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WIPO體制管理商標注冊協調制度的局限性 值得注意的是,作為傳統意義上管理商標注冊條約的WIPO本身由于體制上的原因,也無法完全適應新形勢下商標注冊國際協調發(fā)展的需要。國際貿易的發(fā)展要求對跨國商標注冊與保護規(guī)則進行進一步更新,而商標注冊與保護規(guī)則的變化對各國利益具有不同的影響,使得各國對制定新的跨國商標注冊協調保護規(guī)則存在嚴重分歧。WIPO成員眾多,但是偏重維護發(fā)展中國家的基本利益,并且體制構建較為寬松,難以有效的調和發(fā)達國家與發(fā)展中國家的意見分歧(1987年,GAO(the United States 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曾分析指出,盡管WIPO是促進多邊知識產權保護最重要的論壇,但是在加強國際知識產權方面未有巨大突破。一個主要原因就是美國拒絕考慮發(fā)展中希望采取能夠更為靈活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的做法,但是其他發(fā)達國家則予以同意。),達成高標準的商標注冊實體規(guī)則,同時WIPO也缺少防止和解決各成員間爭端解決的有效和迅速的程序,導致義務的履行相對松弛。(1967年所形成的世界知識產權保護體從開始就是脆弱的,表現在:一是參加各公約或條約成員國參差不齊,二是有些公約形成較早,不能適應新的形式發(fā)展,三是缺乏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王建平. TRIPS協定與中國知識產權法銜接研究[M].成都:四川大學出版社,2006:12.)