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份《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等與丹麥奇新藍罐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此前尤益嘉公司的各項上訴理由均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均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這也意味著,“藍罐曲奇”起訴“皇冠曲奇”一案終有定論,按照原判決,一審判決被告尤益嘉公司停止虛假宣傳、登報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丹麥奇新藍罐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4萬元合計204萬元。
此案件背后,分別是代表“藍罐曲奇”一方的原告丹麥奇新藍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丹麥藍罐公司)以及代表“皇冠曲奇”一方的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尤益嘉公司)。而涉案的“藍罐曲奇”和“皇冠曲奇”,消費者大多并不陌生,在曲奇餅干市場上,這兩個品牌都十分受歡迎。

對于消費者而言,究竟誰才是正宗“丹麥曲奇”實在難以分辨。類似的包裝風格、相近的產品口味,再加上都給消費者冠以“丹麥皇室御用”的印象。“藍罐曲奇”網站特別注明,2009年,丹麥藍罐曲奇成功獲取丹麥女王陛下瑪格麗特二世賜予‘丹麥皇室御用品牌’認證,是丹麥皇室御用品牌,盡顯皇室尊貴。故此丹麥藍罐曲奇新的包裝上印有‘丹麥皇室御用’的金色皇冠徽章,這徽章只賜予真正的丹麥藍罐曲奇使用,品牌超凡地位毋庸置疑,并非一般曲奇品牌可隨便使用。

另外,在價格上,經過查詢兩個品牌天貓旗艦店,同樣是908g的鐵盒禮品裝,目前藍罐曲奇實際售價為145元,而皇冠曲奇則為128元。


或許正是二者在同一領域的高度相似和競爭關系,才有了本案的發生。事實上,“藍罐曲奇”與“皇冠曲奇”之爭早已開始。消息顯示,早在2014年二者就已對簿公堂。
二審維持原判,“皇冠曲奇”被認定虛假宣傳損害“藍罐曲奇”
說回此案,此前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審理了丹麥藍罐曲奇起訴皇冠曲奇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一審法院判決:一、尤益嘉公司于判決生效后立即停止涉案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即停止宣傳2014年9月4日前生產的皇冠曲奇產品的生產地為丹麥、停止在廣告宣傳中使用歐洲宮廷人物聚會風格的圖片和畫面中配以皇冠曲奇產品圖案、停止使用“皇家”、“丹麥皇室御用”、“御制配方”、“皇家御制”的廣告宣傳語;二、尤益嘉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在《法制日報》和《光明日報》的版面顯著位置刊登聲明,消除因涉案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丹麥藍罐公司造成的影響(聲明內容須經一審法院審核);逾期不履行的,丹麥藍罐公司可將判決相關內容刊登在上述兩份報紙,相關費用由尤益嘉公司負擔;三、尤益嘉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丹麥藍罐公司的經濟損失2000000元以及訴訟合理支出40000元,共計2040000元;四、駁回丹麥藍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尤益嘉公司不服,隨后提起上訴。
根據文書顯示,本案二審訴訟中的爭議焦點為:一、尤益嘉公司和丹麥藍罐公司是否系本案的適格訴訟主體;二、尤益嘉公司是否實施了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三、一審法院判決尤益嘉公司刊登聲明消除因涉案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丹麥藍罐公司造成的影響以及判決尤益嘉公司向丹麥藍罐公司支付經濟損失和訴訟合理支出是否恰當;四、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是否存在錯誤并足以影響判決結果。
最終,二審法院認為,尤益嘉公司的各項上訴理由均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受理費23120元,由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另外,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2019年“皇冠曲奇”
反訴“藍罐曲奇”不正當競爭,索賠3000萬
隨著此次二審即終審判決做出,“藍罐曲奇”訴“皇冠曲奇”不正當競爭一案終于“蓋棺定論”。
然而,在2019年5月,北京海淀法院曾刊出消息,反過來,“皇冠曲奇”起訴“藍罐曲奇”索賠3000萬元,理由同樣為不正當競爭。
北京海淀法院文章顯示,因認為丹麥奇新藍罐有限公司、丹麥藍罐曲奇有限公司、藍罐金寶(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荔之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兆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北京翠微家園超市連鎖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丹麥藍罐曲奇”等產品的生產商、進口商及經銷商,實施了虛假宣傳、混淆、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皇冠丹麥曲奇”的出品方丹麥丹尼詩特色食品有限公司、經銷商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上述六公司訴至法院,索賠3000萬元。

