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上海市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上海海關副關長鄭巨剛介紹了深化自貿區海關改革創新8項制度,以及支持上??苿撝行慕ㄔO8項措施。
以自貿區的‘歸類行政裁定全國適用制度’、‘商品易歸類服務制度’為例,在這兩個制度下,海關會在貨物到港之前做出歸類裁定,便于企業預估貨物進口成本,做到更加科學、合理地定價。”鄭巨剛說,海關歸類是技術活兒,這兩個制度可以幫助企業解決歸類疑難。”
離岸服務外包保稅監管制度”不只適用于上海自貿區,科創企業均可享受這一政策。鄭巨剛指出,一般研發企業成本至少三分之一來自設備,通過全程保稅,直接降低研發企業成本,也有助于推動產業上下游聯動,產學研結合,有助于產業聚合。鄭巨剛還指出,該制度的特殊意義在于降低了門檻、簡化了程序:過去的離岸服務外包保稅監管政策是經過認證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才能享受?,F在,廣大中小型企業都可以享受這一待遇。”
上海海關8項深化自貿區海關改革創新制度
一、海關執法清單式管理制度
適用范圍:整個上海自貿區
制度內容:摸清自貿區海關權力底數,按照權責對等”原則,編制契合自貿試驗區特點的海關行政權力清單和行政責任清單,率先予以公布。根據自貿試驗區深化改革、簡政放權情況,繼續推出風險清單、內部核批管理等不同類別的清單,實現海關行政執法的制度化、透明化、規范化。
改革前:
1.僅在總署清權確權的基礎上,完成了上海海關層面的清權確權工作,沒有特別針對自貿區改革特點梳理形成專門的自貿區海關權力清單。
2.沒有梳理形成責任清單等海關執法相關的其他清單。
3.上海海關權力清單只在內部公開,未對外發布。
改革后:
1.依據自貿區業務改革特點和創新制度內容,對相關要素進行梳理調整,形成與上海自貿區改革創新同步配套的新版權力清單,更充分地體現法治對改革的引領和保障作用。
2.按照權責對等”原則,在上海自貿區范圍內首次發布海關責任清單,加強社會監督、履行社會承諾。還將根據上海自貿區深化改革、簡政放權要求,不斷推出新的海關執法清單。
3.多種渠道公開發布自貿區海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提升海關執法透明度。
二、離岸服務外包全程保稅監管制度
適用范圍:整個上海自貿區
制度內容:一是突破只有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可享受海關保稅政策的限制,降低企業準入門檻,對區內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的進口貨物實施保稅監管。二是改革對生產制造企業實施保稅監管的傳統監管模式,允許研發設計等企業開設電子手冊、自主進行外發加工,對設計研發、生產制造、封裝測試等企業組成的產業鏈實施全程保稅監管。
改革前:
1.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沒有形成制度化、標準化的產業鏈全程保稅監管模式,作為產業鏈龍頭的設計研發等企業不能作為生產型企業享受加工貿易保稅政策,運作成本高,研發設計中心流失境外,影響國內產業鏈發展。
2.只有經相關部門認證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才可享受海關保稅政策??上硎鼙6愓叩钠髽I范圍較小。
改革后:
1.建立離岸服務外包全程保稅監管制度,簡化審批,對設計研發、生產制造、封裝測試等企業組成的產業鏈實施全程保稅監管。吸引產業鏈高端的研發設計業向國內轉移聚集,改變服務外包國外研發、國內加工”的低端產業模式,向完整產業價值鏈轉變,助力上??萍紕撔轮行慕ㄔO。
2.打破原有離岸服務外包保稅監管政策企業資質限定,降低企業準入門檻,讓更多區內企業共享改革紅利和發展成果,讓創業門檻更低、創新天地更廣。
三、大宗商品現貨市場保稅交易制度
適用范圍:上海自貿區內4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市場交易業務則涉及全國。
制度內容:允許大宗商品現貨以保稅方式進行多次交易、實施交割,并實現第三方公示平臺與海關聯網,進而推進大宗商品現貨交易的協同監管。
改革前:
1.尚未建立制度化的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平臺海關監管制度。
2.區外保稅交割倉庫參與上海自貿區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存在監管風險。
改革后:
1.支持自貿區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市場建設,建立與之適應的海關監管新模式,允許大宗商品現貨以保稅方式進行多次交易、實施交割,有效對接國內外兩個市場。
