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布了一份關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極致純正血統珍稀奶源EXCELLENT及圖”商標的行政判決。
當中判定該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中的文字“極致”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上述商品的質量特點產生誤認,而帶有欺騙性。且再結合其他事由判決駁回原告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認可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被訴決定——對該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根據判決書披露,國家知識產權局曾作出決定,認為第24154197號“極致純正血統珍稀奶源EXCELLENT及圖”商標由文字“純正血統珍稀奶源”、圖文組合“極致EXCELLENT及圖”組成,其中圖文組合“極致EXCELLENT及圖”占據整個商標的較大部分版面,為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中的文字“極致”用在乳清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所涉及的商品的質量及品質產生誤認,從而導致消費者的誤購。
但三元食品認為,申請商標是對原告在先注冊的“極致”系列商標的延續性注冊,基于原告在先注冊的“極致”系列商標已經取得了較高知名度,在“極致”系列商標上所積累的商譽可以被申請商標所承繼和延續。因此,申請商標也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第二,原告在先注冊有“極致”系列商標,且“極致”也并非描述乳清等商品的質量及品質的詞匯,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質量及品質產生誤認。因此,申請商標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不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申請商標由文字“純正血統珍稀奶源”、圖文組合“極致EXCELLENT及圖”組成,其中圖文組合“極致EXCELLENT及圖”為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中的文字“極致”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上述商品的質量特點產生誤認,而帶有欺騙性,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規定之情形。被訴決定認定正確,本院予以支持。
同時,關于關于原告主張的本案申請商標的延續性注冊問題,法院認為,基礎商標的延續性注冊應具備相應的條件,即基礎商標經使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能夠使相關公眾將其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在后申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與其基礎商標聯系在一起,并認為使用兩商標的商品均來自該商標注冊人或與其存在特定聯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基礎商標經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因此其不能延續至本案申請商標。
商標授權審查因個案事實情況不同可能結論各異,原告主張因其他情形相近的商標已被核準注冊的情況,并非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原告提交的證據難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進而能夠使相關公眾將其與引證商標相區分,原告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附:判決書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0)京73行初663號
原告: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毅,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計海軍,北京超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莉莎,北京超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柴玲,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
原告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三元公司)因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的商評字[2019]第268342號關于第24154197號“極致純正血統珍稀奶源EXCELLENT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簡稱被訴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5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三元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計海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向本院出具不出庭聲明,未參加本案庭審,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訴決定系國家知識產權局會針對三元公司的商標駁回復審申請而作出,該決定認定:第24154197號“極致純正血統珍稀奶源EXCELLENT及圖”商標(簡稱申請商標)由文字“純正血統珍稀奶源”、圖文組合“極致EXCELLENT及圖”組成,其中圖文組合“極致EXCELLENT及圖”占據整個商標的較大部分版面,為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中的文字“極致”用在乳清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所涉及的商品的質量及品質產生誤認,從而導致消費者的誤購。三元公司所述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多件包含“極致”文字的商標已獲準注冊的情形,與本案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三元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申請商標經三元公司的廣泛使用和宣傳已排除了被消費者誤認的可能性。綜上,申請商標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
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極致EXCELLENT及圖”與第1140943號“極致JIZHI及圖”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之一)、第5439996號“極致JIZHI及圖”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之二)、第11705278號“7優管控EXCELLENT及圖”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之三)、第11705531號“7優管控EXCELLENT及圖”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之四)、第17643842號“雅瑟林創新味覺茶飲EXCELLENT及圖”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之五)、第10339921號“艾格賽斯EXCELLENT及圖”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之六)、第11705334號“7優管控EXCELLENT卓越及圖”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之七)、第G1115767號“LINDTEXCELLENCE及圖”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之八)、第5467364號“卓越及圖”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之九)、第9626435號“卓越”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之十)、第8209551號“卓越ADSTRONG”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之十一)、第7995511號“卓越”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之十二)的主要認讀部分“極致”、“EXCELLENT”在文字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標整體不易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三元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其的廣泛使用和宣傳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從而取得了與上述引證商標明顯區別的顯著特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并存注冊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依照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原告訴稱:1、申請商標是對原告在先注冊的“極致”系列商標的延續性注冊,基于原告在先注冊的“極致”系列商標已經取得了較高知名度,在“極致”系列商標上所積累的商譽可以被申請商標所承繼和延續。