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
一、外商投資的生產性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其生產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可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到第五年減按7.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的,報有關部門批準,可延長三年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如何適用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1號 1994.6.29)
二、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免稅期滿后,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70%以上的,當年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85號發布 1991.6.30)
三、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公布)
四、對設在中西部地區內的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 2001.12.30)
五、外商投資企業到中西部地區再投資的項目,凡外資比例達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等部門關于當前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73號 1999.8.20)
第二、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退稅政策
外商將從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外商投資者從企業獲得的利潤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稅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公布)
第三、免征外商投資企業地方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優惠政策
外商投資企業,除娛樂業、服務業和城市房地產開發業
外,免征地方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陜財稅〔2003〕20號)
第四、外商投資企業國內采購優惠政策
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如該類設備屬國家免稅目錄范圍,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并按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等部門關于當前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73號 1999.8.20)
第五、進出口關稅減免政策
一、外商投資項目、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內投資項目,所需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數量合理的套件、備件準予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出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二、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企業技術改造,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技術,配件、備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等部門關于當前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73號 1998.8.20)
三、對列入科技部、外經貿部《中國高新技術商品出口目錄》的產品,凡出口退稅率未達到征稅率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產品出口后,可按征稅率及現行出口退稅管理規定辦理退稅。
第六、內資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一、高新區內經認定的內資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二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001號1994.3.29)
二、對設在中西部地區內的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 2001.12.30)
第七、技術服務收入減免稅政策
一、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001號1994.3.29)
二、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001號 1994.3.29)
第八、軟件和集成電路的若干政策
(《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25號 2000年9月22日)
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產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件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可按照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的有關規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新創辦軟件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軟件企業人員薪酬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生產的集成電路和產品(含單晶硅片),減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其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額。(《國務院關于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 2000.6.24)
六、軟件企業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根據本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平均工資,自主決定企業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
七、國家高新區內軟件企業的系統集成項目可以按30%的比例核算軟件銷售收入。
八、國家高新區內的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第九、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
為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發〔2005〕44號,以下簡稱《規劃綱要》),營造激勵自主創新的環境,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努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特制定如下配套政策:
一、科技投入
(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體系,全社會研究開發投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逐年提高,使科技投入水平同進入創新型國家行列的要求相適應。