2.實現海關與交收倉庫、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的三方信息聯網前提下,推進協同監管。
四、一站式”申報查驗作業制度
適用范圍:一站式申報制度在整個上海自貿區范圍適用;一站式查驗制度率先在4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試點,逐步推廣至自貿區內所有符合條件的監管場所。
制度內容:推進關檢執法的深度融合,實施高效便捷的一站式”申報查驗作業。一是申報環節,在上海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平臺上,實現進出口貨物及船舶抵港、離港的關檢一次申報”。船舶抵港、離港實現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一次申報”。二是查驗環節,在有條件的現場優先推動關檢查驗場所、查驗隊伍、查驗比例的三融合”改革,選定符合雙方監管要求的查驗場地掛牌關檢聯合查驗”;關檢組建聯合查驗組”負責實際查驗工作;在確保完成各自查驗要求前提下,對關檢查驗比例進行融合。
改革前:
1.企業需要進行兩次數據錄入,分別向海關、檢驗檢疫兩個部門進行申報。
2.船運企業(或代理)需要分別向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進行船舶申報。
3.海關與檢驗檢疫分別選派查驗人員,在不同場地上實施查驗,關檢均需查驗的貨物需要拉到不同場地、進行2次開箱查驗。
4.關檢抽查比例機械疊加給企業帶來額外負擔。
改革后:
1.企業只需通過單一窗口”進行一次錄入,即可一次完成向海關、檢驗檢疫的申報。
2.船運企業(或代理)通過單一窗口”平臺,一次性錄入船舶抵、離港各項申報數據,實現海關、檢驗檢疫、海事和邊檢的管理信息系統的一次申報”。
3.海關與檢驗檢疫成立聯合查驗組,在同一塊符合條件的場地上共同實施查驗,關檢均需查驗的貨物只需要進行1次開箱查驗。
4.在確保完成各自查驗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就高原則”對無特殊要求的查驗比例進行融合,減輕企業負擔。
五、一區注冊、四區經營”制度
適用范圍:上海自貿區內的4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制度內容:突破區內4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注冊企業僅能在其注冊區域內辦理海關業務的限制,允許在區內任何一個特殊區域注冊的企業,都可在其它三個區域共用一個海關注冊編碼開展海關業務。
改革前:區內四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海關注冊企業,僅可在其注冊區域內辦理海關業務,跨區運作的企業需在不同區域設立獨立企業法人,使用不同的海關注冊企業編碼。
改革后:區內任意一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海關注冊企業,都可使用同一個海關注冊編碼在其它三個區域開展海關業務,無需重新設立獨立企業法人。
六、美術品便利通關制度
適用范圍:上海自貿區內的4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制度內容:一是一線放開、免證進境。一線進出境保稅倉儲環節海關不再驗核美術品相關批準文件,改為在二線實際進出口或區內外展示展覽時驗核。二是美術品相關批準文件由一證一批改為一證多批,在有效期內可多批次使用。對分批出區參加同一展覽會的展覽品,企業只需提供一次展覽會批文,海關一次審核通過。
改革前:
1.美術品一線進境環節海關需要驗核市文廣局簽發的監管證件。
2.美術品批準文件需一證一批。
3.分批出區參加同一展覽會的多批展覽品通關,企業每次都需要提供展會批文及相關審批材料,海關進行多次、重復審核。
改革后:
1.在4個海關特殊區域與境外之間開展美術品保稅倉儲的,在進出境備案環節,市文廣影視局不再核發批準文件,主管海關不再驗核相關批準文件,轉為二線實際進出口或區內外展覽展示時驗核。
2.改為一證多批,文廣局簽發的美術品批準文件在有效期內可一證多批使用,但最多不超過六次。
3.對分批出區參加同一展覽會的展覽品通關允許企業只提供一次展覽會批文,海關一次審核即可,不再重復審核。
七、歸類行政裁定全國適用制度
適用范圍:整個上海自貿區。
制度內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裁定管理暫行辦法》申請總署授權,率先對上海自貿區內注冊登記企業的進出口商品作出海關歸類行政裁定。企業可在貨物進口或出口3個月前提出海關歸類行政裁定申請,海關一旦受理并作出裁定,將在全國范圍內適用。
