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喜歡用人名來注冊商標,國內最出名的莫過于王守義十三香了,這個商標就是王守義本人的人名。可是這個牌子已經很老了,《商標法》也經過了歷次修改,現在是否允許使用人名來注冊商標呢?答案是:可以,但是應該注意的地方有很多。如果貿然注冊,很容易掉到“坑里”。
中華民族上下五千年,名人和人名本來就多如繁星。很多人都喜歡用人名或名人姓名來注冊商標,大概是基于名人效應,一人得道,雞犬升天。尤其現在的粉絲經濟模式,只要是自己偶像,沾邊的什么都不愁賣。更何況,名人家的雞也不是普通的雞,那很可能是公雞里的戰斗雞。
但是,人名可不是隨便可以選的,有關政治、宗教、歷史等的人物名稱,是被明確禁止注冊的。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駁回明確規定:(十)商標中含政治、宗教、歷史等公眾人物的姓名相同或與之近似文字,足以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比如:賀龍、孔子、觀音、梅蘭芳、成吉思汗等均屬此列。
但是也有在名人成名以前善意注冊的商標,繼續有效。比如筆者一直在用的觀賞魚用藥水:TRUMP牌(撞名美國現任總統),很榮幸有木有,我家魚原來一直在用總統牌的魚藥…它很驕傲啊。
另外,國內行業名人的姓名也不是隨便選來就用的,姓名不是僅指戶口簿或者身份證上面的名字,也包括別名、筆名、藝名、雅號、綽號等。比如查良鏞金庸(別名);老舍(筆名);六小齡童(藝名);顧景舟(中國工藝美術大師)、葛優(喜劇明星)。
具體規定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
《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對其中涉及人名的要求相關解釋是:
商標由他人姓名構成,未經本人許可,易導致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的;姓名包括戶籍登記中使用的姓名,也包括別名、筆名、藝名、雅號、綽號等。
但名氣大小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保護程度,比如,包含金庸可能就全類駁回了,但是叫隔壁老王,雖然有一定名氣(上過春晚),可能就沒人理會(當然有沒有明確的權利主體也是個考量因素)。并且在初審駁回和異議案件、無效宣告和訴訟等不同程序中對知名度要求也不盡相同。
下面借體育品牌-喬丹來試著淺談下姓名做商標的雙刃劍:
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丹體育)成立于2000年,之后便開始多類別注冊“喬丹”、“QIAODAN”、“喬丹及圖”、“QIAODAN及圖”商標。其中,最為主要的是指定在第25類“服裝、籃球服、籃球鞋”、第28類的“籃球;體育活動器械”上面的“喬丹”“QIAODAN”圖形。
據說,喬丹體育前身是個晉江小廠,名氣不大,然而憑借“喬丹”品牌的廣告和專賣店迅速搶占市場,甚至一度成為和當年的李寧,安踏一個檔次的品牌,年收入破10億。后來已將上市提到日程,恰在此時,美國邁克爾-杰弗里-喬丹(就是我們認識的籃球巨星邁克爾·喬丹,下稱喬丹大哥)不干了,憑啥你叫我名?喬丹大哥卡在節骨眼對在中國已注冊的“喬丹”“QIAODAN”10件商標“及時”提起了無效宣告和相關訴訟(我曾經一度以為喬丹是來敲竹杠的,早不維權晚不維權,人家要上市你才來,敢情喬丹大哥也會把豬養肥了才宰的套路)。最終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第4152827、6020565、6020569號中文“喬丹”商標被認定搶注成立,裁判無效。另外7個“QIAODAN”及“QIAODAN及圖”則維持了有效。
在整起案件過程中,有個事實很有意思,那就是喬丹體育,當年有點貪,不僅搶注了喬丹大哥的姓名,連同喬丹大哥倆兒子名字也搶了(個人感覺,這做的有點過了,你把喬丹大哥的名印褲衩上還不行,還要連人家孩子也霸占,忒忒忒流氓了吧)。最終認定事實是因中文“喬丹”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喬丹大哥對“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違反商標法有關“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應予撤銷(其實喬丹在很多類別都被注冊了,即使在服裝類別,喬丹體育也不是第一家成功注冊人,只能排老二~第一家喬仕丹制衣廠早被拍倒在沙灘上)。
至于“QIAODAN”沒有認定侵權的可能之一是,QIAODAN是拼音,可能對應的中文“橋單”、“蹺單”“瞧蛋”(看看,都快罵人了~此含義我個人純屬推測),這類對應的中文含義并未與喬丹形成固定的、唯一的聯系;另外一種可能就是,畢竟喬丹體育是中國的企業,還得納稅呢,也養活不少人,地方就業問題和個人姓名權的私權也要考慮個平衡,留半條命吧(純屬猜測,勿噴)。最終認定事實:因喬丹大哥對拼音“QIAODAN”“qiaodan”及圖不享有姓名權,拼音QIAODAN及圖的注冊未損害喬丹大哥的在先姓名權。拼音QIAODAN及圖也不屬于商標法規定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故判決維持商標有效。
那么,名人的姓名權現在是不是有點老虎屁股摸不得的感覺了?
還不止如此,普通人的姓名權也不是那么容易摸的,例如,人本姓李,卻申請個周某某注冊商標。
是不是有點看這別扭?但是這類名稱目前在初審時候還是有可能蒙混過關(這類名稱在初審時仍是主要審查在先商標權因素);只是在叫周某某名字的人提出異議、無效宣告等程序時候,才對其合理性和是否存在惡意搶注進行實質審查。
當然,如果因為這點擔心每個普通人把自己的姓名在所有的商標類別注冊一遍,對個人的成本又非常大,既也不現實也不合理,只能依據發現搶注,提出相關案件的辦法來解決;畢竟不出名的名稱搶注來也沒價值,普通人的姓名還是相對安全的。
所以想要用人名來注冊商標,不是不可以,出發點就應該是善意的。不能去“蹭”別人的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