(二)確保財政科技投入的穩定增長。各級政府把科技投入作為預算保障的重點,年初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體現法定增長的要求。2006年中央財政科技投入實現大幅度增長,在此基礎上,十一五”期間財政科技投入增幅明顯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增幅。
(三)切實保障重大專項的順利實施。《規劃綱要》確定的重大專項的實施,要遵循成熟一個、啟動一個”的原則,組織專家進一步進行全面深入的技術、經濟等可行性論證,并根據國家發展需要和實施條件的成熟度,報經國務院批準后,統籌落實專項經費,以專項計劃的形式逐項啟動實施。
(四)優化財政科技投入結構。財政科技投入重點支持基礎研究、社會公益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合理安排科研機構正常運轉、政府科技計劃(基金)和科研條件建設等資金。重視公益性行業科研能力建設,建立對公益性行業科研的穩定支持機制。優化政府科技計劃體系,明確支持方向,重點解決國家、行業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科技問題。
(五)發揮財政資金對激勵企業自主創新的引導作用。創新投入機制,整合政府資金,加大支持力度,激勵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和對引進先進技術的消化吸收與再創新。要引導和支持大型骨干企業開展競爭前的戰略性關鍵技術和重大裝備的研究開發,建立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技術創新平臺;加強面向企業技術創新的服務體系建設。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等的投入力度,鼓勵中小企業自主創新。
(六)創新財政科技投入管理機制。在科研基地布局、人才隊伍建設、政府科技計劃設立、科研條件建設等方面,建立協調高效的管理平臺,優化資源配置,使財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改革和強化科研經費管理,對科研課題及經費的申報、評審、立項、執行和結果的全過程,建立嚴格規范的監管制度。建立財政科技經費的績效評價體系,明確設立政府科技計劃和應用型科技項目的績效目標,建立面向結果的追蹤問效機制。
二、稅收激勵
(七)加大對企業自主創新投入的所得稅前抵扣力度。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研究制定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稅收政策。
(八)允許企業加速研究開發儀器設備折舊。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但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采取適當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政策。
(九)完善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推進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嚴格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所得稅,兩年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繼續完善鼓勵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稅收政策。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計稅工資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十)支持企業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進口規定范圍內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科技計劃重點項目、國家重大技術裝備研究開發項目和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的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十一)完善促進轉制科研機構發展的稅收政策。對整體或部分企業化轉制科研機構免征企業所得稅、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的政策到期后,根據實際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強其自主創新能力。
(十二)支持創業風險投資企業的發展。對主要投資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實行投資收益稅收減免或投資額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稅收優惠政策。
(十三)扶持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自認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免征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他符合條件的科技中介機構開展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研究制定必要的稅收扶持政策。
(十四)鼓勵社會資金捐贈創新活動。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和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其他激勵企業自主創新的基金的捐贈,屬于公益性捐贈,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三、金融支持
(十五)加強政策性金融對自主創新的支持。政策性金融機構對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重大科技產業化項目的規模化融資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項目、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項目等提供貸款,給予重點支持。
國家開發銀行在國務院批準的軟貸款規模內,向高新技術企業發放軟貸款,用于項目的參股投資。中國進出口銀行設立特別融資賬戶,在政策允許范圍內,對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所需的核心技術和關鍵設備的進出口,提供融資支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對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實施傾斜支持政策。
(十六)引導商業金融支持自主創新。政府利用基金、貼息、擔保等方式,引導各類商業金融機構支持自主創新與產業化。商業銀行對國家和省級立項的高新技術項目,應根據國家投資政策及信貸政策規定,積極給予信貸支持。商業銀行對有效益、有還貸能力的自主創新產品出口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要根據信貸原則優先安排、重點支持,對資信好的自主創新產品出口企業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內,根據信貸、結算管理要求,及時提供多種金融服務。
(十七)改善對中小企業科技創新的金融服務。商業銀行與科技型中小企業建立穩定的銀企關系,對創新活力強的予以重點扶持。加快建設企業和個人征信體系,促進各類征信機構發展,為商業銀行改善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提供支持。
政府引導和激勵社會資金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建立擔保機構的資本金補充和多層次風險分擔機制。探索創立多種擔保方式,彌補中小企業擔保抵押物不足的問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權利質押業務試點。
