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香春公司注冊了“稻香春”商標,
東來順公司憤而提出了無效宣告。
東來順有“稻香春”商標,
東來順許可稻香春使用過“稻香春”商標;
稻香春注冊了“稻香春”商標;
東來順不讓稻香春公司擁有“稻香春”商標;
東來順提出了無效宣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稻香春公司可以擁有“稻香春”商標,商標應予維持;
東來順不服提出了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稻香春公司的“稻香春”與東來順的“稻香春”容易混淆,商標應該無效;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附二審判決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9)京行終777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暢,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東來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
法定代表人:周延龍,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強,北京市君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亮,北京市君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
法定代表人:宋亞坤,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春,北京國標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景博文,北京國標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因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8)京73行初1029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2019年10月24日,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暢,被上訴人北京東來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東來順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強、盧亮,原審第三人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稻香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亞坤來院接受了詢問。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查明:
一、訴爭商標

1.注冊人:稻香春公司。
2.注冊號:8737879。
3.申請日期:2010年10月13日。
4.專用期限至:2023年2月20日。
5.標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類):含牛奶的巧克力飲料、茶飲料、食用面粉、面粉、蛋糕粉、糕點用粉、醋、調味醬油、醬油、味精。
二、引證商標一

1.注冊人:東來順集團。
2.注冊號:258984。
3.申請日期:1985年8月16日。
4.專用期限至:2026年8月9日。
5.標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類):糕點、餅干、年糕、元宵、茯苓夾餅。
三、引證商標二

1.注冊人:東來順集團。
2.注冊號:345047。
3.申請日期:1988年6月4日。
4.專用期限至:2019年4月9日。
5.標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29類):牛肉干、熟肉食品、肉松。
四、被訴裁定:商評字[2018]第145454號《關于第8737879號“稻香春”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以訴爭商標未構成2014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情形為由,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五、其他事實
行政階段,東來順集團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如下證據(光盤形式):
1.百度百科關于“稻香春”歷史介紹;
2.“稻香春”品牌及原使用人獲得的榮譽介紹;
3.稻香春公司2010年——2012年商品銷售發票;
4.稻香春公司2010年——2012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5.東來順集團與稻香春公司簽訂的“稻香春”商標許可使用協議(2004-2006、2006-2008、2010-2016);
6.2010年——2017年商標許可費用的轉賬憑證、進賬單、記賬聯等票據;
7.“稻香春”商標許可合同到期通知書、告知函、律師函;
8.東來順集團在稻香春公司店面購買商品的證據及實物照片;
9.***先生題字原稿;
10.兩委專題會議紀要;
11.北京稻香春食品公司深化改革方案;
12.稻香春公司未支付商標許可費用的相關函件;
13.《關于授權被申請人使用“稻香春”商標的請示及批復》。
稻香春公司于行政階段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如下證據:
1.“東風市場稻香春食品店”商業企業登記表;
2.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北京東安集團公司稻香春食品店”名稱變更為“北京稻香春食品公司”,“北京稻香春食品公司”名稱變更為“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東來順集團不服被訴裁定,于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審訴訟中,東來順集團向原審法院補充提交了如下證據:
1.東來順集團“稻香春”中文拼音及圖商標注冊證、變更證明、轉讓證明、續展證明;
2.東安集團1988年成立文件;
3.東安集團1989年更名文件;
4.東來順集團1990年更名文件;
5.東安集團1996年更名文件;
6.東安集團2000年組建文件;
7.東來順集團從東安集團中獨立的文件;
8.稻香春公司1997年更名文件;
9.稻香春公司2004年更名改制文件;
10.關于稻香春公司改制相關文件;
11.稻香春食品公司搬家、商標使用等問題協商會會議紀要;
