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福田法院在一件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中,適用懲罰性賠償機制,對侵權人按照獲利金額的三倍確定賠償數額。
我們都知道vivo手機品牌在中國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所屬運營公司維沃移動通信有限公司非常重視品牌運營和商標保護,注冊了一系列防御商標,然而不曾想市場竟然冒出個“vivi”手機,這也就引發了兩者的糾紛。
2012年9月21日,維沃公司注冊了第9773708號“vivo”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中的變壓器(電)、導航儀器、電傳真設備、電話機、電子信號發射機、電子信號發射器、內部通訊裝置、手提電話、天線、熒光屏,有效期至2022年9月20日,該商標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之后,維沃公司發現某通公司在其生產的手機產品上使用“vivi”作為商標,并將“vivi”作為手機品名,注冊了域名為“vivi-china.com”的網站并宣傳使用了“vivi”作為商標及品名的手機產品,同時在某寶網通過數十家店鋪進行大規模的宣傳和銷售;
另外,某訊公司在某寶網上注冊名為“某訊科技”的店鋪,通過該店鋪銷售多款被告某通公司生產的使用了“vivi”作為商標以及品名的手機產品,并且銷售數額巨大。
2019年,維沃公司向福田區人民法院起訴兩公司上述行為有惡意攀附、搭便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對注冊商標vivo享有的專用權,給其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要求兩公司停止侵權并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500萬元及相應維權合理開支。

圖片來源: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福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通公司未經許可,生產、銷售、宣傳與原告注冊商標vivo近似的vivi標識手機,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某訊公司銷售的兩款vivi手機,標識與原告vivo手機近似,亦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要求兩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關于賠償損失的金額問題,原告提出對其判令懲罰性賠償,法院予以支持。福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確定被告某通公司生產、銷售vivi手機的獲利金額為34.5萬元,確定被告某通公司按照獲利金額的3倍予以賠償,即103.5萬元。另查明,被告某訊公司銷售vivi手機的交易金額已達95萬余元,法院綜合考慮,酌情確定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某通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鑒于知識產權領域存在著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象,為了加大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從2013年至今,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時有報出,近兩年來,“懲罰性賠償”更是多次在各種案例法規中提及。
前有小米訴“小米生活”商標侵權案,江蘇法院適用三倍懲罰性賠償,判決被告賠償小米公司5000萬元,引起廣泛關注。如今福州法院針對手機品牌“vivo”商標維權也做出同等依據判賠,體現了司法對于傍名牌、搭便車行為的懲治力度正在不斷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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