,富邑集團子公司南社布蘭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社布蘭茲”)相繼在中國注冊了“Penfolds”英文商標和“奔富”中文商標。但在注冊中文商標時,南社布蘭茲的申請卻被駁回,原因是與李琛注冊的“奔富”系列商標近似。
南社布蘭茲并未放棄,在2013年提出復審請求,但復審請求同樣被駁回。而對于復審結果不滿的南社布蘭茲繼續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結果卻都不盡如人意。
2014年,富邑集團以“三年未使用”為理由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撤銷李琛所持有的奔富商標,卻一直沒有回應。
事情的轉機出現在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上述法院的判決和決定。同年8月,南社布蘭茲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奔富”中文商標終于進入初步審定公告。
近似商標及違法注冊商標成案件突破口
南社布蘭茲歷盡千辛萬苦,最終還是達到了自己的目的,將“奔富”中文商標奪回了自己的手中。而根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解釋,李琛之所以敗訴,是因為爭議商標“奔富”與引證商標“Penfolds”使用的領域都為葡萄酒類,存在著相似性,這會造成消費者對產品來源的混淆。因此,李琛注冊“奔富”商標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也構成了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行為。
正義可能會遲到 但從不會缺席
“奔富”作為一個在葡萄酒行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品牌,其自身代表著該品牌產品的質量和承諾,也承載著消費者的信任。也正是因為這樣,“奔富”商標也成為了他人搶注、侵犯的熱門。這不僅是對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一種輕視,更是對于消費者的欺騙,理應受到管制和懲罰。南社布蘭茲的勝利也再一次的證明了,違法注冊商標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正義必將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