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四條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guī)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1.你除申請該件商標外,還申請了“QKH”“JKH”“OKH”等530多件商標,此短期內(nèi)提交大量商標注冊申請的行為,明顯超出正常經(jīng)營活動需要,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予以駁回。

2.你公司與大陸地區(qū)他人合法注冊的公司名稱相同,且申請的商標為大陸地區(qū)公司在先已注冊的相同商標,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

3.你大量申請注冊與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或電商名稱相同或近似標志作為商標的行為,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予以駁回。

4.你除申請該件商標外,同時申請了“迪奧恤”、“VICTORIA GUQI 維多利古琦”等商標,此大量申請注冊與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近似標志作為商標的行為,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另,申請人涉嫌變造營業(yè)執(zhí)照,應予以駁回。

5.你近期申請大量與原創(chuàng)漢服品牌或淘寶店鋪等標識相同或近似標志作為商標的行為,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予以駁回。

6.你公司反復申請注冊具有一定知名度國外酒莊名稱作為商標的行為,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應予以駁回。

7.你公司大量申請注冊美國知名大學球隊名稱及球員姓名作為商標的行為,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予以駁回。

8.你公司大量申請注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地名、景點名稱作為商標,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予以駁回。

9.你公司大量申請注冊與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標志作為商標的行為,或大量申請大量申請注冊與歐美潮流品牌、電商名稱、籃球明星和籃球術語相同或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的行為,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予以駁回。

10.你公司大量申請注冊與影視作品名稱、綜藝節(jié)目名稱、茶葉品種名稱等相同或近似標志作為商標的行為,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予以駁回。且,該標識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商標注冊必須是以使用為目的的注冊申請,針對一些搶注,商標局目前是零容忍的態(tài)度。申請數(shù)量在500件以上的一般會引起商標局的重視,但也不排除短期申請少量但商標名字涉嫌搶注知名品牌的被批量駁回。不過這只是針對一些惡意申請,申請人的正常經(jīng)營活動需要,即使申請幾千件也是合法的。申請人還是應該從自身出發(fā),以自身的實際情況去申請注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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