此案中,原告“皇冠丹麥曲奇”的出品方及經銷商訴稱,“皇冠丹麥曲奇”已經連續多年在中國大陸市場同類產品中銷量領先,屬于知名商品。而“丹麥藍罐曲奇”則實施了以下虛假宣傳行為:
1、“丹麥藍罐曲奇”對其歷史進行虛假宣傳。在產品包裝及網頁多處宣傳“丹麥藍罐曲奇”“源自1933年”,具有“百年歷史”,讓消費者誤認為該產品有100多年的歷史;使用“皇室經典”宣傳詞,并且宣傳“丹麥藍罐自誕生以來,陪伴幾代丹麥皇室成長”,讓消費者誤認為“丹麥藍罐曲奇”百年來都屬于皇室御用品牌,而事實上其于2009年才獲得丹麥皇室御用認證。
2、“丹麥藍罐曲奇”對其質量存在虛假宣傳。在產品包裝及網頁宣稱“丹麥藍罐曲奇”使用“1933年的原創配方”、“百年配方”。事實上某些配方成分在1993年時并不存在或并未被使用于曲奇產品,且1993年至今也未滿100年。此外,其關于保質期和凈含量的宣傳與產品參數存在不一致。
3、“丹麥藍罐曲奇”在宣傳中使用極限用詞。其在官方網站上使用“全球最大之現代化曲奇生產線”、“我們以最先進的設備,制作最優質的產品,面對來自市場上的挑戰”宣傳用語讓相關公眾以為“丹麥藍罐曲奇”是品質最高的丹麥曲奇。在宣傳中使用“頂級曲奇大師”、“送禮首選”、“聚會最佳拍檔”等極限用語,讓相關公眾誤以為其品質優于其它品牌。
4、“丹麥藍罐曲奇”對曲奇產地存在虛假宣傳。在其微信公眾號和官方微博多次宣傳市面上只有“丹麥藍罐曲奇”每一塊餅干都在丹麥生產,讓消費者誤以為其它品牌都不在丹麥生產或部分在丹麥生產,只有其生產的曲奇才是最正宗的丹麥曲奇。“丹麥藍罐曲奇”的藍罐禮盒裝(贈送咖啡)產品正面包裝上印有“原產國 丹麥”,但咖啡產地卻為越南,“原產國 丹麥”字樣讓消費者誤以為咖啡也是產自丹麥。
5、“丹麥藍罐曲奇”對于丹麥皇室御用稱號存在虛假宣傳。其在視頻廣告和官方微博多次宣傳市面上只有“丹麥藍罐曲奇”唯一獲得丹麥皇室御用的稱號,讓消費者誤認為曲奇類產品只有“丹麥藍罐曲奇”獲得了丹麥皇室的認可,品質優于其他品牌曲奇,但實際上丹麥曲奇品牌BISCA同樣也獲得過丹麥皇室御用認證,并且時間早于“丹麥藍罐曲奇”。
原告“皇冠丹麥曲奇”的出品方及經銷商認為,“丹麥藍罐曲奇”實施了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丹麥藍罐曲奇”與“皇冠丹麥曲奇”存在特定關系。“丹麥藍罐曲奇”的產品包裝及贈品存在與“皇冠丹麥曲奇”產品包裝中皇冠相似的皇冠形狀,屬于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相似的標識。此外,被告在新聞發布會上散布“皇冠丹麥曲奇”侵犯了對其藍罐曲奇的知名商品包裝裝潢專用權等不實之詞,并在多家媒體進行宣傳,從而貶低“皇冠丹麥曲奇”的商品聲譽,損害其商業信用。被告違反了《反不競爭法》的規定,擾亂了曲奇市場的競爭秩序,故原告起訴至法院。
而目前,“皇冠曲奇”起訴“藍罐曲奇”一案尚無更新消息。
附:判決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