12.商標撤三字[2017]第Y007285號《關于第345047號第29類“稻香春”注冊商標連續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商評字[2018]第27398號《關于第345047號“稻香春DAOXIANGCHUN及圖”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商標撤三字[2017]第Y007284號《關于第258984號第30類“稻香春”注冊商標連續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及商評字[2018]第27399號《關于第258984號“稻香春DAOXIANGCHUN及圖”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
13.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2018)京73行初3168號判決書和(2018)京73行初3169號判決書;
14.本院作出的(2018)京行終4801號判決書和(2018)京行終5079號判決書;
15.商評字[2018]第68810號《關于第22166739號“稻香春”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16.馬莉莉和稻香春公司惡意申請稻香春商標列表和商標信息;
17.“稻香春”商標的媒體宣傳報道;
18.北京電視臺科教頻道官方微博;
19.“稻香春”商標北京市著名商標證明;
20.(2018)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4394號淘寶網公證書;
21.(2018)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4395號大眾點評網公證書;
22.(2018)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5760號新浪微博網公證書;
23.(2018)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7929號稻香春店鋪現場公證書;
24.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5946號判決書。
稻香春公司于原審訴訟中向原審法院提交了數份購銷合同。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
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近似標志。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均為日常食用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重合或密切相關,消費群體高度重疊,相關公眾基于對商品的通常認知和一般交易觀念可能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存在特定關聯性,進而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應認定構成類似商品。被訴裁定對此認定有誤,應予糾正。
東來順集團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稻香春”系列商標已經建立起一定的知名度和商譽,這種知名度亦會影響相關公眾的認知導向,使相關公眾在市場選購商品時誤認為各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標志的商品均由同一主體提供,或將引證商標一、二所標識的商品誤認為是訴爭商標所標識的商品,進而使東來順集團積累的商譽受到破壞甚至吞噬。
基于上述分析,被訴裁定關于“即使考慮申請人提交的品牌使用證據,其銷售證據及榮譽獲得等證據皆指向本案被申請人,即本案中尚難以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會導致消費者的誤認誤購”的認定,亦屬不當,對此亦予糾正。
綜上,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分別使用在各自核定的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認為標記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的商品的提供者之間具有某種特定聯系,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之情形。
東來順集團與稻香春公司之間自2004年起就涉案的兩枚引證商標發生的商標許可行為并非代理或銷售關系,不符合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代理、代表關系,且東來順集團亦未能舉證證明其存在在先使用的其他未注冊商標的情況。因此,對東來順集團依據商標法第十五條提出的主張,不予支持。
東來順集團未能證明訴爭商標的注冊行為損害了公共利益、擾亂了公共秩序,且在已經通過商標法其他條款保護了各引證商標的情況下,本案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判決:
一、撤銷被訴裁定;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東來順集團就訴爭商標所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維持被訴裁定。其主要上訴理由是:
原審法院有關商品類似的認定有誤。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不屬于類似商品,《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是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重要依據,在無充分證據的前提下,不應隨意突破。具體到本案,應當依據《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認定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
此外,東來順集團在商標評審階段提交的商標使用證據和所獲榮譽證據皆指向稻香春公司,故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不會將訴爭商標所標識的商品誤認為是引證商標所標識的商品,進而誤認誤購。
東來順集團服從原審判決。