(十八)加快發展創業風險投資事業。制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配套規章,完善創業風險投資法律保障體系。依法對創業風險投資企業進行備案管理,促進創業風險投資企業規范健康發展。鼓勵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設立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引導創業風險投資企業投資處于種子期和起步期的創業企業。在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許可的前提下,支持保險公司投資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允許證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的前提下開展創業風險投資業務。允許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債權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
完善創業風險投資外匯管理制度,規范法人制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外匯管理,明確對非法人制外資創業風險投資企業的有關外匯管理問題。
(十九)建立支持自主創新的多層次資本市場。支持有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國內主板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大力推進中小企業板制度創新,縮短公開上市輔導期,簡化核準程序,加快科技型中小企業上市進程。適時推出創業板。
推進高新技術企業股份轉讓工作。啟動中關村科技園區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進入證券公司代辦系統進行股份轉讓試點工作。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允許具備條件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進入代辦系統進行股份轉讓。在有條件的地區,地方政府應通過財政支持等方式,扶持發展區域性產權交易市場,拓寬創業風險投資退出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發行公司債券。
(二十)支持開展對高新技術企業的保險服務。支持保險公司發展企業財產保險、產品責任保險、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中斷保險等險種,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保險服務。
(二十一)完善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匯管理政策。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高新技術企業的實際需要,充分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用匯需求。深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支持國內企業設立海外研究開發設計機構、收并購國外研究開發機構或高新技術企業。
四、政府采購
(二十二)建立財政性資金采購自主創新產品制度。建立自主創新產品認證制度,建立認定標準和評價體系。由科技部門會同綜合經濟部門按照公開、公正的程序對自主創新產品進行認定,并向全社會公告。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在獲得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范圍內,確定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加強預算控制,優先安排自主創新項目。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采購人)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必須優先購買列入目錄的產品。采購人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標明自主創新產品。財政部門在預算審批過程中,在采購支出項目已確定的情況下,優先安排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的預算。發揮財政、審計與監察部門的監督作用,督促采購人自覺采購自主創新產品。
國家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重大裝備和產品的項目,有關部門應將承諾采購自主創新產品作為申報立項的條件,并明確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的具體要求。在國家和地方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中,國產設備采購比例一般不得低于總價值的60%。不按要求采購自主創新產品,財政部門不予支付資金。
(二十三)改進政府采購評審方法,給予自主創新產品優先待遇。在政府采購評審方法中,須考慮自主創新因素。以價格為主的招標項目評標,在滿足采購需求的條件下,優先采購自主創新產品。其中,自主創新產品價格高于一般產品的,要根據科技含量和市場競爭程度等因素,對自主創新產品給予一定幅度的價格扣除。自主創新產品企業報價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產品企業報價一定比例的,將優先獲得采購合同。以綜合評標為主的招標項目,要增加自主創新評分因素并合理設置分值比重。
經認定的自主創新技術含量高、技術規格和價格難以確定的服務項目采購,可以在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將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企業。
完善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管理,拒絕接受或提供合同約定自主創新產品的,財政部門應責令其糾正,否則不予支付采購資金。
(二十四)建立激勵自主創新的政府首購和訂購制度。國內企業或科研機構生產或開發的試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場的產品,且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和先進技術發展方向,具有較大市場潛力并需要重點扶持的,經認定,政府進行首購,由采購人直接購買或政府出資購買。政府對于需要研究開發的重大創新產品或技術,應當通過政府采購招標方式,面向全社會確定研究開發機構,簽訂政府訂購合同,并建立相應的考核驗收和研究開發成果推廣機制。
(二十五)建立本國貨物認定制度和購買外國產品審核制度。采購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優先購買本國產品。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國貨物認定標準。采購人需要的產品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在中國境外使用除外),在采購活動開始前,需由國家權威認證機構予以確認并出具證明。采購外國產品時,堅持有利于企業自主創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術的原則,優先購買向我轉讓技術的產品。
(二十六)發揮國防采購扶持自主創新的作用。國防采購應立足于國內自主創新產品和技術。自主創新產品和技術滿足國防或國家安全需求的,應優先采購。政府部門對于涉及國家安全的采購項目,應首先采購國內自主創新產品,采購合同應優先授予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企業或科研機構。
五、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
(二十七)加強對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再創新的管理。凡由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核準或使用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中確需引進的重大技術裝備,由項目業主聯合制造企業制定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方案,作為工程項目審批和核準的重要內容,報請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后實施。
加強對引進技術工作的咨詢和評估。重大技術和重大裝備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方案須經有關部門聯合組織的專家委員會進行咨詢論證,明確消化吸收和再創新的計劃、目標和進度。將通過消化吸收是否形成了自主創新能力,作為對引進項目驗收和評估的重要內容。
