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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規范人身保險電話營銷業務經營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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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TI論壇(ctiforum)10月8日消息(記者 潘婷婷): 記者從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獲悉,保監會公示了《關于規范人身保險電話營銷業務經營有關問題的通知》,結合北京市場實際,提出相關要求。
  以下為公告全文
  各人身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經營業務人身保險公司總公司,各在京保險專業、兼業代理機構,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
  為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電話營銷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國保監會《關于促進壽險公司電話營銷業務規范發展的通知》(保監發[2008]38號)、《關于進一步規范人身保險電話營銷和電話約訪行為的通知》(保監發[2010]9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北京市場實際,提出相關要求,請遵照執行。
  一、各人身保險公司在京分公司、在京直接經營業務的人身保險公司總公司開展電話營銷業務,應符合中國保監會和北京保監局相關監管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置電話營銷管理部門,主管人員應具有1年以上電話營銷業務管理經驗或擔任保險機構相當管理職務3年以上;
  (二)設置專門的電話呼叫機構(包括保險公司自設和委托代理);
  (三)建立完備的電話營銷運營基礎設施和信息管理系統,實現電話呼出、銷售錄音、監督監聽、禁撥管理等系統的管控;
  (四)建立有效的電話營銷管控制度和流程,以及完善的銷售培訓制度;
  (五)設置電話監聽崗位,負責監聽銷售成功保單的全部錄音;監聽人員和銷售人員應崗位分離;
  (六)有統一、規范的電話營銷用語。
  二、電話呼叫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運營場所;
  (二)建立完備的電話營銷運營基礎設施和信息管理系統,保險代理機構的信息系統應每日向保險公司傳送當日電話銷售音頻信息;
  (三)電話營銷業務主管人員應具有1年以上電話營銷業務管理經驗或曾擔任保險機構相當管理職務3年以上;
  (四)電話營銷業務管理制度應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監管規定;
  (五)電話營銷人員應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保險公司自設機構電話營銷人員應取得保險公司展業資格,專業代理機構電話營銷人員應取得專業代理機構執業資格;
  (六)保險公司自設機構座席數量不少于100個;保險代理機構為每一保險公司配備的專用座席數量不得少于50個。
  三、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代理機構從事電話營銷業務的,應對受托機構進行審查,確保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條件。
  四、各人身保險公司在京分公司、在京直接經營業務的人身保險公司總公司應自電話營銷業務開展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北京保監局提交相關證明本公司經營行為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資料和報告。電話呼叫機構為保險代理機構或設在保險機構營業場所內的,相關保險公司應自電話營銷業務開展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北京保監局提交證明電話呼叫機構經營行為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資料和報告。
  五、保險公司擬新設經營電話營銷業務的分支機構,在籌建工作完成后,應按照《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9年第1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交開業驗收報告,其中:
  (一)“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簡歷及有關證明”應包含電話營銷主管人員的簡歷及有關證明;
  (二)“計算機設備配置、應用系統及網絡建設情況報告”應包含電話營銷專用號碼、電話營銷運營設施、信息系統等內容;
  (三)“業務、財務、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制度”應包含電話營銷用語、內控制度和管理流程等內容;
  (四)“機構設置和從業人員情況報告”應包含座席數量、銷售人員資質情況。
  六、擬新設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或擬申請兼業代理資格代理電話營銷業務的,應按照《關于貫徹落實〈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發[2009]130號)、《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00]144號)向北京保監局提交申請材料,并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電話營銷業務主管人員的簡歷及有關證明;
  (二)電話營銷運營設施、信息系統情況;
  (三)電話營銷內控制度和管理流程情況;
  (四)電話座席數量和銷售人員資質情況;
  (五)配備座席情況。
  七、北京保監局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對保險公司或專業代理機構進行開業驗收;根據《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對兼業代理機構進行審查。
  八、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北京保監局報告:
  (一)變更電話營銷用語;
  (二)變更電話營銷專用呼出號碼;
  (三)變更自設機構或委托代理機構;
  (四)變更電話營銷部門主管人員;
  (五)停止經營電話營銷業務。
  九、保險公司應于每年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向北京保監局書面報告上年度電話營銷業務經營情況,并填寫電話營銷情況統計表(詳見附件一);電子文件同時發送至指定電子郵箱(circbj_sx@circ.gov.cn)。
  十、北京保險行業協會應建立北京壽險行業電話營銷禁撥服務平臺,各經營電話營銷業務的機構,應定期向行業協會上傳禁撥名單信息,供全行業共享。
  十一、本通知所稱“合法的運營場所”是指經保險監管部門批準成立的保險公司或代理機構的營業場所;本通知所稱“座席”是指配有電話呼叫設備的物理座席;本通知所稱“保險代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十二、本通知下發前已經開展電話營銷業務的保險公司應根據本通知要求進行自查,并于2011年10月31日之前向北京保監局提交自查報告。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應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整改完畢,并向北京保監局報送整改報告。
  十三、凡呼入地為北京的電話營銷業務,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執行;本通知內容由在京分公司轉達至其總公司。
  十四、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電話營銷情況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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