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國務院發布《關于促進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部分可稅前扣除;將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數量從21個增加到31個;實行國際服務外包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企業在享受服務外包優惠政策時,還需把握各稅種的操作要點。
(一)貨物及勞務稅
政策規定
◆《意見》明確,實行國際服務外包增值稅零稅率或免稅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 2018年12月31日,試點納稅人提供的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征增值稅。附件4規定,境內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操作要點
免稅范圍
財稅〔2013〕106號文件規定,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提供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或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合同認定
應向商務委員會申請離岸服務外包合同認定,主要步驟為:系統注冊→錄入合同信息→報送相關材料,企業需向商務委員會遞交與該離岸服務外包合同相關的材料,如合同文本、與合同執行金額相對應的外匯收匯憑證等→審核確認,商務委員會審核并對該離岸服務外包合同予以確認,出具《離岸服務外包合同認定單》。
備案要求
納稅人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離岸服務外包免征增值稅并報送下列材料:備案登記表、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商務委員會出具的《離岸服務外包合同認定單》、離岸服務外包收入明細表、銀行進賬單、結匯單、發票等。
納稅人提供免征增值稅跨境服務的,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并提交以下資料:《跨境應稅服務免稅備案表》;跨境服務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有要求的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向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注意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9號)規定,納稅人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不屬于跨境服務,應照章征收增值稅;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除特殊規定外,必須與服務接受方簽訂跨境服務書面合同,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有償提供跨境服務,該服務的全部收入應從境外取得,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應單獨核算跨境服務的銷售額,準確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企業所得稅
政策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意見》增加至31個,以下簡稱示范城市)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操作要點
符合條件
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企業的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轄區、縣、縣級市等全部行政區劃)內;
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認定管理
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所轄示范城市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
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向所在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門提出申請,由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聯合評審并發文認定。認定企業名單應及時報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持相關認定文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宜。
跟蹤管理
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及所在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做好跟蹤管理,對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的企業,如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及時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