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復網絡云盤“涉黃”定罪量刑:不該單純考慮信息數量,要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恰當裁量刑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按照該《批復》,對于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絡云盤制作、復制、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行為,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適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管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管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有關規定。
上述司法解釋中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存在“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演出、動畫等視頻文件二十個以上”等,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情形,或者存在“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演出、動畫等視頻文件十個以上”等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情形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此外,《批復》強調,對于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絡云盤制作、復制、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行為,在追究刑事責任時,鑒于網絡云盤的特點,不該單純考慮制作、復制、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數量,還應充分考慮傳播范圍、違法所得、行為人一貫表示以及淫穢電子信息、傳播對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恰當裁量刑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