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1 日,區塊鏈監管研討會在北京市朝陽區望京來廣營誠盈中心 6 層 607 室舉行,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黃震、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鄧建鵬以及中國科技金融法律研究會理事肖颯等專家學者圍繞“ICO風險與監管”等話題進行了探討。
鄧建鵬以“ICO與不法集資的法律風險”為演講主題,從ICO的基本內涵與涉及到的刑法風險出發,,詳細介紹了ICO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涉及的法律風險。鄧建鵬介紹,如果把ICO列入“不法集資”,即“不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集資詐騙罪”,會面臨ICO是否屬于刑法視野下的財產范疇、是否屬于集資行為中的“資金”、“資金”是否可以等同于“存款”等三個問題。
鄧建鵬還從刑法學原理角度,對ICO可能涉及的三類法律罪名進行了剖析,他體現,“將諸如盜竊比特幣等犯罪行為列入不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范疇并不可立;從實際情況來看,盜竊包孕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財產,并沒有擾亂公共秩序,沒有侵犯公法益,主要是侵犯了個人法益,這和刑法中對不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要件不符。再者,盜竊比特幣并紛歧定需要入侵計算機,也不會影響比特幣網絡運行,這亦和不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要件不符;最后,有同著名刑法學家對合法進入計算機系統后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將之定性侵犯著作權罪,鄧建鵬教授認為這也是有問題的,因為比特幣并不能復制,其素質與著作權相差太大。按照刑法學的原理,判定虛擬財產是否屬于刑法中的財產尺度必需要滿足三個尺度,別離是辦理可能性、轉移可能性和價值可能性。因此,在刑法原理與實踐中,視比特幣為財產,沒有太多問題。
據此,鄧建鵬給出結論:ICO是一個新生事物,目前很多ICO項目夾雜著欺詐行為,很難制止“不法集資”風險;其次,ICO項目發發起人要去除那些要逍遙法外的不切實際妄想;再次,作為發行項目代幣的團隊,不承諾向投資者以任何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是減小刑事法律風險很重要的一步。

中央民族大學鄧建鵬教授
中國科技金融法律研究會理事肖颯在閉門會議上頒發了以“ICO真的會被取締嗎?ICO法律風險與規制道路”為主題的演講。肖颯首先對ICO發展風向進行了剖析,她體現,對于監管,地方的金融監管部門已經釋放出了“確定會管”的信號,而且會從產品登記、信息披露、資產托管、項目真實、合格投資五大環節進行監管。對于地方來說,沙盒監管是一個很好的方式,能解決創新和監管兩大金融監管問題,具體解決方法可以通過劃定小型的真實市場和提供適宜的監管規則等方式,最終達到維護投資者權益、營商環境及新興事物維護、探索合理、高效、創新的監管的目的。
肖颯體現,從前段時間結束的金融會議釋放的信息可以發現:國家決意要建立起完整的“監管網”,僅從“發現不了風險是失職、發現了風險不處置是瀆職”這兩項來看,一行三會對金融安適的態度是十分嚴格的;就目前ICO發展情況來看的話,行業自律才是規范行業的主流力量,如果能建立全國性行業自律組織和地方互聯網金融協會共同發展,將對整個行業起正面導向作用。她認同ICO監管必需遵循以下幾個原則:技術創新、素質還原、交易合規和有益社會的原則理念。她體現最后一點尤為重要,因為從法律角度來看,有益社會的意思是有利于掩護社會公共的利益,區塊鏈項目要想長期地活下來,最重要的還是有益于社會。
將ICO列入私募范疇或許是一種很好的監管方式,肖颯認為,通過非公開方式和對投資人進行合格資格鑒定可以有效降低ICO風險,以“投資者適當性”為尺度將投資者區分為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可以適當提高ICO投資門檻。她指出,目前整個環境對投資者適當性幾乎是失語狀態,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行業法律風險。

中國科技金融法律研究會理事肖颯
黃震在研討會上體現,ICO比當年迅猛發展的P2P更激進、更瘋狂,目前的情況是“各路人馬紛紛涉足區塊鏈、代幣和ICO”,因此在監管ICO的問題上不能孤立看,數字貨幣、ICO、區塊鏈和交易平臺等多方監管是一個多方協同的系統工程。相應地,對ICO的監管也應該從監測預警、登記存案、信息披露和地方監管等四方面入手。他認為,ICO監管應該盡快從沙盒監管試點破局,國家監測公告與地方監管、眾籌發行平臺與交易平臺、公司主體和項目成員資格三大主體應該統一于合規區塊鏈的登記、存案和信批。此次區塊鏈/ICO監管平臺的出現是一個很好的探索,隨著區塊鏈的進一步發展,針對區塊鏈、ICO的監管已經不能僅僅局限于本國,國家交流與協作也越來越重要。他建議,我國應該聯合世界各國,將自身優勢與境外機構結合,在技術監測、網絡安適、資金托管、信息披露反欺詐等方面合作,才能鞭策區塊鏈、ICO等技術創新發展到制度創新。

中央財經大學黃震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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