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茅臺的官方微信公眾號“國酒茅臺”已變更為“貴州茅臺”。根據系統信息顯示,該賬號主體法人為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上面也沒有了“國酒”字樣。

此前,因為沒有得到“國酒”商標,貴州茅臺起訴商評委。8月10日,據媒體報道,茅臺集團于7月下旬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起訴商評委,要求商評委撤銷對其“國酒”商標不予注冊的復審決定,就不予注冊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除了起訴商評委,茅臺集團還將五糧液、劍南春、郎酒、汾酒等31家機構和企業列為“第三人”。
之所以選擇五糧液、劍南春等31家機構或企業作為“第三人”,原因則是,在2012年貴州茅臺商標申請通過初審后,上述企業在公示期三個月內頻繁提出異議,并且異議成立。最終導致茅臺申請“國酒”商標失敗。
不過,這場訴訟最終則以茅臺主動撤訴收場。8月13日,茅臺集團在官方網站發布《關于申請撤回“國酒茅臺”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起訴的聲明》。聲明表示,茅臺集團決定撤回“國酒茅臺”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起訴。

至此,歷時十多年的“國酒”商標注冊糾紛,終于落下帷幕。
關于“國酒茅臺”的商標,最早可以追溯到17年之前。早在2001年,茅臺集團就開始向國家商標局提交“國酒茅臺”的商標申請,但是一直未獲得通過。
2006年、2007年、2010年更是多次提交申請,除最后一次申請通過初審外,此前的商標申請均已失效。


茅臺集團的想要將“國酒”據為己有的意圖,更是遭到了酒行業的集體反對。
初審通過后,山西汾酒、五糧液、劍南春、舍得酒業等各大酒企,以及律師事務所在內的31方紛紛提出商標異議申請。短短3個月公示期內,工商總局商標局共收到異議書95件次!
2016年12月,國家商標局認為,被異議商標為“國酒茅臺及圖”中的“國酒”一詞帶有“國內最好的酒”、“國家級酒”的評價性含義,若由被異議人永久性地獨占使用,容易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產生負面影響,因此,不予注冊。
2017年1月,茅臺集團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
2018年5月,商評委作出復審決定,決定不予核準注冊。
2018年7月,茅臺集團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商評委,要求商評委撤銷不予注冊的復審決定。
2018年8月,茅臺撤回“國酒茅臺”商標案起訴。

“國酒茅臺”雖然一直未獲通過,茅臺集團卻從未停止“國酒”品牌的塑造,“國酒茅臺”四個字被其用作官方微博和微信名,也常出現在茅臺的廣告語中,成為大眾概念中事實上的國酒品牌。
如果茅臺通過“國酒”商標的申請,茅臺集團便能在產品上標注“國酒茅臺”字樣,宣傳意義上要比電視廣告有效的多。不過,這也會對“國酒”概念造成混亂,有失行業內的公平競爭。
“國酒茅臺”不能被注冊,到底有什么法律依據?
根據《商標法》規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2010年發布的《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規定: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商標的審查標準,對“國酒”、“國煙”、“國茶”等商標將以“構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予以駁回。對帶“國”字頭但不是“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組合的申請商標,應當區別對待。
2015年新《廣告法》指出:廣告中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而“國酒”恰好隱含了“國內最好的酒”、“國家級酒”的定義。
“國酒茅臺”申請失敗,為什么國窖卻可以?
其實,“國酒”與“國窖”存在根本上的不同之處——酒是一個商品品類,而窖、禮、粹等則不是指定的商品名稱。雖然同樣是“國”字頭,但“國窖”二字難以直接表明商品特性,不屬于“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組合的商標,因此有機會獲得通過。

茅臺放棄“國酒”,小知覺得這是一種手段,也是一種智慧。放棄的是法律不允許的名分,獲得的是更大的競合發展空間。
畢竟,企業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提高產品質量上,賦予品牌更多含金量,在口碑上得到消費者的認可,真正做到消費者心中的“國有品牌”才是根本。
市場未動,商標先行!希望各大企業能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戰略實施,做好對自己品牌的保護。在這個商標資源如此匱乏的時代,注冊全類商標已經難上加難。如果你的品牌還沒有商標的話,那要趕緊去注冊了。如果你想在短期內獲得一枚優質的好標,建議通過購買商標的方式去獲得,時間上更快!后期商標好好經營的話,其孵化的品牌價值也是不可估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