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客戶感覺某公司的商標很響亮,想拿來申請作為自己公司的名稱,詢問筆者是否有法律風險。筆者認為,風險不僅有,而且還很大。
近年來社會上不少人為迅速打開銷路,擅自將他人的注冊商標登記為自家企業字號。這種傍名牌、搭便車,混淆消費者視聽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依法予以制止。
好風憑借力,可以上青天,但是憑借歪風,上的肯定不是青天,可能是西天。然而近些年來,總有一些“智者”想走捷徑,想借他山之石來攻玉。
但是,使用與他人商標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即使正常使用企業名稱不構成突出使用,但只要主觀上具有攀附注冊商標商譽的惡意,客觀上足以造成市場混淆,亦構成不正當競爭,需承擔停止使用企業名稱、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天津一中院近日審理了一起該類案件。
1994年
施可豐公司成立,主要生產經營農用肥料,成立以來一直使用“施可豐”為企業字號。
2009年10月
施可豐公司取得第5591852號“施可豐”商標注冊證。經過長期的使用和宣傳,“施可豐”作為注冊商標,被公眾熟知并認可,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2012年4月
施可豐公司第5591852號“施可豐”注冊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2014年3月
施可豐有機肥公司成立,使用與施可豐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施可豐”作為企業字號。其經營范圍為生物有機肥、有機肥料等的生產、銷售,與施可豐公司同屬于生產經營農用肥料的公司。
施可豐公司認為施可豐有機肥公司擅自將其注冊商標“施可豐”登記為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施可豐有機肥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施可豐有機肥公司在注冊成立前應明知“施可豐”商標在全國化肥行業的知名度,但其仍將“施可豐”登記為其企業字號,具有明顯的“傍名牌”“搭便車”的主觀故意。
雖然施可豐有機肥公司辯稱其生產、銷售的是有機肥料,與施可豐公司生產的化肥并不相同,但是二者面向的消費群體相同,該使用行為仍然會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施可豐有機肥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帶有“施可豐”字樣,并賠償損失。
從裁判結果也可以看出,在91.32%的案件中,法院都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即維護了商標持有者的權益。而駁回的案件中,約大部分是因為原告無法證明其存在在先權利——即沒有注冊商標,或者不能證明自己率先使用該品牌。
對于市場主體而言,在充分運用企業名稱、商標等在打造知名度、塑造市場形象等方面作用的同時,也應提高風險意識,避免不必要的糾紛。首先,堅持誠實信用原則,正當地參與市場競爭,積極打造自身品牌;其次,規范地使用企業名稱和注冊商標,在使用企業名稱時應與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使用注冊商標時應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核準注冊的商標,避免行為落入不正當競爭或商標侵權的風險。
商標法意義上使用的企業字號與注冊商標之間的關系在進行侵權判斷時,應當考量被訴侵權人使用該企業字號是否具有合理正當的理由,并結合相關商業標識的顯著性、實際使用情況、相關公眾的認知狀態、使用者的主觀意圖以及是否已形成市場區分等因素進行綜合判定。
商標注冊可以是為企業爭取儲備商標的一個途徑,在實際運用中,商標注冊需要經歷的時間很久,所以提早進行商標布局有利于企業商標的積累,在后續的使用或者防御中起到一定的作用。若您對商標注冊的相關信息不是非常了解,可以選擇正規的代理公司,帶路商標網以誠信立業,為客戶提供最專業的商標代理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