改革前: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裁定管理暫行辦法》頒布以來,海關尚未針對進出口貨物制發過歸類行政裁定,主要是因為缺少歸類行政裁定操作規程。
改革后:
在上海自貿區率先啟動實施海關歸類行政裁定制度,對歸類疑難商品制發歸類裁定,將具體商品歸類判例化,實現一次裁定,全國適用”,對全國關境內的企業和海關具有同等約束力,與預裁定”、同等適用”等國際海關通行規則相接軌,有助于解決歸類爭議、提高通關效率、防控貿易風險,促進執法統一。
八、商品易歸類服務制度
適用范圍:整個上海自貿區。
制度內容:商品易歸類服務制度,就是向社會提供通俗易懂、便捷高效的海關歸類專業服務。通過統一的電子信息化平臺,整合歸類化驗政務公開信息,建立商品及編碼大數據庫,提供稅號稅率、業務指南等查詢內容,主動推送企業關注的商品歸類指引。
改革前:
歸類環節專業性、技術性強,企業缺少集中簡明、通俗易懂的歸類指南及服務渠道,企業歸類難度大。
改革后:
通過搭建電子信息化平臺,提供海關歸類信息查詢和專業服務渠道,幫助企業便捷、高效、準確歸類申報,從而提高貿易可預知性,提高企業歸類守法自律能力。
上海海關支持上海科創中心建設8項措施
一、支持建立張江空運貨物服務中心。
實現空運進口貨物在浦東機場、張江園區之間直接分撥和快速集拼,為張江科技創新企業的進口試劑、樣品、耗材、設備等提供通關便利,服務推動張江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和若干重大創新功能型平臺、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
二、實施科技創新企業個性化通關服務。
建立科技創新重點項目海關管理人制度,提供點對點的咨詢服務和業務指導。設立科技創新企業辦事專窗,建立科技創新企業海關業務全領域服務通道。對有特殊時間要求的貨物實施7×24”全天候預約通關,確保實現隨時通”。對受環境影響不宜在海關監管區內實施查驗的貨物,可向海關申請實施上門查驗放行。
三、優化科技創新企業海關監管模式。
對經過相關政府部門認定的科技創新企業,參照高資信企業待遇給予各項通關便利,原則上查驗率不高于0.5%。探索建立減免稅貨物擔保驗放模式,由以進出口貨物為導向的逐票擔保機制轉變為以企業為單元的總額擔保”機制和賬冊管理模式。探索實施集成電路行業反復使用包裝容器聯網監管,采取一次擔保、一次審批、隨機抽核、年度稽核”模式,簡化審批手續,實現無紙通關。
四、支持各類創新主體開展協同創新。
加快海關與科技創新企業、科研單位信息聯網,運用物聯網技術對海關監管貨物實行信息化管理,推動建立開放性的科研進口設備共享服務平臺。利用全程保稅監管政策,將產業鏈上、中、下游企業納入保稅監管鏈,實現海關監管服務從單個產品延伸至產業鏈各環節。在關企信息聯網的基礎上,允許研發設計等企業開設電子手冊、自主進行外發加工,推進科技創新企業產、學、研聯動發展。
五、支持科技創新中心設立保稅倉庫。
針對中小型科技創新企業的保稅倉儲、保稅物流等綜合服務需求,支持設立符合企業發展需求的公共型、自用型保稅倉庫,進一步提升通關便利化水平,助推科技創新中心研發外包等服務貿易發展。
六、完善離岸服務外包保稅監管措施。
突破原有離岸服務外包保稅監管政策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資質限定,降低企業準入門檻,鼓勵中小型企業參與服務外包,促進科技創新企業聚集。
七、加強科技創新企業知識產權保護。
積極推動科技創新企業知識產權海關備案,設立科創企業知識產權預確認特別通道,加快合法授權進出口企業通關速度。在重點企業設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聯系點,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侵權狀況動態溝通機制,適時組織開展專項行動打擊侵權行為,為科技創新企業走出去”保駕護航。
八、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支持重大科創項目建設。
宣傳國家減免稅相關政策,指導幫助企業落實科技重大專項和科技開發用品等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簡化減免稅辦理手續,更有力地支持促進大飛機、新能源汽車、核電機組、城市軌道交通等中國制造2025”企業,集成電路制造裝備”、重大新藥創制”等科技創新產業群,以及高校、科研機構、研發中心、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等科技創新主體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