(二十八)鼓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定期調整鼓勵引進技術目錄。
對國內尚不能提供、且多家企業需要引進的重大裝備,國家鼓勵統一招標,引導外商聯合國內企業投標;在進口裝備的同時,應當引進先進設計制造技術,并支持國內企業盡可能多地參與分包和實現本地制造。
(二十九)限制盲目、重復引進。定期調整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限制進口國內已具備研究開發能力的關鍵技術;禁止或限制進口高消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裝備和技術。
(三十)對企業消化吸收再創新給予政策支持。對消化吸收再創新形成的先進裝備和產品,納入政府優先采購的范圍。對訂購和使用國產首臺(套)重大裝備的國家重點工程,國家優先予以安排。建立由項目業主、裝備制造企業和保險公司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重大裝備保險機制,引導項目業主和裝備制造企業對國產首臺(套)重大裝備投保。
(三十一)支持產學研聯合開展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對重大裝備的引進,用戶單位應吸收制造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參與,共同跟蹤國際先進技術的發展,并在消化吸收的基礎上,共同開展自主創新活動。在國家科技基礎設施建設中,優先支持在重點產業中由產學研合作組建的技術平臺,承擔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任務。
(三十二)實施促進自主制造的裝備技術政策。針對國民經濟、社會重點發展領域和重點工程,由綜合經濟部門牽頭,并由使用部門和制造部門共同參與制定國家裝備技術政策,積極推進重大裝備的自主制造。國家和地方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采用重大裝備和技術,應符合裝備技術政策。
六、創造和保護知識產權
(三十三)掌握關鍵技術和重要產品的自主知識產權。國家科技部門、綜合經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行業和領域特點共同編制并定期發布應掌握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和重要產品目錄,國家科技計劃和建設投資應當對列入目錄的技術和產品的研制予以重點支持。對開發目錄中技術和產品的企業在專利申請、標準制定、國際貿易和合作等方面予以支持,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知名品牌和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優勢企業。
國家科技部門會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建立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平臺,支持開展知識產權信息加工和戰略分析,為自主知識產權的創造和市場開拓提供知識產權信息服務。
(三十四)積極參與制定國際標準,推動以我為主形成技術標準。國家科技計劃支持重要技術標準的研究,引導產學研聯合研制技術標準,促使標準與科研、開發、設計、制造相結合。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對行業協會等制定重要技術標準的指導協調,支持企業、社團自主制定和參與制定國際技術標準,鼓勵和推動我國技術標準成為國際標準。國家建立標準服務平臺,支持加快國外先進標準向國內標準的轉化,重點支持企業通過再創新推動以我為主形成技術標準。
(三十五)切實保護知識產權。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加大保護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營造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治環境。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從事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的力量。國家科技計劃和各類創新基金對所支持項目在國外取得自主知識產權的相關費用,按規定經批準后給予適當補助。切實保障科技人員的知識產權權益,職務技術成果完成單位應對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突出貢獻人員依法給予報酬。依法保護非職務發明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權益。
建立重大經濟活動的知識產權特別審查機制。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專門委員會,對涉及國家利益并具有重要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并購、技術出口等活動進行監督或調查,避免自主知識產權流失和危害國家安全。同時,也要注意防止濫用知識產權制約創新。
(三十六)縮短發明專利審查周期。改革發明專利審查方式,提高專利實質審查工作效率,縮短審查周期。對國家科技、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或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自主創新成果,發揮專利制度的積極作用,依法維護國家利益。
(三十七)加強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建設。加快建立我國符合國際通行規則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政府有關部門應建立和完善技術性貿易措施的通報協調機制、快速反應機制和研究評議體系。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地方和企業聯合建立包括技術預警在內的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預警機制,密切跟蹤我國產品目標出口國的技術法規、標準及合格評定程序和檢驗檢疫要求的變化,對出口可能遭遇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進行實時監測和發布預警。
七、人才隊伍
(三十八)加快培養一批高層次創新人才。實施國家高層次創新人才培養工程,在基礎研究、高技術研究、社會公益研究等若干關系國家競爭力和安全的戰略科技領域,著力培養造就一批創新能力強的高水平學科帶頭人,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優秀創新人才群體和創新團隊。打破論資排輩的現象,改進和完善學術交流制度,健全同行認可機制,使中青年優秀科技人才脫穎而出。
(三十九)結合重大項目的實施加強對創新人才的培養。制定人才培養規劃,實施國家重大工程和重大科技計劃項目,要重視和做好相關的創新人才培養工作。在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評審、驗收、國家重點實驗室評審、科研基地建設綜合績效評估中,把創新人才培養作為重要的考評指標。
(四十)支持企業培養和吸引創新人才。改革和完善企業分配和激勵機制,支持企業吸引科技人才,允許國有高新技術企業對技術骨干和管理骨干實施期權等激勵政策。在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中設立面向企業創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員崗位,選聘企業高級專家擔任兼職教授或研究員。制定和規范科技人才兼職辦法,引導和規范高等學校或科研機構科技人才到企業兼職。支持企業為高等學校和職業院校建立學生實習、實訓基地。推進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吸引優秀博士到企業從事科技創新。企業招聘高等學校畢業生和吸引優秀人才不受戶籍限制。制定相應的政策支持軍工等特殊崗位的創新人才培養和使用。
明確國有企業負責人對企業自主創新的領導職責。將企業技術創新投入和創新能力建設作為國有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四十一)支持培養農村實用科技人才。對科技人員面向農村和貧困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