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先說結論:電力公司的正式職工,肯定不是國家工作人員。為什么呢?
首先政務機器人,所謂的國家工作人員,嚴格地說是一個法律概念。一般是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用時下最通俗的說法,就是指體制內工作人員。不過,這只是一個比較粗略的劃分。更嚴格地說,國家工作人員主要包括兩大類人員: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際上就是黨政機關的公務員,其法定職責是依法履行公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公務員所下的定義是: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其本質特征主要有三個方面:依法履行公職,領導、管理、指揮、決策國家事務;都有公務員編制;由國家負擔工資福利待遇政務機器人,并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公務員綜合管理的法律依據肯定是《公務員法》以及與之配套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政策,管理上比較嚴格、規范。目前情況下,人人都知道要依法取得公務員的編制,進入公務員隊伍,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2、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大一些,其主體主要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這一類工作人員,主要在科、教、文、衛等行業和單位工作,以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為主。其工作的主要職責是向全社會提供公共技術服務和智力支撐,如大學教授、中學教師、醫院的醫生,是國家的智力寶庫。這一類人員都不具有行政管理權限,都是玩技術的,靠本事吃飯。絕大多數人由國家負擔工資福利待遇以及相應的社會保障待遇,也實行嚴格的編制管理。這一類人員的綜合行政管理法規是國務院發布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概括地說:之所以把這兩類人員作如此的劃分,根本的原因是:兩類人員工作職責不同,管理方式不同,要求也不同。尤其在這兩類人員涉及到刑事犯罪、違紀等問題時,實質性的客體相同的違法、違紀問題,卻因人員主體的不同,罪名、違紀性質也是不同的。如,公務員可以構成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就不一定了。這在《刑法》《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都能找出法律根據。
其次,電力公司的正式工,其本質上就是企業職工。目前,我國的電力公司主要是國家電網公司,是國務院批準成立的國有特大型企業,職工人數達到70-80萬人,是國家電網投資和經營的主體,是國有經濟的主力軍之一,當然也是我國經濟實力的基礎,戰略地位十分重要,作用十分突出。可以肯定的是:電力公司是以《公司法》為法律根據組建而成的,公司執行國家產業政策,負責全國電網的運行、管理和維護。電力公司的職工當然就是企業職工,企業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以及社會保險待遇,都由各級公司及其職工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辦理,說到底:企業的經營效益情況決定了企業職工的工資待遇狀況,又同時決定了退休之后的基本養老金的高、低水平。
最后,回答題主的問題:電力公司正式工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嗎?綜上所述,可以肯定地說:電力公司正式工,肯定不是國家工作人員。
這里有一個經常造成大家發生概念混淆的問題,就是:原來的電力管理體制,既有電力工業部,又有地方電力局,還有電力局管理的電力公司。最近幾十年,隨著國家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原來的電力工業部、鋼鐵工業部、石油工業部、鐵道部、煤炭部等國家部委被相繼撤銷。國家又先后相應地組建了很多的國有大型公司、行業協會。甚至有些協會和公司還被賦予了一定的行業管理權限,相應地履行了一部分的行政管理職能。近些年來,隨著行政管理職能被逐漸剝離,現在這些國有大型公司一般都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了。這是一個歷史的過程,逐漸適應、逐漸演變、逐步理順的過程,應該客觀、理性地看待。說到底,就是一句話: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又必須與經濟基礎相適應。從這個角度看,有些老同志將電力公司的正式工當成國家工作人員,其實是可以理解的。畢竟,歷史的慣性思維是非常強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