因此,申請商標也應當予以初步審定。2、原告在先注冊有“極致”系列商標,且“極致”也并非描述乳清等商品的質量及品質的詞匯,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質量及品質產生誤認。因此,申請商標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初步審定。3、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整體外觀、讀音呼叫及含義方面有明顯區別,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作出區分,不會產生混淆誤認,不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不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初步審定。4、原告是以奶業為主的大型食品企業,申請商標是原告“極致”系列商標之一。經過原告持續廣泛的宣傳使用,申請商標已取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市場中已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分,且不會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及品質產生誤認,因此,原告請求法院考慮原告在先注冊的“極致”商標及知名度情況,予以初步審定。綜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被告重新查明和認定相關事實,依法重新作出決定。
被告辯稱:其堅持被訴決定中的認定意見,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查程序合法,應予維持,請求法院駁回三元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
申請商標系第24154197號“極致純正血統珍稀奶源EXCELLENT及圖”商標,于2017年5月16日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29類“乳清;以果蔬為主的零食小吃;奶昔;奶油(奶制品);奶粉;奶茶(以奶為主);熱狗腸;牛奶;牛奶制品;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蛋;酸奶”商品上,現商標申請人為三元公司。
引證商標之一系第1140943號“極致JIZHI及圖”商標,申請日期為1996年12月9日,核定使用在第32類“啤酒;礦泉水(飲料);汽水;無酒精的果汁飲料;茶飲料(水);豆奶;制飲料用糖漿;飲料制劑;無酒精飲料”商品上,商標權專用期限至2028年1月6日,現商標權人為案外人李智。
引證商標之二系第5439996號“極致JIZHI及圖”商標,申請日期為2006年6月26日,核定使用在第29類“葡萄干;蜜餞;果肉;加工過的開心果;桂元;山楂片;干棗;精制堅果仁;加工過的瓜子;加工過的松子”商品上,商標權專用期限至2029年5月6日,現商標權人為案外人鶴山市東源食品有限公司。
引證商標之三系第11705278號“7優管控EXCELLENT及圖”商標,申請日期為2012年11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5類“醫用營養食物;醫用營養飲料;醫用營養品;營養補充劑;嬰兒食品;凈化劑;衛生巾;治頭痛用品;出牙劑;中藥袋”商品上,商標權專用期限至2024年8月13日,現商標權人為案外人寧波御坊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引證商標之五系第17643842號“雅瑟林創新味覺茶飲EXCELLENT及圖”商標,申請日期為2015年8月11日,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冰茶;茶飲料”商品上,商標權專用期限至2027年1月20日,現商標權人為案外人茶媽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引證商標之六系第10339921號“艾格賽斯EXCELLENT及圖”商標,申請日期為2011年12月22日,核定使用在第5類“人用藥;醫用營養添加劑;嬰兒奶粉;空氣清新劑;獸醫用藥;殺蟲劑;醫用保健袋;牙填料;農業用殺菌劑;獸醫用油脂”商品上,商標權專用期限至2023年2月27日,現商標權人為案外人咸陽華寶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引證商標之七系第11705334號“7優管控EXCELLENT卓越及圖”商標,申請日期為2012年11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29類“魚(非活);蔬菜罐頭;冷凍水果;腌制蔬菜;食用油;精制堅果仁;干食用菌”商品上,商標權專用期限至2024年6月27日,現商標權人為案外人寧波御坊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引證商標之八系第G1115767號“LINDTEXCELLENCE及圖”商標,申請日期為2012年6月9日,核定使用在第30類“可可;食用和美食用可可精和可可粉;可可塊;巧克力;巧克力塊(夾心或非夾心的);巧克力飲料;糕點及糖果;蛋糕;餅干;冰制食品;甜食;硬糖,包括液體心的;咖啡;咖啡飲料;咖啡豆;咖啡粉”等商品上,商標權專用期限至2022年3月16日,現商標權人為案外人CHOCOLADEFABRIKENLINDT&SPRUNGLIAG。
引證商標之九系第5467364號“卓越及圖”商標,申請日期為2006年7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9類“肉;火腿;香腸;腌肉;肝;肉干;死家禽;蛋;咸蛋;蛋粉”商品上,商標權專用期限至2029年5月13日,現商標權人為案外人吉林卓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引證商標之十系第9626435號“卓越”商標,申請日期為2011年6月22日,核定使用在第29類“獸乳;奶粉;牛奶制品;奶粉(調味奶粉);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的);兒童奶粉(非嬰兒);奶粉(調制奶粉);羊奶粉;奶粉(含麥精);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上,商標權專用期限至2022年7月20日,現商標權人為案外人環聯貿易有限公司。
引證商標之十一系第8209551號“卓越ADSTRONG”商標,申請日期為2010年4月15日,核定使用在第29類“獸乳;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上,商標權專用期限至2021年11月13日,現商標權人為案外人環聯貿易有限公司。
引證商標之十二系第7995511號“卓越”商標,申請日期為2010年1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0類“咖啡;咖啡飲料;糖;食用淀粉;粉絲(條)”商品上,商標權專用期限至2021年4月13日,現商標權人為案外人梁高飛。
商標局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駁回了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三元公司不服商標局作出的商標駁回通知,于2019年1月4日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
2019年11月1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被訴決定。
在本案訴訟階段,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均為復印件):原告在先注冊的“極致”“極致JIZHI及圖”系列商標信息,“極致”系列產品銷售合同及發票、宣傳廣告、媒體報道、第29類“牛奶”等商品上已經注冊的包含“極致”二字的商標信息和相關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等。
經查,2020年2月6日第1682期《注冊商標撤銷公告》中,顯示引證商標之四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冊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撤銷,撤銷文號為撤三字[2019]第W052475號。
庭審過程中,三元公司表示其認可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
另查,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商標局、商評審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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