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后一定要注意收集注冊商標的使用證據,以防潛在的“撤三”風險。否則當遇到被他人申請撤銷時,拿不出充足證據,就會吃啞巴虧。
收集商標使用證據有什么作用呢?
一是避免被撤銷(即“撤三”)的需要。《商標法》第四十九條二款規定:“若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此規定是為了防止商標注冊后,商標權利人不使用而造成資源閑置浪費。
注冊商標面臨“撤三”申請,舉證責任在商標權利人這邊,如果權利人不能在限定時間內提供出規定期間的、該注冊商標在核定商品上的有效使用證據,那么,其注冊商標就會被撤銷掉。
二是商標維權的需要。《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如果你發現有人搶注了你的商標,要對其提出異議,那么,就要證明相關商標由你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此時,有關該商標的使用證據及其知名度的證據就非常重要。
三是馳名商標保護的需要。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由此可見,《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證據,是三位一體的,即商標+使用時間+商品,所提供的使用證據要能體現出:什么商標在什么時間用在了什么商品上,此三方面的證據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