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馬爹利將水滴形切面設計的酒瓶容器作為三維標志注冊為商標的申請,歷經商評委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裁判,被宣告失敗。法院認為,相關公眾并未對該商標產生強于酒類商品容器含義的商標認知,即訴爭商標不具備“獲得顯著性”,不應予以注冊。

12月23日下午,財經網產經由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馬爹利將水滴形切面設計的酒瓶容器作為三維標志注冊為商標的申請,歷經商評委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裁判,被宣告失敗。法院認為,相關公眾并未對該商標產生強于酒類商品容器含義的商標認知,即訴爭商標不具備“獲得顯著性”,不應予以注冊。
具體來看,根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今年9月作出的(2020)京73行初2454號一審判決書披露,2017年11月,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第27664684號三維標志商標,該商標為水滴形切面設計的酒瓶容器。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酒精飲料(啤酒除外)。
2019年11月,商評委認定該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1條,即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或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由此,駁回了馬爹利的商標注冊申請。


圖片來源:中國商標網截圖
馬爹利方面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其在起訴理由中談到,作為本案立體標志的瓶子造型獨特,設計精巧,具有極高的藝術性和識別功能。從整體看,其本身已具有很強的顯著性,能作為商品識別來源。此外,在其他民事侵權案件中,曾認定對該包裝裝潢侵權,從而推斷出立體標志的瓶子具有顯著性。2006年原告也有立體商標得以注冊,根據審查一致性原則,應同案同判。
對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一審判決中作出解析,其分析道,《商標法》第11條涉及了商標顯著性的兩種情形,即“固有顯著性”和“獲得顯著性”。
本案中,訴爭商標為三維標志,對三維標志顯著性的認定不能脫離其具有的特性。三維標志作為商標使用包含三種方式,用作商品本身形狀、用作商品包裝、用作商品或服務的裝飾。
除第三種方式,前兩種方式使用時,相關公眾看到該三維標志,通常會將之認知為商品包裝或商品本身形狀,而不是商標。即三維標志僅表示了商品特點,整體上不具有固有顯著性。

圖片來源:馬爹利天貓官方旗艦店截圖
本案中的三維標志為水滴形切面設計的酒瓶容器,所以相關公眾看到該三位標志時,通常會認知其為酒類商品的容器外形。且原告提供的旨在證明訴爭商標使用的證據中,亦表明,在水滴形切面設計的酒瓶外觀標注了“MARTELL”,才進一步促使相關公眾將該三維標志認知為酒類商品的容器,而“MARTELL”才是標注在該商品上的商標。
此外,一審法院還認為,雖然原告馬爹利和保樂力加方面提供了分銷協議,銷量說明等證據,但這些證據或未顯示訴爭商標,或突出顯示的并非訴爭商標,而是其他字母、圖形。因此尚不足以證明該訴爭商標使用的時間、程度和范圍,以及相關公眾的知曉程度。鑒于此,相關公眾并未對訴爭商標產生強于酒類商品容器含義的商標認知,即訴爭商標不具備“獲得顯著性”。
對于馬爹利公司提到的同案同判,一審法院認為,商標授權行政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另案審理結果與本案無關聯。其他類似商標的注冊情況,并非訴爭商標予以注冊的當然依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馬爹利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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