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多地被曝街頭的電子眼”竟是私營——私營業者經營電子眼”,利潤來源于車主闖紅燈或超速等行為產生的罰金。
電子眼”作為交警部門采集違法交通行為的一種工具,試圖維護的是公共交通秩序,管理者必然應是擁有執法權力的公安部門。那種將電子眼”的建設和管理權讓渡給非權力機構的做法,顯然違規。
電子眼”私營,涉及的其實是政府公共服務外包的命題。一個城市要安裝電子眼”,但財政不愿意出錢,就請企業介入,這是外包了公共服務。企業的回報也很穩定,由市民交通違法行為帶來的罰款,來支撐企業需要的利潤回報。表面看這當中似有創新性”,實際上卻是一個違規的操作。這個現象反映出的本質是政府公共服務被不恰當外包。
公共服務外包是通過契約的方式明確政府與供應方之間的責任關系。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政府公共服務外包作為一種新的途徑為政府提供服務而在西方國家廣泛采用。國內地方政府學習此制度,則是近些年的事情。
政府將公共服務以合同的形式外包給私營部門,或可減少開支、控制政府規模、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以尋求增加公眾的滿意度。在某種意義上,這也是政府逐漸摒棄了壟斷性的公共服務直接生產模式,開始從單一中心治理走向多中心治理的表現。其實,不少地方政府已經或正在實踐的政府服務外包行為,涉及一些準公共產品和公共產品,總體上是可以肯定的。
不過,政府公共服務外包也會產生一些新問題。比如,不是所有政府服務都適宜外包;政府服務外包也有風險,可能衍生出權錢交易的腐敗問題。在外包過程中,還可能導致公共服務非均等化的加劇。
確定什么樣的政府服務適合外包,涉及服務外包邊界的問題。對此,學界的一個基本認識是,服務行政可以外包,但秩序行政不宜外包。即使是要外包,那也必須是非關鍵性的公共服務,且這種公共服務的提供者須存在一個競爭市場。如此,既避免被社會機構壟斷供給,政府的采購價格也可因此獲益。
對于那些適合外包的政府服務,則要考慮限定利潤、透明利潤。政府采購不同于一般的采購,牽涉的均是公共利益。鑒于政府采購行為的特點,必須限制外包服務的利潤率,且整個招標過程需要透明,以避免可能的尋租行為發生。在實踐中,理應將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服務外包決策的必經程序。
可以看出,政府服務外包其實是把雙刃劍”,用得好,能夠提升政府服務質量,也是政府行政體制的創新,但用得不好,則可能制造出新的麻煩。如果缺少一個完善的外包程序,缺少對外包行為必要的評估和監管,則出問題不會令人感到意外。
回到電子眼”私營事件來看,電子眼”為什么不能被外包?正因為電子眼”關乎的是秩序行政,是不具有執法權的私營機構在替代公安部門搜集交通違法行為的證據。且不說在利益驅使下,電子眼”調速器有可能被操縱而導致出現部分車主被超速”等問題,單從交通執法是一種非邊緣性的秩序服務這一角度看,也決不適宜服務外包。但愿相關地方認識到問題所在,做好回購,理清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