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商標保有量越來越大,越來越多的商標也進入了即將續展的行列,對于續展or重新申請,很多持有人猶豫不決,因為,商標續展的費用比重新申請貴很多,于是認為在到期時重新注冊商標更為劃算,真是這樣嗎?正好最近有個案例,我們一起分享一下;

在我國,白酒文化可稱之為博大精深,深入人心。“洋河”自古盛產美酒,素有“酒都”之稱。據傳,洋河大曲在唐代就已享盛名,另在清乾隆皇帝第二次南巡時,就在宿遷建有行宮品嘗洋河大曲,稱贊其:“酒味香醇,真佳酒也”。洋河目前銷量一直居高不下,特別是近年來隨著“藍色XX經典”等酒類產品的暢銷,洋河的知識產權保護也越來越強勁。近日,就無效湖北稻花香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第14975139號【君之藍】迎來終審;“君之藍”與“天之藍”“夢之藍”等構成近似被無效;


從上面兩張圖可以看出,無論是君之藍還是夢之藍都是零幾年申請注冊的,夢之藍早于君之藍申請日期和核準日期;按理說這個事情應該過去很久了,重新被提起的可能性很小,可是隨著我們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君之藍主體公司稻花香酒業公司2014年重新申請的商標卻被無效了;



一審認為:“君之藍”商標的文字構成,與由“天之藍”“海之藍”“夢之藍”文字構成構成近似,且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天之藍”“海之藍”“夢之藍”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在第33類酒類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相關公眾已經將“之藍”作為一系列商標的一部分與洋河酒廠公司相聯系,構成近似商標;“君之藍”商標與稻花香酒業公司的“君之”系列商標存在一定的區別,稻花香酒業公司關于訴爭商標系其第4967527號“君之藍”商標(簡稱在先注冊商標)的延伸注冊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據;
二審認為:商標審查實行個案原則,由于每個商標的構成要素、歷史背景、相關公眾的認知程度、商業使用狀況等均有差異,其它包含漢字“之藍”的商標獲準注冊的情況與本案不同,不能成為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分別未構成近似商標的當然理由。商標注冊人對其所有的不同商標享有各自獨立的商標權,先后注冊的商標之間并不當然具有延續關系。訴爭商標與在先注冊商標雖文字相同,但在字體風格上存在一定的區別,且稻花香酒業公司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其在先注冊商標經宣傳使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其產生的商業信譽可延續至訴爭商標。故稻花香酒業公司雖有在先注冊商標,但不能據此認定訴爭商標可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
最后,訴爭商標注冊號:14975139的“君之藍”被成功無效!但目前并不妨礙最早申請的第4967527的續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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