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 (2019)滬0115民初84502號 |
案由 | 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
合議庭 | 審 判 長 金民珍 審 判 員 宮曉艷 審 判 員 袁 田 |
法官助理 | 俞 丹 |
書記員 | 王佳其 |
當事人 | 原告: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誠寧,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鑫良,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國超,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春明,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銀文,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
被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鋒,董事長。 被告:上海南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鋒,董事長。 上述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曉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北蔡鎮潤澤小籠店。 經營者:姚某某。 被告:向某某。 | |
裁判結果 | 一、被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東新區北蔡鎮潤澤小籠店、向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第772405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被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342,000元,共計2,342,000元; 三、被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www.nxxlfood.com網站和www.nxfood.com.cn網站的首頁(連續十日)、《文匯報》(非中縫版面)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聲明的內容須經本院審核); 四、駁回原告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
裁判時間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
涉案法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項、第十項、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
裁判文書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滬0115民初84502號
當事人
原告: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誠寧,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鑫良,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國超,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春明,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銀文,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鋒,董事長。
被告:上海南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鋒,董事長。
上述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曉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北蔡鎮潤澤小籠店。
經營者:姚某某。
被告:向某某。
審理經過
原告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老城隍廟公司)、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豫園南翔饅頭店公司)與被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翔食品公司)、上海南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翔餐飲公司)、上海市浦東新區北蔡鎮潤澤小籠店(以下簡稱潤澤小籠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根據原告申請,依法追加向某某為被告。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織當事人召開庭前會議,于2020年9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老城隍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陶鑫良、潘娟娟,原告豫園南翔饅頭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春明、銀文,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飲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曉明參加訴訟。被告潤澤小籠店、向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老城隍廟公司、豫園南翔饅頭店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
1.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772405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2.四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
3.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飲公司、潤澤小籠店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0萬元(其中合理開支為345,542元,包括公證費42,000元、檢索費2,760元、律師費30萬元、打印費782元);
4.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飲公司、潤澤小籠店共同在www.nxxlfood.com網站、www.nxfood.com.cn網站、《文匯報》《東方早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審理中,兩原告不再主張被告潤澤小籠店承擔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消除影響的責任,并撤回要求在《東方早報》上刊登聲明的訴訟請求。
原告據以提起本案訴訟的事實和理由:同治十年(1871年),南翔鎮日華軒點心店店主黃明賢始創南翔小籠。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日華軒學徒吳翔昇至豫園開設南翔饅頭店。其后,豫園的南翔饅頭店聲名鵲起。1932年,《申報》報道南翔鎮的日華軒毀于中日戰火,而位于豫園的南翔饅頭店未受影響,生意日盛。建國后,南翔饅頭店繼續經營,于1988年作為組建單位之一成立原告老城隍廟公司。原告老城隍廟公司繼續經營前述豫園南翔饅頭店,并取得第772405號“南翔”商標權。該商標于1994年11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于第43類“餐館”,現在有效期內。1999年1月7日,原告老城隍廟公司投資成立原告豫園南翔饅頭店公司。原告老城隍廟公司將“南翔”商標授權豫園南翔饅頭店公司使用,并由該公司負責南翔饅頭店門店的經營。在長期經營過程中,“南翔”品牌知名度進一步擴大,并不斷獲得諸多榮譽,如“中華老字號”“上海市著名商標”等。2007年,“南翔饅頭制作工藝”被錄入“上海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據此,第772405號“南翔”注冊商標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南翔”還構成有一定影響的服務名稱。
除兩原告享有權利的“南翔”服務商標外,市場上還有“南翔”系列商品商標與之長期共存:上世紀80年代,嘉定區供銷社為滿足海內外消費者需求,由嘉定縣飲食服務公司經營部試制速凍小籠包,并于1985年10月31日申請、1986年8月20日獲準注冊第260205號“南翔”圖文商標(第30類小籠包、云吞)。1993年2月10日,被告南翔食品公司(曾用名為上海南翔速凍食品有限公司)成立。2003年2月,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受讓第260205號“南翔”商標。該商標于2011年獲評“中華老字號”。南翔食品公司還持有第640055號、第808760號、第1023475號“南翔”系列商品商標。2014年9月23日,被告南翔食品公司獨資設立被告南翔餐飲公司。
2019年年初,兩原告發現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飲公司涉嫌超出其商標核定的使用范圍開展餐飲加盟業務,被告潤澤小籠店為其中一家加盟門店,被告向某某為該店實際經營者。兩原告主張四被告的如下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第一,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飲公司在涉案特許經營項目的招商加盟中、四被告在餐館門店的經營中使用“南翔”“南翔小籠”標識,構成對兩原告享有的第772405號“南翔”商標權的侵害,并構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響的服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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