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口紅一哥”李佳琦持股49%的寧波鎂麒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注冊的第44820028號“李佳琦”商標駁回復審有了最新進展!因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標局決定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寧波鎂麒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2395010號“李佳琪”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42395039號“李加琦”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均是對申請人股東李佳琦姓名權的侵犯,亦是對其享有的在先商標使用權益的搶注。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一、二提起異議申請。二、申請人享有“李佳琦”姓名的合法使用權以及商標申請權。申請商標是申請人對其姓名權的擴大保護。三、申請商標經過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李佳琦”簡介、所獲榮譽、宣傳及使用證據、相關報道、申請人企業工商登記信息等證據。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一、二處于異議程序中,現為在先有效商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文字“李佳琦”與引證商標一文字“李佳琪”、引證商標二文字“李加琦”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棺材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指定使用的棺材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進而足以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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