稻香春公司未提起上訴,但在向本院提交的代理意見中主張原審判決有關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的認定錯誤,且本案中有關“稻香春”系列商標的使用證據都指向稻香春公司,相關公眾在選購商品時,只會認為引證商標一、二系稻香春公司提供,而不會與東來順集團產生聯系,故訴爭商標的注冊不會損害東來順集團的商譽。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且有訴爭商標和各引證商標的檔案、各方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和原審法院提交的證據、被訴裁定,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引證商標一、二的最初注冊人均為“北京市東風市場稻香春食品廠”。
1988年北京市商業委員會作出(88)京商字第44號《關于同意恢復原“東安市場”名稱和成立“東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同意成立“東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商業局根據上述批復內容,批復成立東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屬公司包括:東安市場、東來順飲食公司、稻香春食品公司、北京東安開發公司和北京東安服務公司。
1989年4月28日,北京市商業委員會作出(89)京商字第50號《關于同意東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北京東安集團公司的批復》。下屬的東來順飲食公司和稻香春食品公司名稱分別為“北京東安集團公司東來順飲食公司”和“北京東安集團公司稻香春食品公司”。引證商標一、二的注冊人名義隨之變更為“北京東安集團公司稻香春食品公司”。
1990年8月17日,北京市第一商業局批準將“北京東安集團公司東來順飲食公司”更名為“北京東安集團公司東安飲食公司”。
為規范企業名稱,“北京東安集團公司東安飲食公司”于1996年10月18日更名為“北京東安飲食公司”,“北京東安集團公司稻香春食品公司”(即引證商標一、二的注冊人“稻香春公司”)于1997年5月28日更名為“北京稻香春食品公司”。此時“北京稻香春食品公司”仍為全民所有制性質。引證商標一、二的注冊人名義也相應變更為“北京稻香春食品公司”。
2000年9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京政函〔2000〕106號《關于同意組建北京王府井東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批復》,同意在“北京東安集團公司”的基礎上,組建“北京王府井東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市人民政府投資組建的國有獨資公司登記設立,以原北京東安集團公司及其所屬企業截止到2000年6月30日經核實后占有的全部國有資產價值量(國家所有者權益)37380.72萬元中的國家資本金14399.65萬元,作為對北京王府井東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
2003年2月10日,北京市商業委員會向北京市政府提出《關于擬從王府井東安市場集團單列組建東來順有限責任公司的請示》,擬把“北京東安飲食公司”從“王府井東安集團”中單列出來,組建“東來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003年5月3日,在北京市商業委員會召開的東來順集團單列協調會的《兩委專題會議紀要》中確定從北京王府井東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劃撥給東來順集團的長期投資中包括“稻香春食品公司”和“東安飲食公司”的項目資產總額及負債。
2003年9月2日,北京王府井東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北京市商業委員會提出《關于成立北京東來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請示》,請示成立“北京東來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03年9月8日,北京市商業委員會京商文〔2003〕147號批復同意成立“北京東來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東來順集團營業執照登記的成立時間為2003年7月31日,在此之前)。
2003年9月12日,在北京市商業委員會召開的東來順集團單列協調會的《兩委專題會議紀要》中提出“稻香春食品公司改制過程中,抵減員工經濟補償問題,因稻香春食品公司改制過程中,國有資本全部退出,需與職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2003年12月19日,北京稻香春食品公司向東來順集團提出《關于稻香春食品公司深化改革方案的請示》。該改革方案中的改制方式明確“進行股份制改革即國有資產全部退出,由單一投資變為多元投資,改制為新的有限責任公司,改制后的新公司擬名稱為‘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以工商企業名稱預核準為準)。”改制方法名稱“改制后的稻香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稻香春有限公司’)擬全部為自然人出資(職工),東來順集團的國有資產退出。”
其它有關問題的處置中明確“稻香春品牌歸集團所有,所有權歸東來順集團有限公司,使用權由‘稻香春有限公司’有償使用。(具體內容以商標使用合同為準)”。
2004年2月21日,東來順集團批復同意了北京稻香春食品公司提出的改制方案。2004年2月24日,東來順集團召開“稻香春食品有限公司搬家、商標使用等問題專題協商會”并形成會議紀要“東來順集團作為‘稻香春’商標的所有者,授權給稻香春食品有限公司獨家使用,未經東來順集團許可,稻香春食品有限公司不得轉讓他人使用,授權使用地區為中國大陸,品牌使用費每年10萬元。授權商標注冊號為第258984號(第30類)、第345047號(第29類),使用期限至2006年8月9日。東來順集團將與新公司按上述條件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商標試用期滿后,雙方可另行簽訂續延合同。”
2004年6月28日,“北京稻香春食品公司”改制后更名為“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即本案原審第三人),企業性質為民營公司。
2004年9月7日,引證商標一、二轉讓至東來順集團名下。
2018年本院針對案外人就本案兩件引證商標提出的三年不使用商標權撤銷復審案作出的(2018)京行終4801號、5079號行政判決書(分別簡稱第4801號判決和第5079號判決)載明:
商標注冊可以是為企業爭取儲備商標的一個途徑,在實際運用中,商標注冊需要經歷的時間很久,所以提早進行商標布局有利于企業商標的積累,在后續的使用或者防御中起到一定的作用。若您對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