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小米是不是也感謝雷軍把這樣普通的食物名稱成就為一個知名品牌。小米雖然還是營養豐富的小米,但如今“小米”之所以被頻繁提起,更多的還是作為品牌的“小米”。

在第25789474號“小米”商標無效宣告案件中,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裁定就尊重了這一事實。該案申請人北京清泉出山飲品有限公司認為:小米是一種植物的名稱,爭議商標為純文字商標“小米”,用在飲料商品上,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主要原料。爭議商標屬于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同時,爭議商標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認為其商品含有小米的成分。請求宣告這件“小米”商標無效。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爭議商標“小米”具有顯著特征,相關公眾可以將其識別為商標,亦能夠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本案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小米”用在核定使用的礦泉水配料、汽水制作用配料等商品上會導致相關公眾認為其商品的主要原料為小米。“小米”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之情形,維持注冊。
與此關聯的另一個案件是,清泉出山公司申請的“小米可樂”商標被國知局駁回了,駁回理由有兩個,一是與在先的“小米”商標構成近似商標,二是“小米可樂”中的“可樂”,用于非“可樂”商品上,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情形。
我不知道“小米”是否真的生產了飲料,不過,我在網上還真看到了“小米可樂”的產品圖片,所以北京這家清泉出山公司也不是無緣無故對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小米”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的。
兩個案件單看都很普通,但足以說明兩個問題:一是商標是為品牌服務的,商標案件本身就是商戰的一部分。商標的紛爭不過是手段,維護自身的利益才是目的。從這一點上講,真不用把商標看得多么神秘或者高大上,不過就是一種市場競爭的工具而已。當然,這個工具運用得合理合法,有利于市場良性運營。
二是商標問題要根據客觀形成的市場實際,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小米作為糧食能不能成為奶茶的原料呢?我認為存在這種可能啊,小米湯一直最好飲品之一呢。但現在“小米”已成為響當當的品牌,提供了眾多的商品和服務已是眾所周知的事實。這時,相關公眾看到飲料上寫著“小米”時,第一反應大多應該是品牌,而不會是原料小米。反正我自己就會是這樣。
所以,國知局的裁定是符合客觀實際的。這個實際還暗含著另一個問題:一個可能僅僅表示了指定商品原料的詞匯,通過在其他商品大量使用成為品牌后,在這個商品上也可能獲得商標顯著性?我自己也認為這個觀點挺沒有法律依據的,但我就覺得客觀上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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