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淀法院官網發布案件快報稱,“天天快報”用戶楊某某因發布文章《吳亦凡不改人設,召妓召到了日本!》,被吳亦凡以名譽侵權為由訴至法院,吳亦凡要求被告楊某某等停止侵權、賠禮報歉并補償精神損害安撫金及維權開支等各項損失 35 萬元。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
原告吳亦凡訴稱, 2016 年 11 月,某新浪微博用戶發布了一條“啊哈~吳亦凡不改人設,PK果然是pao,召姬召到了日本”的微博,該微博頁面中配有“網頁鏈接”按鈕,點擊即可進入“天天快報”客戶端,按照“天天快報”網頁顯示,被告楊某某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發布了文章《吳亦凡不改人設,召妓召到了日本!》。該文章含有“……可就在一眾粉絲的恭喜祝賀聲中他卻再一次被傳性丑聞”、“這已經不是他第一次傳出性丑聞了……”、“昨晚吳亦凡去新宿歌舞伎町召妓,被拉客的給騙了,哈哈哈哈哈!好好笑,炮王,名不虛傳”等內容,上述不實內容致使原告遭受公眾的質疑和誤解,構成對原告人格的侮辱和誹謗。
新浪微博運營公司微夢創科公司以及“天天快報”運營公司騰訊公司均辯稱,作為網絡辦事提供商,及時刪除了涉案內容,,不該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被告楊某某未到庭應訴及提交書面答辯材料,法院依法按缺席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某某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做出裁判。
楊某某在涉案文章標題中稱原告“召妓召到了日本”,在文章內容中亦稱原告“再一次被傳性丑聞”、“這已經不是他第一次傳出性丑聞了”等內容,同時文章配圖中標注“昨晚吳亦凡去新宿歌舞伎町召妓,被拉客的給騙了”。上述文章內容,在缺乏證據佐證情況下,意在對吳亦凡名譽進行惡意貶損、誹謗,侵害了吳亦凡的名譽權。吳亦凡有權要求楊某某停止侵權、賠禮報歉、消除影響。關于停止侵權一項,鑒于涉案內容已刪除,吳亦凡當庭放棄該項訴請內容,法院不持異議。關于賠禮報歉的責任承擔方式及補償精神損失的數額問題,法院綜合考慮楊某某的主不雅觀過錯、侵權情節、影響范圍等因素,判令楊某某在“天天快報”個人主頁首頁連續三十日發布聲明,向原告賠禮報歉。
吳亦凡為維權而進行的公證及聘用律師的費用,屬于合理費用范疇,法院綜合其須要性及合理性,法院判令楊某某向吳亦凡支付精神損害安撫金 20000 元及維權合理費用 11300 元。吳亦凡未提交關于差旅費等費用的證據,法院不予支持。
微夢創科公司及騰訊公司作為網絡辦事提供者,在接到法院送達的應訴材料后,及時刪除了涉案內容,履行了法定義務,故對涉及微夢創科公司及騰訊公司的訴請內容,法院不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